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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代理关系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自己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或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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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林对自己年迈的姑姑及患病多年的表哥进行了照顾,在他们相继 过世后,凭借姑姑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表哥名下的房产。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 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朱维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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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制度 第四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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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民李洲(化名)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 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利(化名)。随后李洲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 上法庭。李洲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9 月 8 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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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谷城某中学学生在校内突发急病死亡,校方隐瞒真实情况后, 以基于人道主义为由与学生家属签订私了协议,仅赔偿 8000 元。8 月 10 日,谷城县人民法 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私了协议,校方承担胡某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 40%, 共计 25490 元,其余部分由胡某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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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原告长沙维特公司、被告长沙创业公司签订 的技术开发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深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 利益为由,一审判决原告将收取的 50 万元发票返还给被告,被告将收取的 50 万元中尚未退 还的 27 万元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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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属于登记备案性质,不是审批。不能将超越工 商登记范围的情况认定为未经审批,进而认定商品是未经审批非法生产的商品。 即使工商行政部门针对违法使用商标进行处罚,并不意味对商品是否非法生产作 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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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1996 年 4 月 7 日,公民 A 因经营所需向 B 信用社申请贷款。4 月 12 日,B 信用社经审 查同意贷款 30000 元给 A,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 1996 年 10 月 15 日,利息按月息 16.08%计算。借款合同由 C 加油站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从借 款之日起到贷款到期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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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福建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厦门某皮业有限公司和杜某。原告进出口 公司享有对上海某中外合作企业的债权。该中外合作企业的股东包括一香港公司和以土地使 用权出资的一内地公司,后该香港公司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厦门某皮业有限公司,上海 政府为此作出同意该中外合作企业股东变更为被告厦门某皮业有限公司以及该企业由中外 合作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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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6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0 个月;月利率为 6.3375‰ 等。当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林业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某林化厂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 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借款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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