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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机构必须考虑其相对优势。机构经常相信,他们比个人先知道投资组合公司的坏消息。在I6(b)和10b-5内幕交易责任下的集团或单一机构将不得不放弃这一优势。一般的机 构投资者,特别是共同基金,不希望被任何投资"锁定";如果他们拥有大部分的股票,16(b)将锁定他们。 当投资者或集体控制投资组合公司时,其证券的再出售需要根据1933年法案进行登记或豁免。注册的费用和不便是避免控制的另一个原因。对许多金融机构而言,交易限制和注册要 求的结合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开放式共同基金必须准备好立即赎回股票;法律造成的非流动性的成本可能太大,从而共同基金无法承受。 3.担忧 同样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对更大的政治控制的历史性担忧和认为他们掌握管理权是不恰当的社会观点。虽然难以记录,但机构投资者已经考虑采取联合行动来影响管理,而且据我所 知,阻碍联合行动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担心政治监管会随之而来。一些机构投资者不仅相信监管可能随之而来,而且联合行动已经是非法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对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中得出结论:[I]宪法似乎认为机构的参与可能是非法或不道德的。......这种担心可能[的确]是政治性的;那么出于对金融势力的恐惧, 法律可以被颁布或规章可以施加以禁止金融势力现存的相对的投资自由,从而抑制其现有的相对投资自由....机构对具有共同目标的一组机构的共同参与特别敏感。现有的反托拉斯法和 1968年"交易法"中的要约收购条款似乎具有阻碍机构一致行动的坦诚讨论的效果,如果不是排除这种行为的话。 某一CREF的官员(大学退休股票基金,股票市场的一个巨大投资者)说他觉得完全相信有一天,我会做在国会委员会前面的证人席上就与投资组合公司的关系上捍卫我们基金的记 录。[如果我们过于活跃,那可能是]赖特帕特曼......通过使用过度的影响力来攻击我们滥用在这个地位上拥有的权力。 共同基金在1967年控制米高梅的代理权争夺战中持有决定性的选票。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参议员斯巴克曼向还没做决定的基金公司门询问他们在代理权竞争中的政策是什么,与管 理层是否一致。一只基金宣布将投票支持管理层。Sparkman从他的调查中明确地忽略了这只资金。共同基金行业认为,如果他们投票反对管理层,那么Sparkman就会成为限制性立法的威 胁。其中一个还未做出决定的基金,未能很快以足够有吸引力的价格出售,通过和管理层一起投票倾斜了天平。 机构通常使用"华尔街规则":或者与管理层一起投票,或者如果不满意,则出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华尔街法则归因于人们的意识,即他们应该只做出投资决定,而"试图[影响 管理层]的努力会使他们受到批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清楚该批评将来自谁。它可能来自该机构的雇主,来自投资组合公司,或来自政治和监管机构。这种对被认为是"社会不适 当"的控制活动的批评,它也可能来自同行。 应该分析对监管的担忧。一个正常的经济预测是,如果它立即有利可图,那么众多的机构就会冒险尝试,并让监管在其行动之后。费用将由所有人承担,从先行者所拥有的利益中。 但是,行动者自己预期的"过度"监管成本可能高到足以阻止行动。由于监管者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组织结构,从而监控的启动成本会很高。短期利润可能不会超过启动成本,机构们可能非 常相信在长期的监管无论如何否都会切断金融监管的进程。 4.交易和监管 多样化要求抑制影响。彼得林奇成功管理了110亿美元的麦哲伦基金,这是一个多元化的共同基金。想象一下他的组织问题,如果他想要担任一些控制职位。根据1940年法案的限 制,四分之三的投资组合不能用于控制(根据税法,投资组合的一半)。对于投资组合的非控制部分而言,优秀的选股权是不够的。该基金的管理人员必须获得另一项监控技能,以管理 专门用于控制的投资组合的四分之一。林奇需要分割专业知识,但这两种技能和文化可能不匹配。 多样化要求也会使他无法获得其他影响力。当卡尔伊坎在USX公司担任13%的职位时,他从两个来源获得权力和影响力:他的事实上的股票地位本身加上他将增加它和推翻管理层的 威胁。这种威胁使他至少有权与USX主席一起共进晚餐。彼得林奇不可能制造这种威胁。事实上,当林奇最近加入一家公共公司董事会(在从麦哲伦辞职之前),他所管理的共同基金就处 理掉了该公司的股票。 F.有控制权的债权人 有控制权的债权人将在破产时服从其债权的从属关系:它将最后被支付,这通常意味着根本不会被支付。破产中的从属关系理论标准——控制伴随着行动仅仅是为了该债权人的利 益,而不是企业的利益——似乎是无害的,但是,由于担心该原则适用于黑暗的事实背景,债权人回避控制。破产并非这种控制责任的必要条件。银行家们担心对受控制的有偿付能力的 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即使银行能够克服其全权信托基金的多元化规则并进行控制性投资,他们也会担心控制对同一公司的商业贷款的影响。控制权还可能对受控实体的一般债务产生 RICO责任或揭开面纱的法律责任。 G.结论:不自在的妥协 有关这一切的结论是法律决策深刻影响了公司结构。一些影响是直接的:禁止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拥有一半资金的机构参与者——拥有和控制,有半个世纪禁止保险公司拥有公 司股票,到现在限制他们的股权,以及对共同基金拥有控制股权的税收处罚。一些影响是间接的:(1)分散的投资者们必须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代理机制进行互相协商;(2)时间表必 须向SEC提交;(3)拥有工业公司10%或以上股票的集体被强加承担16(b)责任的风险,对任何短期利润的强制追缴;(4)希望获得影响力和控制权的机构将具有更大的义务和责任。 与这些禁令和成本一样重要的是社会约束和担忧:担心成功地取得控制权的努力会引发政治反应。如果政治体系无论如何都会对控制者施加影响——更糟糕的是,如果控制可能会导 致过度监管——那么那些可能克服法律障碍的人,将会拒决有关政治反应的附加风险。社会约束——认为机构投资者的控制是不当的观点——也起到作用。这些社会约束本身可能是政治 和法律条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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