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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自我中引入量的概念,非我既被自我产生同时又被非我限制的矛盾就可以得到理解。费希特说: 自我设定多少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设定多少的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对立面中那部分实在性忙恰扬 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28]通过量的概念,自我已经从本体界下降到经验界。在本体界上,自我始终是 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但在经验世界,自我是受限制的,它受到它自己产生的非我的限制。由于自我的可 分割性,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部分地受到规定。通过自我对自己的实在性的部分让渡,对象的起派得到 了解释。 不仅认识对象的起源可以用“自我设定自己受非我限制”这一原理来解释,理论知识学的一切范畴都可以 从这一原理中推论出来。费希特认为,我们把握世界的第一个范畴是相互作用范畴。当我们把自我和非我 都理解为具有部分实在性的量,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量的关系。这种量的关系是无方向的相互性关系,这 就产生理论知识学的第一个范畴,相互规定范畴,即康德所说的关系范畴。费希特说:“通过一般的规 定,量被单纯确立起来,而不追究它是怎样和以哪种方式确定的:通过我们现在刚建立起来的综合棍念, 个概念的量通过它的对立概念的量被确定,反过来也一样,对立概念的量通过这个概念的量被确定起 来。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反过来说也一样,通过 非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自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29]自我的实在性与非我的否定性 非我的实在性与自我的否定性之间是交互的,我们从任何一方出发,都不影响对它们的判断,因此,本原 行动在这个阶段的综合方式就是相互规定 理论知识学的第二对范畴是因果关系范畴。简单地说,因果范畴是有方向的相互作用。相互规定范靦是建 立在自我与非我的纯粹的量的关系之上,而因果范畴是建立在效用范畴之上的。所谓效用就是自我与非我 相互影响的方向。究竟是非我限制自我,还是自我限制非我?这取决于它们的实在性大小。这里的实:在性 不是指物质,而是指一种活动的力量。自我与非我双方的实在性取决于它们各自的活动的量。有方向的量 是确定的量,一个定量。因果范畴也是建立在本原行动的自身矛盾之上的。一方面,“非我应该规定自 我,就是说,非我应该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但这只在下列条件下才有可能:非我在自我本身中具有它 从自我中扬弃掉的那部分实在性,这就是说,非我在自己本身中拥有实在性。”另一方面,“一切实在性 都设定于自我之中了,而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因而根本没有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毋宁说兵有否 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一切非我都是否定性;因而非我自身中根本没有任何实在性。”[30要使矛盾得 到满意的解决,只有把自我设定为实在性的绝对总体,也就是说,不论自我还是非我都是这一总体的部 分,它们的作用的方向根据双方的定量来衡量。具有实在性的量是主动者,缺乏实在性的量是受动者。主 动方是“因”,受动方是“果”。这样一来,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理论知识学的第三对范畴是实体与偶性范畴。费希特认为,虽然原因与结果在效用性中被统一起来了,但 是两者的统一仍然包含着对立。一方面,自我作为规定者,是主动的;另一方面,自我作为被规定者,又当我们在自我中引入量的概念,非我既被自我产生同时又被非我限制的矛盾就可以得到理解。费希特说: “自我设定多少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设定多少的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对立面中那部分实在性恰恰扬 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28]通过量的概念,自我已经从本体界下降到经验界。在本体界上,自我始终是 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但在经验世界,自我是受限制的,它受到它自己产生的非我的限制。由于自我的可 分割性,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部分地受到规定。通过自我对自己的实在性的部分让渡,对象的起源得到 了解释。 不仅认识对象的起源可以用“自我设定自己受非我限制”这一原理来解释,理论知识学的一切范畴都可以 从这一原理中推论出来。费希特认为,我们把握世界的第一个范畴是相互作用范畴。当我们把自我和非我 都理解为具有部分实在性的量,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量的关系。这种量的关系是无方向的相互性关系,这 就产生理论知识学的第一个范畴,相互规定范畴,即康德所说的关系范畴。费希特说:“通过一般的规 定,量被单纯确立起来,而不追究它是怎样和以哪种方式确定的;通过我们现在刚建立起来的综合概念, 一个概念的量通过它的对立概念的量被确定,反过来也一样,对立概念的量通过这个概念的量被确定起 来。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反过来说也一样,通过 非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自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29]自我的实在性与非我的否定性、 非我的实在性与自我的否定性之间是交互的,我们从任何一方出发,都不影响对它们的判断,因此,本原 行动在这个阶段的综合方式就是相互规定。 理论知识学的第二对范畴是因果关系范畴。简单地说,因果范畴是有方向的相互作用。相互规定范畴是建 立在自我与非我的纯粹的量的关系之上,而因果范畴是建立在效用范畴之上的。所谓效用就是自我与非我 相互影响的方向。究竟是非我限制自我,还是自我限制非我?这取决于它们的实在性大小。这里的实在性 不是指物质,而是指一种活动的力量。自我与非我双方的实在性取决于它们各自的活动的量。有方向的量 是确定的量,一个定量。因果范畴也是建立在本原行动的自身矛盾之上的。一方面,“非我应该规定自 我,就是说,非我应该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但这只在下列条件下才有可能:非我在自我本身中具有它 从自我中扬弃掉的那部分实在性,这就是说,非我在自己本身中拥有实在性。”另一方面,“一切实在性 都设定于自我之中了,而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因而根本没有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毋宁说只有否 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一切非我都是否定性;因而非我自身中根本没有任何实在性。”[30]要使矛盾得 到满意的解决,只有把自我设定为实在性的绝对总体,也就是说,不论自我还是非我都是这一总体的部 分,它们的作用的方向根据双方的定量来衡量。具有实在性的量是主动者,缺乏实在性的量是受动者。主 动方是“因”,受动方是“果”。这样一来,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理论知识学的第三对范畴是实体与偶性范畴。费希特认为,虽然原因与结果在效用性中被统一起来了,但 是两者的统一仍然包含着对立。一方面,自我作为规定者,是主动的;另一方面,自我作为被规定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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