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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家事范围 日常家事主要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其范围 因夫妻共同生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有不同,各地区共同生活的习惯不同也有 所差异,在特殊情形下,日常家事范围得扩张。①一般包括必要的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 子女教育、正当保健及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家庭用工的雇佣。“但下列事务,不包括在 内 1.家庭对外经营活动。家庭经营活动担负着组织生产经营的职能。无论是夫妻一方单 独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者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其夫妻财产主要用于 生产经营,对外负债,主要也是为了发展生产经营,有别于日常家事所体现的生活消费职能。 2.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婚姻虽是一个共同生活体,但夫妻相互 间人格独立,具有人身性质的事务诸如放弃接受继承权、领取劳动报酬等不适用日常家事代 理的有关规定 3.处分不动产。不动产为重大价值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对方 或双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 (二)日常家事代理的行使 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负有与为自己事务时相同的注意义务。如依《德国民法 典》第1359条规定,婚姻双方在履行因婚姻关系所生的义务时,相互之间需尽到其对自己 的事务通常所尽的注意。违反注意义务要求,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日本民法解释因 怠于此注意所生损害,违反注意一方的配偶应负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国民法典》第 220条规定,当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应尽的义务,家庭利益因此受到危害时,家事法官得规定 采取家庭利益所要求的各项紧急措施,法官尤其可以禁止该一方配偶在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 的情况下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法官亦可禁止搬走此 种动产。依瑞士民法典,如配偶一方越权代理婚姻共同生活或被证明无法胜任代理权时,法 官应配偶他方的申请,可全部或部分剥夺其代理权 须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应尽注意义务,主要涉及夫妻内部关 系。如果夫妻一方未尽注意义务而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他方可以限制,但是这种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以何种名义进行,因各国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有 不同的规定,存在着差异。有的采身份效力说,如德国民法典。认为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 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夫妻为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经营共 同生活的必需,因此,基于夫妻的身份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代理不同的是代理 权行使是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有的采委任说,适用委任的相关规定。这种学说认为日常 家事代理权基于夫或妻的委任。罗马共和时期,丈夫虽有“家父权”,但妻子的法律地位提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316. ②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1(一)日常家事范围 日常家事主要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其范围 因夫妻共同生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有不同,各地区共同生活的习惯不同也有 所差异,在特殊情形下,日常家事范围得扩张。①一般包括必要的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 子女教育、正当保健及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家庭用工的雇佣。②但下列事务,不包括在 内: 1.家庭对外经营活动。家庭经营活动担负着组织生产经营的职能。无论是夫妻一方单 独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者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其夫妻财产主要用于 生产经营,对外负债,主要也是为了发展生产经营,有别于日常家事所体现的生活消费职能。 2.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婚姻虽是一个共同生活体,但夫妻相互 间人格独立,具有人身性质的事务诸如放弃接受继承权、领取劳动报酬等不适用日常家事代 理的有关规定。 3.处分不动产。不动产为重大价值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对方 或双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 (二)日常家事代理的行使 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负有与为自己事务时相同的注意义务。如依《德国民法 典》第 1359 条规定,婚姻双方在履行因婚姻关系所生的义务时,相互之间需尽到其对自己 的事务通常所尽的注意。违反注意义务要求,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日本民法解释因 怠于此注意所生损害,违反注意一方的配偶应负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国民法典》第 220 条规定,当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应尽的义务,家庭利益因此受到危害时,家事法官得规定 采取家庭利益所要求的各项紧急措施,法官尤其可以禁止该一方配偶在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 的情况下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法官亦可禁止搬走此 种动产。依瑞士民法典,如配偶一方越权代理婚姻共同生活或被证明无法胜任代理权时,法 官应配偶他方的申请,可全部或部分剥夺其代理权。 须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应尽注意义务,主要涉及夫妻内部关 系。如果夫妻一方未尽注意义务而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他方可以限制,但是这种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以何种名义进行,因各国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有 不同的规定,存在着差异。有的采身份效力说,如德国民法典。认为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 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夫妻为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经营共 同生活的必需,因此,基于夫妻的身份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代理不同的是代理 权行使是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有的采委任说,适用委任的相关规定。这种学说认为日常 家事代理权基于夫或妻的委任。罗马共和时期,丈夫虽有“家父权”,但妻子的法律地位提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316. ②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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