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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判断公序良俗的形式标准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35.97KB 文档页数:3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 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 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 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和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 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一条生命300元”:争论与思考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39.5KB 文档页数:8
前段时间,一些媒体报道了国务院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已全面展开的消 息。其中列举了一个案例:今年 1 月,一位三年级的小姑娘因穿越无人值守的铁 路道口被火车撞死,她的父母只获得 600 元的赔偿款,而这还是女童父母争取来 的。按照 1979 年由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制定的并由国务院转发的《火车与 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文中简称《暂行规定》), 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只赔 300 元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九章 代理
文档格式:PPT 文档大小:681.5KB 文档页数:130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 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行使代理权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4.5KB 文档页数:1
关于行使代理权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① 禁止“自己代理”某服装公司委托赵某为其采购一批棉纱,赵某恰好自己库存有一批棉纱,于是以服装公司的名义同自己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将自己的这批棉纱卖给该服装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赵某既是服装公司的代理人,又是与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一人兼两个角色,在这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5.5KB 文档页数:1
王某与华某(女)于 1982 年结婚,1995 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产 23000 元 钱。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 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 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 3 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 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 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 自己垫付 20000 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委托代理、隐名代理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32KB 文档页数:2
2000 年 9 月 5 日,黄某与浙江某饭店在口头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承包该饭店下 属的安心酒家意向书一份。双方约定,黄某必须在 2000 年 9 月 28 日以前交付给饭店承包金 5.5 万元。并约定在 9 月 30 日前签订正式承包合同。黄某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向饭店交纳 定金 1 万元。安心酒家保证不再以其他形式承包或出租给他人。若黄某违约,逾期不交承包 金,饭店有权没收黄某交付的定金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4.5KB 文档页数:1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 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 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 愿给甲某 200 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 500 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物权与债权比较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0KB 文档页数:1
(1)甲与乙的合同效力如何? (2)甲与丙的合同效力如何? (3)甲与乙的合同、甲与丙的合同何者优先? (4)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5)丙对甲有什么权利?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0KB 文档页数:1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构成包括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 一、主休。 二、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高利红)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49.5KB 文档页数:7
一、动物是法律中的物 动物,因其物理性的存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均被看作是个人的财产”[1](P21 )。 动物是物,这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传统。对此,美国 学者斯 蒂文 M.怀斯有翔实的分析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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