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51 判监督方面了,实际上很多下级法院领导的任命与上 导并不完美,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 级法院的意志有一定的联系。“可见,尽管我国没有 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环节完善我国的案例制 建立判例法制度,但上级法院的案例已经以不同的形 度 式,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对下级法院的判决的拘束 其一,在实现角色和职能转换的基础上,通过案 力。”916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形式参与公共政策 件筛选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涉及公共政策创 形成,可以实现与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吻合,能够协 制的案件。o1.28位于审级制度金字塔顶的最高法院 调同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规避来自方方面面的批 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塔形结构的平衡、构成权利与权力 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形式创制公共政 和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形成良性循环的救济机 策,能够克服司法解释脱离具体诉讼过程的缺憾,使 制。最高法院通常会把受案范围确定在法律事项以 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的发挥直接立足于 内,只对或主要对具有普遍公共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 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上。 复审。控制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排除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 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可能性,是各国(地区)实行三审 出:“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终审制的一个普遍趋势,其主要目的即在于使终审法 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 院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上。与我 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①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 国最高人民法院相比,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其他一些国 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一 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要少的多,比如,美国联 2008)》进一步要求:“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 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1994年只有87件,1995 指导案例的选编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 年则是86件,616·7这主要归功于案件选择机制。 …建立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 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 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 要(20042008)》第12条规定:“改革下级人民法 度,准确适用法律”。并且在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 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 施中的第13项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 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 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 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 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 接审理。”据此可以推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具有 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 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而这些案件来源于下级法 等。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 院的申请。 发布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2007年10月 其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案例。在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2002年,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实行的“先例 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改革,张志铭先生和贺卫方先生在《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 报》上有过“司法改革中的主体适格”的争论,张先生 告》中再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 指出:“当各地各级法院纷纷推出自己的特色改革,大 的指导作用,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 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态势下,尤其要注意基于各自身 则,指导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在2008年第十一 份地位的节制美德。这种节制的美德在行动上不仅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新华社对最高人民法院 表现为当为则为,更表现为有所不为,以及将自己的 案例指导制度作的解释如下,“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 所作作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事张扬。这就需要 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 各个法院在改革的内容或对象的选择上思考再三,在 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 改革的方式和宣传上谨慎从事。”23这实质上谈到 判'等现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法院 了创制先例或判例的主体问题,笔者同意张先生的看 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 法,并主张在目前中国应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可以 裁量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 创制案例。具体的措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由若 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这里,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案例制度第一次被认为是中国司法制度的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组成部分。6o) (19992003)》的通知(法发ú999)28号)。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 (2004-2008)》的通知(法发005)18号)。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判监督方面了 ,实际上很多下级法院领导的任命与上 级法院的意志有一定的联系。“可见 ,尽管我国没有 建立判例法制度 ,但上级法院的案例已经以不同的形 式 ,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对下级法院的判决的拘束 力。”〔49〕136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形式参与公共政策 形成 ,可以实现与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吻合 ,能够协 调同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 ,规避来自方方面面的批 评。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形式创制公共政 策 ,能够克服司法解释脱离具体诉讼过程的缺憾 ,使 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的发挥直接立足于 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 出“: 2000 年起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供下级法院 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①”2005 年 10 月 ,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 ——— 2008) 》进一步要求“: 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 指导案例的选编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 ……建立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 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 ,统一司法尺 度 ,准确适用法律”。并且在 50 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 施中的第 13 项提出“: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重 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 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指 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 等。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 发布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2007 年 10 月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上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 告》中再次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 的指导作用 ,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 则 ,指导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在 2008 年第十一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 ,新华社对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制度作的解释如下 “, 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 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 衡 ,诉讼纠纷复杂多样 ,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 判’等现象 ,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指导各级法院 审判工作 ,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规范法官自由 裁量权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 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这里 ,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案例制度第一次被认为是中国司法制度的 组成部分。〔50〕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 导并不完美 ,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 题。笔者认为 ,可从以下几个环节完善我国的案例制 度 : 其一 ,在实现角色和职能转换的基础上 ,通过案 件筛选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涉及公共政策创 制的案件。〔30〕21 - 28位于审级制度金字塔顶的最高法院 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塔形结构的平衡、构成权利与权力 和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形成良性循环的救济机 制。最高法院通常会把受案范围确定在法律事项以 内 ,只对或主要对具有普遍公共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 复审。控制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 ,排除最高 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可能性 ,是各国(地区) 实行三审 终审制的一个普遍趋势 ,其主要目的即在于使终审法 院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上。与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相比 ,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其他一些国 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要少的多 ,比如 ,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 1994 年只有 87 件 ,1995 年则是 86 件 , 〔51〕86 - 87 这主要归功于案件选择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 要(2004 ———2008) 》第 12 条规定 “: 改革下级人民法 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 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直 接审理。”据此可以推论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具有 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而这些案件来源于下级法 院的申请。 其二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案例。在 2002 年 ,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实行的“先例 判决”改革 ,张志铭先生和贺卫方先生在《人民法院 报》上有过“司法改革中的主体适格”的争论 ,张先生 指出“: 当各地各级法院纷纷推出自己的特色改革 ,大 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态势下 ,尤其要注意基于各自身 份地位的节制美德。这种节制的美德在行动上不仅 表现为当为则为 ,更表现为有所不为 ,以及将自己的 所作作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不事张扬。这就需要 各个法院在改革的内容或对象的选择上思考再三 ,在 改革的方式和宣传上谨慎从事。”〔52〕313这实质上谈到 了创制先例或判例的主体问题 ,笔者同意张先生的看 法 ,并主张在目前中国应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可以 创制案例。具体的措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由若 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51 · ①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 革纲要 (1999 ———2003) 》的通知(法发〔1999〕28 号)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 - 2008) 》的通知(法发〔2005〕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