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四讲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 年代以后才成型的“比较历史制度分析”所解释、所佐证 我们之所以认同麦克法兰、伯杰等学者所持的欧洲中世纪基本上已成型并昭显出来的个 性自由、个人自主是滕尼斯所理解的“法理社会”、哈耶克所理解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 和我们所理解的“制度化经济”的先决条件之一这一洞识,是因为,从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 视角来看,只有每个人在社会结构中获得了自己的独立人格,从而个人有了“自主权利” 才能进行独立的市场交换(包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自由劳动者的劳动力出卖), 也才能生发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 Henry S.Mine,1874,p.165)所说 的“到目前为止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均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也内涵着这样 种意思。 沿着梅因的这一思路,我们会发现,随着西方传统文化中个人主义“谜拟子”经由启蒙 运动和宗教改革的洗礼的“外显”所带来的人本身的个人自主、个人自由和个性解放,为 洲近现代历史中在社会生活形式的层面上人际间广泛的契约关系造就了社会条件。由于广泛 的契约关系明确界定了人们在交换与社会博弈中的权利与义务,这也就向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的制度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也进而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扩展酿就了社会条件。因为 尽管在习俗经济( customary economies)和惯例经济( conventional economies—如欧洲 中世纪的庄园经济和中国沿存数千年“礼俗经济”)中也有市场交换,但这些经济形态中人 们的交换多是“亲临的”(用哈耶克的说法是“ face to face”的交换,用诺思的说法交换是 coronal”),市场交换的“半径”也很小。这即是说,习俗和惯例经济中有限的市场交换 基本上是本地的( local),且多半发生在族内人、亲朋、邻里和熟人网络中间。在这种交往 半径很短的地方性交换中,个人信誉、熟人关系、亲朋网络、私人友谊以及个人关系的知识 和经验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中,人 与人的关系抽象化了,交换变得“非亲临”的了,用诺思( North,1987)话说,市场交换变 成“ impersonal”(非个人化)的了,市场交换的半径也随之扩大了。跨地区、城市、社会和 国家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和贸易也变得普遍起来。因此,西方文化中个人主义经启蒙运动和 宗教改革洗礼而在近代欧洲社会中的重塑、昭显和外化,引致了人际间交往和交换中的契约 关系的普遍化,也导致在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型构与扩展同一过程中社会成员主要依靠产权和 契约关系来调整他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①这无疑促进了正式法律制度型构与发展,其中包 括以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 torts)为主体的英国普通法体系的形成,以及欧洲大陆制定 在谈到从“共同体”(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过渡时,滕尼斯( Tonnies,1991)曾指出,礼 俗社会的特点是所有成员都毫无例外地属于同一群体:而在法理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扮演自己的角色, 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契约关系(我对你有义务,你对我有义务,这一切都是由契约来界定的)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 第四讲 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 83 年代以后才成型的“比较历史制度分析”所解释、所佐证。 我们之所以认同麦克法兰、伯杰等学者所持的欧洲中世纪基本上已成型并昭显出来的个 性自由、个人自主是滕尼斯所理解的“法理社会”、哈耶克所理解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 和我们所理解的“制度化经济”的先决条件之一这一洞识,是因为,从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 视角来看,只有每个人在社会结构中获得了自己的独立人格,从而个人有了“自主权利”, 才能进行独立的市场交换(包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自由劳动者的劳动力出卖), 也才能生发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Henry S. Maine, 1874, p. 165)所说 的“到目前为止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均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也内涵着这样一 种意思。 沿着梅因的这一思路,我们会发现,随着西方传统文化中个人主义“谜拟子”经由启蒙 运动和宗教改革的洗礼的“外显”所带来的人本身的个人自主、个人自由和个性解放,为欧 洲近现代历史中在社会生活形式的层面上人际间广泛的契约关系造就了社会条件。由于广泛 的契约关系明确界定了人们在交换与社会博弈中的权利与义务,这也就向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的制度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也进而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扩展酿就了社会条件。因为, 尽管在习俗经济(customary economies)和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ies —— 如欧洲 中世纪的庄园经济和中国沿存数千年“礼俗经济”)中也有市场交换,但这些经济形态中人 们的交换多是“亲临的”(用哈耶克的说法是“face to face”的交换,用诺思的说法交换是 “personal”),市场交换的“半径”也很小。这即是说,习俗和惯例经济中有限的市场交换 基本上是本地的(local),且多半发生在族内人、亲朋、邻里和熟人网络中间。在这种交往 半径很短的地方性交换中,个人信誉、熟人关系、亲朋网络、私人友谊以及个人关系的知识 和经验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中,人 与人的关系抽象化了,交换变得“非亲临”的了,用诺思(North, 1987)话说,市场交换变 成“impersonal”(非个人化)的了,市场交换的半径也随之扩大了。跨地区、城市、社会和 国家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和贸易也变得普遍起来。因此,西方文化中个人主义经启蒙运动和 宗教改革洗礼而在近代欧洲社会中的重塑、昭显和外化,引致了人际间交往和交换中的契约 关系的普遍化,也导致在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型构与扩展同一过程中社会成员主要依靠产权和 契约关系来调整他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① 这无疑促进了正式法律制度型构与发展,其中包 括以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torts)为主体的英国普通法体系的形成,以及欧洲大陆制定 ① 在谈到从“共同体”(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过渡时,滕尼斯( Tönnies, 1991)曾指出,礼 俗社会的特点是所有成员都毫无例外地属于同一群体;而在法理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扮演自己的角色, 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契约关系(我对你有义务,你对我有义务,这一切都是由契约来界定的)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