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50 Z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352.3-2005 代替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I,N) 2005-04-15发布 2007-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5年第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 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自2007年7月 1日起实施)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13402005,自2005年7 月1日起实施) 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32005,自2005 年7月1日起实施)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CB161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 实施)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456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 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 2.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CB1134089) 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CB147613-93) 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CB14763-93)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1996)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45691996)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 9.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 特此公告。 2005年4月5日
GB18852.3-2005 目 次 前言……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5技术要求和试验· 6型式核准扩展… 7生产一致性 12 8在用车符合性 9标准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附录B(资料性附录)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附录C(规范性附录)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 附录D(规范性附录)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双怠速试验 附录E(规范性附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Ⅲ型试验 附录F(规范性附录)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Ⅳ型试验) 附录G(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 附录H(规范性附录)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Ⅵ型试验)… 附录I(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 附录J(规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附录K(规范性附录)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 附录L(规范性附录)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 附录M(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附录N(规范性附录)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判定方法 116 附录O(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
GB18352.3-2005 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F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 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 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M类车型的分组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实施时间; 参照经2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 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 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I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 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排放限值; 改变了I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 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 车符合性检査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 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 录L、附录M和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O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的执行日期前两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予以 确认。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3522-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N阶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 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 测量方法,以及双怠速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 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 方面的型式核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176(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95200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CB1496-19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C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769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类汽车 32M1、M2和N1类汽车 按GB/T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g的载货汽车 33第一类车
GB183523-2005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g的M类汽车 34第二类车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汽车型式(车型) 指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附录C5.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2)附录A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 36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C)。 3.7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38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E或N)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IPG或NG)和汽 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L的汽车 39基准质量(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 3.10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11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 3.12气态污染物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2)。氮氧化物(NO2)以 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燃油和气体燃料的碳氢比如 下 汽油:C1H1.85 柴油:C1H1肠 LPG: C,.525 进行双怠速试验时,排气中一氧化碳(CO)用体积分数(%)表示;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 用体积分数(10-6)表示,HC以正已烷当量表示。 3.13颗粒物(PM) 指按附录C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 的排气成分。 3.14排气污染物 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 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3.15蒸发污染物 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1)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3当量表示) 2)热浸损失:在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0 当量表示)。 3.16曲轴箱 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
GB183523-2005 过该通道逸出。 3.17曲轴箱污染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到大气中的物质。 3.18冷起动装置 指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3.19辅助起动装置 指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料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 时等。 320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名义气缸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名义气缸容积的两倍。 3.21污染控制装置 指汽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 322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 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23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指按照本标准第8章和附录N进行的试验和符合性评价。 3.24适当的保养和使用 指作为一辆试验车,它满足了第N2章选择汽车的接受准则的要求 325失效装置 指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车辆的运行参数(如汽车速度、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 位、温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 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 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 (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 (3)在I型或Ⅳ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装置 3.26原装催化转化器 指型式核准汽车上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其内容填写在附录B的相应章节中。 3.27替代用催化转化器 指拟在市场销售,用于替代已型式核准汽车中的原装催化转化器,并按附录L作为独立技术总 成获得型式核准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 28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 指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投放市场的原装催化转化器。 3.29车用LPG或NG装置 指设计用于安装在一种或多种指定车型上的任何车用IPG或NG部件总成。 30汽车系族 指附录K中由一辆源车确定的一组车型。 331发动机要求的燃料 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 汽油 LPG(液化石油气) NG(天然气)
GB18352.3-2005 汽油和LFG 汽油和NG 柴油 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4.1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型 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一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 蒸发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等方面。 4.1.2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按本标准附录M的要求提交有关生产 致性保证材料。 4.1.3车载诊断(OBD)系统,必须遵守第I3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 (1)A.4.2.11.28要求的附加资料。 (2)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在C.5.3.【所述的I型试验中,将造成污染物排放超出 3.32表L.1中极限值时的失火百分率。 (3)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将导致排气催化转化器永久损坏的过热时的失火百分率 (4)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 控制系统有关零件的清单,即: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控的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 (5)车载诊断(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的描述 (6)制造厂必须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 (7)适用时,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 (8)适用时,附件I所述汽车系族的细节。 (9)为了进行第I3章所述的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汽车,此汽车 代表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测机构确定所提交的汽 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I所述车型或汽车系族,则必须提交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辆 汽车,以进行第L3章所述的试验。 4.1.4适用时,必须提交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的有关资料。 4.1.5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 型的汽车。 42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的有关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并获得型式核准证书,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见附录B。 5技术要求和试验 51一般要求 51.1影响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使汽车在正常使用 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都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 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 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的原始意图。 所有汽车必须装备车载诊断(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 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如果满足了53(型式核准)、第7章(生产一致性)和第8章(在用车符合性)的规定,则认
GB18352.3-2005 为满足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禁止使用失效装置。 5.1.2必须釆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和燃油溢出。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 (3)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绳索栓住的或链条栓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 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这时,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5.13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 5.1.31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汽车,必须能防止改动,除非得到了制造厂的授权。如果为 了诊断、维修、检查、更新或修理汽车需要改动,应经制造厂授权。任何可重编程序的电控单元代 码或运行参数,必须能防止非法改动,并提供一定级别的保护措施,如果这种改动是按照MA6.5规 定的协定条文和诊断接口进行的,则至少相当于1998年10月版的ISOD15031—7(1996年10月版 的SAFJ2186)的规定。任何可插拔的用于储存标定数据的芯片,必须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 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储存的数据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 51.32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 (如: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 5.1.3.3对于装在压燃式发动机上的机械式燃料喷射泵,制造厂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汽车使 用过程中,其最大供油量的设定被非法改动。 5134制造厂可以申请对那些不必要求防护的汽车,豁免这些要求中的某一项。型式核准机关考 虑此豁免的准则将包括但不限于:性能芯片目前是否能供应、汽车高性能的能力和汽车计划销售量。 5.1.3.5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厂,必须防 止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厂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只有制造厂在维 修时才能用车外电控单元访问程序。具有适当程度防非法改动的方法,将由型式核准机关进行批准。 52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核准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1,各项目的执行日期见第9章。装压燃式 发动机的轻型汽车,还应按GB38472005的要求,进行排气烟度试验。 表1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型式核准试验类型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汽油车两用燃料车 单一气体燃料车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型 行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 进行 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 不进行 Ⅳ型 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 不进行 不进行 V型 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 进行 Ⅵ型 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 不进行 不进 双怠速 进行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 不进行 车载诊断(OBD)系统进行 进行 进行 注:I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Ⅲ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Ⅳ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V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Ⅵ型试验:指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 双怠速试验:指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过量空气系数) 521燃用汽油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包括两用燃料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 I型试验 Ⅲ型试验 N型试验(两用燃料车仅用汽油进行)
GB18352.3-2005 V型试验 —Ⅵ型试验(两用燃料车仅用汽油进行 双怠速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522燃用IPG或NG(单一气体燃料)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 I型试验 Ⅲ型试验 V型试验 双怠速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523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 I型试验 V型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53试验描述和要求 5311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53.1.1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进行I型试验时,应该使用附录J所述的不同组分的LvG或NC对于两用 燃料车,应该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Ⅰ型试验;在用IPG或NG作燃料时,应该使用附录J所述的不 同组分的LPG或NG进行试验。 5.3.1.2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运转循环、排气取样和 分析方法、颗粒物取样和称量方法进行试验。图1描述了型式核准I型试验的流程。 5.3.12.1试验共持续19mm405,由两部分(1部和2部)组成,应不间断地完成。经制造厂同意, 可以在1部结束和2部开始之间加入不超过20秒的不取样时段,以便调整试验设备。 53122试验1部由4个城区循环组成。每个城区循环包含15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5.3.1.23试验2部由1个城郊循环组成。该城郊循环包含13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53.1.24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袋中,在运转循环结束后进行 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 5313不仅记录CO0、HC和NO2,也记录装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PM 5.3.14试验应重复三次。每一项试验结果应乘以535确定的相应劣化系数。每次试验求得的排 气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小于表2所示限值 表21型试验排放限值 限值/(g/km) 碳氢化合物 基准质量 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 (CO) 和氮氧化物物 (HC) (NO2) (RM)/kg L2 段类别级别 点燃式压燃式点燃式压燃式点燃式压燃式点燃式压燃式压燃式 第一类车一 2300.640.20 030 RM≤1305 2300.64 0560.050 第二类车Ⅱ186RM≤170417080025 0.180.65 0.720.070 1760<RM 5220.950.29 0.210 第一类车全部1.00 080.2 30005 RM≤135100500.10 0.080.25 30 0.025 第二类车□∏105<RM≤17601:10.630.13 100.33 Ⅲ1760<RM2.270.74016 0.46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