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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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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Z30101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Z301012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Z30101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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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考试大纲与点评: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Z30101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Z301012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Z30101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lZ3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02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Z30102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Z301024代理的法律规定 1Z301025诉讼时效 Z301026债权 1Z301027物权 Z301028知识产权 1Z301030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Z301031施工许可制度 1Z30103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1Z301033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Z301040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Z301041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1Z301042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Z301043分包的有关规定 1Z301050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1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1Z30105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1Z301060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Z301061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Z301062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Z30107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71招标程序 1Z301072招标代理 1Z30108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Z30108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Z301082联合体投标 1Z30108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Z30109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规定

1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考试大纲与点评: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Z301011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Z301012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Z301013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Z3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02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Z30102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Z30102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Z301024 代理的法律规定 1Z301025 诉讼时效 1Z301026 债权 1Z301027 物权 1Z301028 知识产权 1Z301030 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1Z301031 施工许可制度 1Z3010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1Z301033 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Z30104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Z301041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1Z301042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Z301043 分包的有关规定 1Z30105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1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1Z301052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1Z301060 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Z301061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Z301062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Z30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71 招标程序 1Z301072 招标代理 1Z30108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8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Z301082 联合体投标 1Z301083 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Z30109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规定

1Z301091开标程序 1Z30109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1Z301093中标通知书 1Z301100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0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1Z30110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Z30110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Z30110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Z30110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Z301110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Z3011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13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1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Z301116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lZ301120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Z301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Z3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Z30112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4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Z30112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Z301130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Z3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Z30113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Z301140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Z30114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Z301142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lZ301150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51建筑工程一切险 Z301152安装工程一切险 1Z301160熟悉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Z301161关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Z301162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lZ301170熟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71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1Z301172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2

2 1Z301091 开标程序 1Z301092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1Z301093 中标通知书 1Z301100 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01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1Z3011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Z301103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Z30110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Z301105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Z301110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Z30111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13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14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1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16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Z301120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Z301122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3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4 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5 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Z301127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Z301130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Z301131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Z301132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Z301140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Z301141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Z301142 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Z301150 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51 建筑工程一切险 1Z301152 安装工程一切险 1Z301160 熟悉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Z301161 关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Z301162 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Z301170 熟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71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1Z301172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1Z30117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排放的规定 1Z301174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lZ301180熟悉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8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1Z301182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 1Z301183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Z301190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Z301191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任务的发包 1Z301192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1Z301200了解企业法关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1Z301201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主要规定 Z301202企业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1Z301210了解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 Z301211公司设立条件的主要规定 1Z301212公司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 7301220了解税收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221纳税程序和违反税法的责任 Z301222不正当竞争行业的种类 1Z301223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编委点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法律 环境。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过程,实际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围绕着如何履行建设工 程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建造师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必 须具备较髙水平的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依 法、依约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承包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加 入WTO后,中国建筑承包商不仅要继续面对国内的激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 头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而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国承包商无疑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 被淘汰出局。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把“建设工程合同与 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到要求建造师应当掌握的知识体系中。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设置于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 22个,其中要求掌握的有14条,熟悉的有4条,了解的有4条 在学习大纲这部分内容时,要求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知识体系:第一,要求一级建造 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清 晰完整的合同知识体系;第二,要求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 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这两个知识体系不是相互独立的 而是相互联系的。合同始终依存于一定的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知识体系,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水平和法 律意识,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必然要求

3 1Z30117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排放的规定 1Z301174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1180 熟悉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8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1Z301182 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 1Z301183 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Z301190 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91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任务的发包 1Z301192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1Z301200 了解企业法关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1Z301201 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主要规定 1Z301202 企业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1Z301210 了解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 1Z301211 公司设立条件的主要规定 1Z301212 公司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 1Z301220 了解税收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221 纳税程序和违反税法的责任 1Z301222 不正当竞争行业的种类 1Z301223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编委点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法律 环境。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过程,实际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围绕着如何履行建设工 程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建造师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必 须具备较高水平的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依 法、依约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承包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加 入 WTO 后,中国建筑承包商不仅要继续面对国内的激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 头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而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国承包商无疑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 被淘汰出局。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把“建设工程合同与 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到要求建造师应当掌握的知识体系中。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设置于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 22 个,其中要求掌握的有 14 条,熟悉的有 4 条,了解的有 4 条。 在学习大纲这部分内容时,要求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知识体系:第一,要求一级建造 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清 晰完整的合同知识体系;第二,要求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 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这两个知识体系不是相互独立的, 而是相互联系的。合同始终依存于一定的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知识体系,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水平和法 律意识,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必然要求

1Z301010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Z30101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日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 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格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跻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治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 用与嫒市轨道工程、逝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稗。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 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11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富的施工管理专 业知识 2)能够熟缭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 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l)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z301013建造师的热业落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脑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多。 1Z3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4 1Z301010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Z301011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 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 14 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 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 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11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 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 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l)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Z301013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730102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 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 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 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送人或基他组的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会国人代表太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太会及 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宙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创和固家 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监督检査固家各项建没法的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 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固务院及某所属各部委她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某织能部/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 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 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鹭、种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条种有价证差。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 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迟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富是指人们 力方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利种务

5 1Z30102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 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 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 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 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 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 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 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 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 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的 有权要求国家机美加以保护并予以制截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 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在。 1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 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 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匠合同中,客体不 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社。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 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警,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丧失了的束 1)自然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 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 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适约终止 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 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 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团和消灭的情,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实。法 律喜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天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喜件

6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 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 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 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Z30102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 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 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 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 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 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 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终止 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 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 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 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

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态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积极的作种消极的不作为 1Z301023法行为的成立要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和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有民权利和贲担民事义的法律资。 行为能是指通过自已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相民事义多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率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2)行为人意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 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的形式分 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凡属要式的民法律行為,必颏采用法律规定 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固选择口头形式、 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Z301023代理的法律规定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在。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括理,法定代碑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括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 在实际生活中,委括代理应法意下列问 代理人应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 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7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 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1Z30102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 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 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的形式分 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 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 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Z301023 代理的法律规定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 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 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 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授权的范固要明确。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 被代理人的授杈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果囱于授杈不給第三人造成的,卿代理人 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拓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活,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 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质担连带贲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法律的直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 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 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主管机关或人国法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 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关 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固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固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 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贡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 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用代理权(※※※※) 浙用代理权表现为 。如果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 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 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憑意遞掇害被代人的利,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 立合同的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 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括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取消委括或代理辞去委括 代理人死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正

8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 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 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 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 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 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 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 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 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 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 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 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 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 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 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25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 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 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超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迺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迺诉讼时效期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 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术进出口合回争议提起诉讼或仲截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保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婀的开始,官从权烈人知道或应当紐道萁权受到 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 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 拉力或者他障不能行使请求杈的,诉讼效中。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 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 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堤起诉讼、,当慕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意履 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25 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 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 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2 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 4 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 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 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 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 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lZ301026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厦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 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容不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 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叵 赁权的客可以是、行为和智♂成·物杈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 关系发信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回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 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 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 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臧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享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 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债因抵消而消丞 悊澶,是指冋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偾务,國当事人互抵充其偾务而同时消灭。用抵

10 1Z301026 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 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 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 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 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 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 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 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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