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 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 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 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 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 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 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 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 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