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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孙子女、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孙子女。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民事行 为能力的确定依赖于人的意思能力。意思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认识能力指一个人 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 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指智力发展水平,而非受教育的程度。 确定自然人具备认识和判断能力有两个尺度,一是年龄。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自然 人具有正常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就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在力。二是以智力是否正常为尺度,有 些人即使达到成年年龄,但智力很低,或精神不正常,仍然不具备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也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不同年龄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类,分述如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确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考虑其智力状况,而不是考虑其经济状况。年满18周岁的自然 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也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收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或 脑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如果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已参加社会劳动,有固定的或比较稳定的 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认为他们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视为完 全民事行能力人。其劳动收入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条: 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 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是衡量自16至18周岁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否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如果其劳动收入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因此,法律允许他们实施日常生活必须的民事行为,进行某些获取法律上利益而不必负担义 务的民事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但这些未成 年人的智力发育毕竟没有成熟,认识能力受到局限,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孙子女、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孙子女。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民事行 为能力的确定依赖于人的意思能力。意思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认识能力指一个人 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 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指智力发展水平,而非受教育的程度。 确定自然人具备认识和判断能力有两个尺度,一是年龄。在我国,18 周岁以上的自然 人具有正常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就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在力。二是以智力是否正常为尺度,有 些人即使达到成年年龄,但智力很低,或精神不正常,仍然不具备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也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不同年龄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类,分述如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确定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考虑其智力状况,而不是考虑其经济状况。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 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也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收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或 脑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如果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已参加社会劳动,有固定的或比较稳定的 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认为他们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视为完 全民事行能力人。其劳动收入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2 条:“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 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是衡量自16至18周岁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否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如果其劳动收入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因此,法律允许他们实施日常生活必须的民事行为,进行某些获取法律上利益而不必负担义 务的民事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但这些未成 年人的智力发育毕竟没有成熟,认识能力受到局限,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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