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在混凝土异形柱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0.10g,0.15g)及8度(0.20g)抗震 设计的居住建筑混凝土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1.6条的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场地的建筑。 1.0.3本规程遵照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并根据异形柱结构有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进行编制。混凝土 异形柱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