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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 12—16 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 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 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 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 R 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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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但以判例法为 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法理等为非正 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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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瑞士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个规定扩 充了法律渊源,不仅仅法律是法律渊源,把习惯、法理都纳入到法律渊源的范畴, 是对法律一元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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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产生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社会游戏规则,是人类文 明进步的标志,亦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规则必须遵守。但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既定规则难以适应日新月 异的情势发展。法律的稳定性又使得规则不可朝令夕改。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概 括性和抽象性,其在适用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阐发,对于有歧义 或争议的,也需要有权机关加以说明或明确,凡此种种都离不开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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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继受罗马法 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大陆 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 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 告不理”原则等。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 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 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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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法律则为自由提供保障并设定边界。法律范围 内的自由是人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国家对人民所负之义务。对于私法关系,法律 推重意思自治原则,这表现为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对于公法关系,法律侧重 于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强制性规范占据主导地位。不论是私法还是公法,都应构 筑于民主的根基之上,只是前者宽容于人民的自由选择,后者倚重于人民的共同 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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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根本理论依据。既然市民社会是同 政治国家相对应而存在的,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利益的体系,它是由私人领 域和公共领域两部分所构成的,不言而喻的结论应该是:协调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必须通过法律协调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关系,这就理所当然的由“私法”和“公法”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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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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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期开始,本版推出“大陆法讲义”栏目,对大陆法系的历史进行系 统的介绍。“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是民法发展史上紧密关联 的三种现象,对这三种现象的分别介绍将作为“大陆法讲义”栏目的开始篇,连 续与读者见面。 所谓法典化并非简单的法典编纂。法典化在法典编纂之外尚有其他功能 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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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R.Von Jhering)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指出:“外国法律制度的接 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 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1 在法学研究 中,对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应当以对该制度的详细了解和深入研究为基础,而该基础之得以 构筑,应当源于对该制度介绍、分析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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