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 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 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 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 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 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 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 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 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 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 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 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 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