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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解读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三)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 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014年9月1日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 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高标准;差别化收费 (如超标或超总量的加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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