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界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案例 1】 2002 年 10 月 17 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 原告提供白菜 170 万斤,每百斤定价 1.70 元;每棵菜质量要求重 3.5 斤以上,七成心,不 带土和黄叶;11 月 7 日至 17 日在当地火车站交货,违约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货款总价值处 30%的罚金。合同经鉴证后有效,原告从 11 月7日起至 11 日交售被告白菜 380720 斤,11 日被告通知原告停止交售,理由是:货装不上车,决定由该乡各村抽调人装车,用哪个村 有合同也一律停止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