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 代理人 (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 区(县)街道(镇) 路 (新村弄) 支弄 室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 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
上海市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 代理人: (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 区(县) 街道(镇) 路 (新村弄) 支弄 号 室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 % 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
元,共计售价(大写)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优惠,乙方实付 价款(大写)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计(大 写) 元。余额计(大写) 元,分 年付清,月利率 ‰,余额款本息共计(大 写) 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 元,最后在 年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 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 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 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 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元,共计售价(大写) 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 %优惠,乙方实付 价款(大写) 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 %,计(大 写) 元。余额计(大写) 元,分 年付清,月利率 ‰,余额款本息共计(大 写) ,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 元,最后在 年 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 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 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 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 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 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 层住宅 6(高层住宅 %),提取维修费(大写) 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预付维修费 (大写) 乇,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 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 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 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 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 层住宅 %(高层住宅 %),提取维修费(大写) 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预付维修费 (大写) 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 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 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 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