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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请注意,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一条均无“根据宪法”四字,仅规定制 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立法目的”条款。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 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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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24 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 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 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 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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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 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 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 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 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 更不必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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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但什么是人文精神,人文主义和所谓的物文主 义是什么关系,传统民法典是如何体现人文精神的,我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体现 人文精神?在三位学者的对话中我们将能找到一些答案,受到一些启发,敬请关 注本期高峰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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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美国与德国的宪政经验论证,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领域,因 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被告是政府官员,宪法具备直接效力;但如果被告是 私人公民,宪法则只有间接效力——或者通过议会根据宪法的授权与精神而制订直 接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影响现有立法的解释。总的来说,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 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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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期开始,本版推出“大陆法讲义”栏目,对大陆法系的历史进行系 统的介绍。“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是民法发展史上紧密关联 的三种现象,对这三种现象的分别介绍将作为“大陆法讲义”栏目的开始篇,连 续与读者见面。 所谓法典化并非简单的法典编纂。法典化在法典编纂之外尚有其他功能 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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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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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根本理论依据。既然市民社会是同 政治国家相对应而存在的,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利益的体系,它是由私人领 域和公共领域两部分所构成的,不言而喻的结论应该是:协调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必须通过法律协调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关系,这就理所当然的由“私法”和“公法”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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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个半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的巨大变革,19 世纪初确立 的法律体系模式在现代大陆法国家遭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大陆法系对分权原则的 强调趋于过分;竭力排斥法官创造性的做法最终为社会所不取;追求法的确定性 已成徒劳之举;德国法学的原则和方法隔绝于社会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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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产生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社会游戏规则,是人类文 明进步的标志,亦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规则必须遵守。但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既定规则难以适应日新月 异的情势发展。法律的稳定性又使得规则不可朝令夕改。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概 括性和抽象性,其在适用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阐发,对于有歧义 或争议的,也需要有权机关加以说明或明确,凡此种种都离不开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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