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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济学辩论报告 Group2中国央行不应该将其独立性提高到美联储水平 联邦储备体系只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规定期限内的短期融资,且霈要以财政部发行的国库 券作为担保。联邦储备体系不依靠财政拨款,而将所持有的财政部债券的利息以及外汇储备 利息交回财政部。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 的“第四部门”。 212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自成立之初就与政府关系密切,甚至一度被英国政府收归国有,独立性仅限 于协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并实施。直到1997年独立性改革,英国政府做出了改革中央银行 的重大决定:第一,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决定权:第二,成立没有政府代表的货币政策 委员会。这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 英格兰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实际上享有的独立性高于法律所赋 予的独立性。除了依照银行法,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督之外,英格兰银行还承担了对金融市场 的管理职能。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的 支持,二者相互配合。 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事独立性方面,作为英格兰银行最高决 策机构,尽管英格兰银行理事会成员均由政府推荐、王室仼命,但众议院议员、财政部长, 以及在政府部门有工资职务者不能担任英格兰银行理事。第二,经济独立性方面,英格 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隔夜资金融通。英格兰银行通过每周对国库券招标 卖出国库券筹集资金来解决政府的融资需要。第三,政策独立性方面,1998年修改后的《英 格兰银行法》把原法中“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改为“与货币政策无关的问题 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指令”。由此,英格兰银行取得了较大的法律独立性。在货币 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英格兰银行有直接决定的权力。为使货币政策决策免受各种政治压力, 新《英格兰银行法》规定,政府的各部部长、其他依靠国会拨款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 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不得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位。此外,财政部向英格兰银行 发出的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书面指示必须公开发表,并且要提交国会备案。由此看出,英格 兰银行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213日本银行 日本银行的独立性较小。日本银行隶属于财政部,财政部长拥有对日本银行的一般业务 命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解雇命令权,但实际上财政部并未使用这种命令权。1997年4 月修订的《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的根本职责是通过调节货币及金融,追求物价稳定 以利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该法赋予日本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以及自行采取货币政策工具货币经济学辩论报告 Group 2 中国央行不应该将其独立性提高到美联储水平 3 联邦储备体系只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规定期限内的短期融资,且需要以财政部发行的国库 券作为担保。联邦储备体系不依靠财政拨款,而将所持有的财政部债券的利息以及外汇储备 利息交回财政部。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 的“第四部门”。 2.1.2 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自成立之初就与政府关系密切,甚至一度被英国政府收归国有,独立性仅限 于协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并实施。直到 1997 年独立性改革,英国政府做出了改革中央银行 的重大决定:第一,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决定权;第二,成立没有政府代表的货币政策 委员会。这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 英格兰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实际上享有的独立性高于法律所赋 予的独立性。除了依照银行法,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督之外,英格兰银行还承担了对金融市场 的管理职能。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的 支持,二者相互配合。 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事独立性方面,作为英格兰银行最高决 策机构,尽管英格兰银行理事会成员均由政府推荐、王室任命,但众议院议员、财政部长, 以及在政府部门有工资职务者不能担任英格兰银行理事 。第二, 经济独立性方面, 英格兰 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隔夜资金融通。英格兰银行通过每周对国库券招标、 卖出国库券筹集资金来解决政府的融资需要。第三,政策独立性方面,1998 年修改后的《英 格兰银行法》把原法中“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改为“与货币政策无关的问题, 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指令”。由此,英格兰银行取得了较大的法律独立性。在货币 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英格兰银行有直接决定的权力。为使货币政策决策免受各种政治压力, 新《英格兰银行法》规定,政府的各部部长、其他依靠国会拨款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 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不得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位。此外,财政部向英格兰银行 发出的有关货币政策目标的书面指示必须公开发表,并且要提交国会备案。由此看出,英格 兰银行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2.1.3 日本银行 日本银行的独立性较小。日本银行隶属于财政部,财政部长拥有对日本银行的一般业务 命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解雇命令权,但实际上财政部并未使用这种命令权。 1997 年 4 月修订的《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的根本职责是通过调节货币及金融,追求物价稳定 以利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该法赋予日本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以及自行采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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