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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给非婚生的 3 岁儿子写下 40 万元的“欠条”,到期没有履行承诺,母亲 以儿子的名义将陈某告上法庭,2007 年 7 月 17 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 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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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据有关文献记载:“民法之称,见 于尚书孔传”,但在该词语出现后的两千多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既 没有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私权观念上的“民法”。检视 中华法系的历代律典,充其量只存在调整户婚田宅钱债等民事生活内 容的零星法条,并不存在现代法学和部门法意义上“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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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了解罗马法的特质,即 可从源头上把握大陆法的特色。 罗马法的发展极为庞大复杂。在时间上,从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后 6 世纪 为止,历时 13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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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的内容为:某民法典第 1 条规定:“民事 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 照法理。”命题的内容之一是要求考生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 效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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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瑞士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个规定扩 充了法律渊源,不仅仅法律是法律渊源,把习惯、法理都纳入到法律渊源的范畴, 是对法律一元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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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继受罗马法 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大陆 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 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 告不理”原则等。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 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 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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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法律则为自由提供保障并设定边界。法律范围 内的自由是人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国家对人民所负之义务。对于私法关系,法律 推重意思自治原则,这表现为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对于公法关系,法律侧重 于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强制性规范占据主导地位。不论是私法还是公法,都应构 筑于民主的根基之上,只是前者宽容于人民的自由选择,后者倚重于人民的共同 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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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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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内容上属于私法, 充分体现了权利平等、意思自治等理念。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 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18 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也对此作了描述:“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 律的精神。”因此,在出现法律规则适用的真空时,就需要有不同等级的法律适 用准则以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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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R.Von Jhering)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指出:“外国法律制度的接 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 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1 在法学研究 中,对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应当以对该制度的详细了解和深入研究为基础,而该基础之得以 构筑,应当源于对该制度介绍、分析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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