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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理性主义发生冲突。旧的法 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处当 作法令第2条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解释在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补充,那么 在道德方面这个解释却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损害变成了对“礼仪、习俗和 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 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谁该得 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可能承 认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领域,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附属 物。独立的道德要损害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是同道德相抵触的。道德只承认自 己普遍的和合乎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现实的道德。因此,根据这一检查令, 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 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 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书 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的减弱,另一方面则表现 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强化:现在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高兴的 东西一一让步。 “由此特别可以得出结论说,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作出评价的作品,凡根据业 己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 进办法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拒 绝发表。” 探讨要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为, 措辞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 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但是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竞是 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可以看出,对检查令来说,倾 向是多么重要: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意的。 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此相适 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 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 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 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 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 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想法当作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那位俄国沙皇所 做的那样,干脆让御用的哥萨克人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 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 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理性主义发生冲突。旧的法 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处当 作法令第 2 条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解释在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补充,那么 在道德方面这个解释却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损害变成了对“礼仪、习俗和 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 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谁该得 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可能承 认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领域,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附属 物。独立的道德要损害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是同道德相抵触的。道德只承认自 己普遍的和合乎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现实的道德。因此,根据这一检查令, 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 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 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书 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的减弱,另一方面则表现 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强化;现在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高兴的 东西——让步。 “由此特别可以得出结论说,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作出评价的作品,凡根据业 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 进办法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拒 绝发表。” 探讨要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为, 措辞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 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但是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竟是 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可以看出,对检查令来说,倾 向是多么重要: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意的。 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此相适 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 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 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 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 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 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想法当作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那位俄国沙皇所 做的那样,干脆让御用的哥萨克人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 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 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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