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三讲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伦理与市场秩序 67 方社会,人们可能较多“理性、精明且审慎”地按可计算岀的最优策略选择进行社会博弈。 按照我们的社会博弈规则(即中文意义的制度)一般内生于博弈过程中的“自发秩序” 而社会秩序则源于人们重复博弈中的均衡选择的分析进路(参韦森,2001),我们这里自然 会通过“逆向推理”而发现,人们的文化观念、伦理道德通过影响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策略 选择进而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从而在长期过程中内生地型构、“凝固”和演化社会博弈规则 另外,按照Grei教授的分析进路,人们不同的文化信念也会导致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形 成从而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安排来。在社会演化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又通过吸纳新类型的博弈 者而改变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从而改变对某种策略选择的支付而逐渐改变博弈规则(即 定的制度安排)。照 Greif(1994)看来,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司法机构、信用机构以及现代 公司等等。 Greif(1994)还认为,一种新的组织的出现也反映了人们知识存量的增加,而 这种知识存量的增加所带来的组织创新拟或是人们有意识地追求某种社会目标的结果,拟或 是人们无目的地进行某种社会博弈实验的结果 在具体到我们以两种简单人格类型所划分的社会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认为,那种与普 遍C类型博弈者(即自私的不讲诚信道德的直接最大化人格)相适应的必定是一个个人主 义社会:而与普遍H类型博弈者(即讲诚信道德的有约束的最大化人格)相适应的拟或是 个集体主义( collectivist)社会,拟或是一个社群主义( communitarianist)社会。按照 Greif (1994)的理解,在这种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与社 会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的维系因而多发生在家族、姻亲和 熟人之间,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协定的实施则主要是通过习俗、惯例这些非正式的 社会制序来进行,从而导致这种社会的内部结构将是“离散的”( segregated)。与之相反 在以个人主义为基因的C类型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交易和其它社会 交往会发生在不同社会族群和社会阶层之间,而个人的社会地位又往往随着人们交往与交易 半径的扩延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发生移位和变化。另外,在个人主义的C类型 社会中,合约的实施又主要通过一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包括法院)来进行。因此,C类型 的社会结构从整体上来看往往是“整合的”( integrated) 那么,为什么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的结构是“离散的”,而个人主义社会的内部结 构却是“整合的”?——这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推理相矛盾。这个“悖论”( paradox)是如 何产生的? Greif(1994)通过分析C类型和H类型人群的历史博弈结果,在论辩逻辑上非 常清晰地剥离出了这一“悖论”产生的内在机理。 略选择上的影响了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 第三讲 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伦理与市场秩序 67 67 方社会,人们可能较多“理性、精明且审慎”地按可计算出的最优策略选择进行社会博弈。 按照我们的社会博弈规则(即中文意义的制度)一般内生于博弈过程中的“自发秩序”, 而社会秩序则源于人们重复博弈中的均衡选择的分析进路(参韦森,2001),我们这里自然 会通过“逆向推理”而发现,人们的文化观念、伦理道德通过影响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策略 选择进而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从而在长期过程中内生地型构、“凝固”和演化社会博弈规则。 另外,按照 Greif 教授的分析进路,人们不同的文化信念也会导致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形 成从而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安排来。在社会演化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又通过吸纳新类型的博弈 者而改变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从而改变对某种策略选择的支付而逐渐改变博弈规则(即 一定的制度安排)。照 Greif(1994)看来,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司法机构、信用机构以及现代 公司等等。Greif(1994)还认为,一种新的组织的出现也反映了人们知识存量的增加,而 这种知识存量的增加所带来的组织创新拟或是人们有意识地追求某种社会目标的结果,拟或 是人们无目的地进行某种社会博弈实验的结果。 在具体到我们以两种简单人格类型所划分的社会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认为,那种与普 遍 C 类型博弈者(即自私的不讲诚信道德的直接最大化人格)相适应的必定是一个个人主 义社会;而与普遍 H 类型博弈者(即讲诚信道德的有约束的最大化人格)相适应的拟或是 一个集体主义(collectivist)社会,拟或是一个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t)社会。按照 Greif (1994)的理解,在这种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与社 会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的维系因而多发生在家族、姻亲和 熟人之间,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协定的实施则主要是通过习俗、惯例这些非正式的 社会制序来进行,从而导致这种社会的内部结构将是“离散的”(segregated)。与之相反, 在以个人主义为基因的 C 类型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交易和其它社会 交往会发生在不同社会族群和社会阶层之间,而个人的社会地位又往往随着人们交往与交易 半径的扩延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发生移位和变化。另外,在个人主义的 C 类型 社会中,合约的实施又主要通过一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包括法院)来进行。因此,C 类型 的社会结构从整体上来看往往是“整合的”(integrated)。 那么,为什么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的结构是“离散的”,而个人主义社会的内部结 构却是“整合的”?—— 这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推理相矛盾。这个“悖论”(paradox)是如 何产生的?Greif(1994)通过分析 C 类型和 H 类型人群的历史博弈结果,在论辩逻辑上非 常清晰地剥离出了这一“悖论”产生的内在机理。 略选择上的影响了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