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购入价为人民币02000元(含增值税17%),该外贸企业的定额费用率为5%,退税率为9%,结汇时 银行的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30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亏率和换汇成本. 答未要点 出口商品盈亏常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 人民币净收入一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 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其计算公式如下: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 本人民)/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关元).在本案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100000-3000-100000× 10%×1.6 ×8.30 <(1+9%)=861636元人民币:出口总成 本为7020 0(1+5%)=737100元人民币 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861636-737100)1737100-16.9%,属于盈利。换汇成本=737100/(100000-3000 -100000×110%×1.6%)=7.7394,换汇成本较低. 案例讨论 2.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某进口公司就某类出口商品询盘,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F马赛,而我公 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提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978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入价人 民币938,2元,实出价人 币94235元。我 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案握价即可出售。现该 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598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2元。问我公司能否接 受此报价?为什么? 答案要点 本案通过比较我方下OB报价与法方FOB报价就可以知道我公司能否接受法方的报价,法商报价为每公吨 400欧元CF马赛,折合F0B人民币保价为400×938.12- 5398-102=3052.48人民币 ,而我公司对该商品 内部苹捏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978元。因此,经过比较,法方报价高于我公司价格,我公司可以 接受此报价。 第大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案例解析 1,韩KM公司向我BR土备产公司订购大辈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砖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端 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货源基地 ,所以BR 司就按惯例在合问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可是在临近限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苦导致少 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 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煤,要么降价,否则将撒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 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答案要点: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 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伟和商业惯例的规定 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撒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 和品历条数是合同中的面要条件 ,一且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 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 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耍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西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 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来例解析 2.某年我出口公可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 法两种文字的陵头。但我某 公司实标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 ,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话内购入价为人民币 702000 元(含增值税 17%),该外贸企业的定额费用率为 5%,退税率为 9%,结汇时 银行的外汇买入价为 1 美元折合人民币 8.30 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和换汇成本。 答案要点 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 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 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其计算公式如下: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 本(人民币) /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在本案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100000-3000-100000× 110%×1.6%)×8.30×(1+9%)=861636 元人民币;出口总成本为 702000(1+5%)=737100 元人民币; 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861636-737100)/ 737100=16.9%,属于盈利。换汇成本=737100/(100000-3000 -100000×110%×1.6%)=7.7394,换汇成本较低。 案例讨论 2.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某进口公司就某类出口商品询盘,法商报价为每公吨 400 欧元 CIF 马赛,而我公 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 FOB 大连每公吨人民币 2 978 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 1 欧元的买入价人 民币 938.12 元,卖出价人民币 942.35 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 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 598 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 102 元。问我公司能否接 受此报价?为什么? 答案要点 本案通过比较我方 FOB 报价与法方 FOB 报价就可以知道我公司能否接受法方的报价。法商报价为每公吨 400 欧元 CIF 马赛,折合 FOB 人民币保价为 400×938.12-598-102=3 052.48 人民币。而我公司对该商品 内部掌握价为 FOB 大连每公吨人民币 2 978 元。因此,经过比较,法方报价高于我公司价格,我公司可以 接受此报价。 第六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案例解析 1.韩国 KM 公司向我 BR 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 650 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 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 BR 公 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 收,货源紧张。BR 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 KM 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 不符,要求 BR 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 KM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答案要点: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 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 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 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 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 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 着很大的差别,因此 KM 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 公司可以援 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案例解析 2.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 80 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 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