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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 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 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 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 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 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 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 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 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 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 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 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 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 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 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 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 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 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 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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