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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在自由与规范之间(周斌)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5.5KB 文档页数:2
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法律则为自由提供保障并设定边界。法律范围 内的自由是人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国家对人民所负之义务。对于私法关系,法律 推重意思自治原则,这表现为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对于公法关系,法律侧重 于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强制性规范占据主导地位。不论是私法还是公法,都应构 筑于民主的根基之上,只是前者宽容于人民的自由选择,后者倚重于人民的共同 意志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人身损害赔偿(1/3)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78KB 文档页数:22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总论》瑞士民法典的特征(朱淑丽)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7KB 文档页数:2
《瑞士民法典》于 1907 年 12 月 10 日通过,191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相对于《德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别之处:它采用了生动的民族语言, 结构清晰、相对留有余地,并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克服制定法公认的不完备性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2006年司考试卷四第六题——由本题看如何弥补制定法之不足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5.5KB 文档页数:2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但以判例法为 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法理等为非正 式渊源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2006年司考试卷四第六题——由本题看民法法源的涵义及效力(李克才)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9KB 文档页数:3
2006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的内容为:某民法典第 1 条规定:“民事 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 照法理。”命题的内容之一是要求考生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 效力根据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罗马法的特点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7KB 文档页数:2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 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 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 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总论》罗马法的复兴(朱淑丽)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7.5KB 文档页数:4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 12—16 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 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 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 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 R 运动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民事活动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5.5KB 文档页数:2
以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产生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社会游戏规则,是人类文 明进步的标志,亦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规则必须遵守。但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既定规则难以适应日新月 异的情势发展。法律的稳定性又使得规则不可朝令夕改。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概 括性和抽象性,其在适用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阐发,对于有歧义 或争议的,也需要有权机关加以说明或明确,凡此种种都离不开法律解释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一统六合的法典化运动(韩强)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30KB 文档页数:3
从本期开始,本版推出“大陆法讲义”栏目,对大陆法系的历史进行系 统的介绍。“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是民法发展史上紧密关联 的三种现象,对这三种现象的分别介绍将作为“大陆法讲义”栏目的开始篇,连 续与读者见面。 所谓法典化并非简单的法典编纂。法典化在法典编纂之外尚有其他功能 和涵义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张千帆)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86.5KB 文档页数:20
本文从美国与德国的宪政经验论证,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领域,因 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被告是政府官员,宪法具备直接效力;但如果被告是 私人公民,宪法则只有间接效力——或者通过议会根据宪法的授权与精神而制订直 接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影响现有立法的解释。总的来说,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 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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