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 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 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髙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 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 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 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 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 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 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 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 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 赔偿或追回己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 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 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 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 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 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 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为増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 为人民币50元整。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 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 取手续。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 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 为人民币50元整。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 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 取手续。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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