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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 11 世纪末到 15 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 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 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 在 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 纪之久。从 11 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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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 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 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 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 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 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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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引:争论的起因 应该说在新中国的法学史上,基于种种原因,公私法的二元划分和对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没有被法学界所接受。人们认为“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来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抗性”,因而否认公、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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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 法人(artificial person)是民事主体一种。民事主体经历了自然人到团体(法人和合伙) 的并列阶段。法律同时确认自然人和法人共为民事主体的做法被称为“民事主体二元主义”。 法人作为法学词语,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公元 12 世纪至 13 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 提出法人概念,与自然人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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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在“非典”阴影之下光临“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 到原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副主任焦津洪教 授。焦老师也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校友,在国际商法和证券法领域成果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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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24 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 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 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 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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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由其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德国民法典》完 成于 1895 年,1900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时间上处于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 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19 世纪中后期,是酝酿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时期, 同时也是历史法学派占据德国法学主导地位的时期。这两大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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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R.Von Jhering)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指出:“外国法律制度的接 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 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1 在法学研究 中,对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应当以对该制度的详细了解和深入研究为基础,而该基础之得以 构筑,应当源于对该制度介绍、分析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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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 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自从 1988 年 6 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 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力图以马克思 主义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论题略作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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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结构/中国法学 2006/1 2.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是民法使人成为人---申卫星/中国民法典的品性/法学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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