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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人大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人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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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2002年6月,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合同 ,双方在合同的装运条款中约定装运期为8月,并以信用证方 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我国A公司没有及时组织好货 源,致使货物于10月11日才备妥,并委托我国的海上运输C公 司装船,但A公司并未及时将此情况与外国B公司取得联系, 而是要求运输C公司仍按2002年8月的日期签发海运提单,并 凭此提单及相关单据议付了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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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6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0 个月;月利率为 6.3375‰ 等。当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林业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某林化厂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 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借款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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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脑白金”产品打开后并未发现其承诺的金砖,于是以脑白金“欺诈消费者” 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民葛某一纸诉状诉将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碧波园店(以下简称碧 波园店)、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特药业)告上法庭。并要求二被告原告金砖一块(纯度 99.99%) 或现金 5000 元;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1000 元。6 月 11 日,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葛某称,原告于 2007 年 4 月 22 日到第一被告处购买了由第二被告生产的“脑白金”产品两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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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我国某公司出售一批圣诞礼物给英国的客户, 采用CIF贸易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 于礼品的销售时间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 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 规定:“10月份在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 轮船于12月20日前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 于12月20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 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 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货单、保 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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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央银行在经历了13个月的思想斗争之后,于2002年12月5日宣 布将欧元区主导利率降低50个基点,降到275%,逼近欧元启动以来的历史最 低水平。实际上,自2001年5月以来,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呈现单调下调的轨 迹,2年间主导利率下降了200个基点,从2001年初的475%(2000年10月 5日确定)下降到2002年年底的2.75%。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单向调整与 整个欧元区的经济增长下滑有着密切的关系,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欧元区的 经济增长逐渐减缓,当年实现35%的10年最高增长率,但进入2001年,增长 骤降,2001年欧元区仅增长14%。本来指望2002年的经济有所恢复或至少能 与上年持平,遗憾的是,根据欧盟及国际组织的预测,欧元区2002年的增长将 是10年来的最低,不会超过0.9%( European Commission,2002a;MF,2002; OECD,2002);欧洲中央银行的预测低点是06%ECB,2002a)。鉴于这种经济持 续走弱的态势,欧洲中央银行面临着欧元区成员国政府、商界、工会、消费者 团体乃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要求降息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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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 定做出认定,对张某、王某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 某、王某等腾空诉争房屋,并支付至腾空房屋之日止房屋使用费。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适用 《物权法》作出的第一份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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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 告庆女士因为分不清真正的责任主体,起诉了一大堆的被告,滥用了自己的诉权,被法院依 法裁定驳回。 庆某与杜某均系佳园物业公司、丹尼斯广场公司的聘用人员。2005 年 6 月 25 日早 上,庆某与杜某都到单位上班,杜某突然手持菜刀照庆某头部猛砍六刀,并照其右手处砍两 刀,当时庆某血流不止,杜某被在场的职工制伏,后被抓到郑州市公安局棉纺路派出所。事 发后,庆某被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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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孩子改姓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王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 对孩子的监护权,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前妻把孩子的名字改回去,随自己的姓。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这名男子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于 1993 年 3 月登记结婚,1994 年 1 月 6 日生有一子,2002 年 4 月经法院判决 与前妻离婚,孩子判归前妻抚养。后来,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名字改变,不随自己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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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索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两居 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 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 索某(男)与张某(女)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 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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