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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民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一讲 民法概述(主讲:王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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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语源和简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基本原则五、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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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辅修专业 民 王国金主讲 江苏科大经笞院法学副教授、法律辅修专业首席负责人 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辅修专业 民 法 王 国 金 主讲 江苏科大经管院法学副教授、法律辅修专业首席负责人 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课程性质 法律专业的专业课 学习方法 (1)听课 (2)讨论 (3)收集有关资料

二、课程性质 : 法律专业的专业课。 三、学习方法 (1)听课 (2)讨论 (3)收集有关资料

民法绪论 一、讲授内容 民法概述 讲民事主体 3)第三讲民事客体 4)第四讲民事法律行为和个 (5)第五讲民事权利 6)第六讲民事责仟

民法绪论 一、讲授内容 (1)第一讲 民法概述 (2)第二讲 民事主体 ( 3 ) 第三讲 民事客体 (4)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第五讲 民事权利 (6)第六讲 民事责任

第一讲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急和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语源和简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民事法律关糸

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一)财产关系 (1)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2)动态财产关系:物权 (二)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身体健康权 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 监护权、配偶权

一、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 (一) 财产关系: (1) 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2)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 (二) 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身体健康权 (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 监护权、 配偶权

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源于欧洲的“市民法”( 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 本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 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 市人。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而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 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 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 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 的含义。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 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 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 二、 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源于欧洲的“市民法”(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 本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 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 市人。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 而未译成“市民法” ,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 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 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 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 的含义。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 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 。移植继受的为: 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民简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 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 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3.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 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44.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 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 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 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 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4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 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三、民法的性质 (一)私法性 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是西方法学问较为普遍 的法的分类方法。所谓私法是关于私入(个人)之 间的法律,如:民法;而公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如:宪法、刑法 民法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体(个入)的 利益和权利,即利益主体在不同利益范围或不同交 往关系中的特定权益,是个人利益的法律表现

三、 民法的性质 (一)私法性 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是西方法学问较为普遍 的法的分类方法。所谓私法是关于私人(个人)之 间的法律,如:民法;而公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如:宪法、刑法。 民法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体(个人)的 利益和权利,即利益主体在不同利益范围或不同交 往关系中的特定权益,是个人利益的法律表现

(二)人法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民事关系的主体,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1.民法规定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成年人(18岁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 2.民事行为是人的表意行为 (三)民事权利性 “权利”是古罗马私法创立的一个法律细胞单元。民事 主体能独立依靠民事主体的权利,而权利是力量的源泉。 在古罗马法中称“ius3。民事主体在追求和保护权利的过 程中实现人的价值

(二)人法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民事关系的主体,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1. 民法规定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成年人(18岁以上)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力。 2. 民事行为是人的表意行为。 (三)民事权利性: “权利”是古罗马私法创立的一个法律细胞单元。民事 主体能独立依靠民事主体的权利,而权利是力量的源泉。 在古罗马法中称“ius”。民事主体在追求和保护权利的过 程中实现人的价值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其是指民法是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 法根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思想。 (二)功能 1.民事审判准则 2.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民 法基本原则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 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 变动不性的矛盾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其是指民法是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 法根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思想。 (二)功能: 1. 民事审判准则; 2. 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民 法基本原则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 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 变动不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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