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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说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 担保制度,其中第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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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物权法》在2007年3月出台,07年前的物权法真题大都已不合时宜,不是知识点落伍,就是答案错误。我们主要以这两年的典型题型来解析物权法的常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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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24 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 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 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 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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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 (一)确定常设机构原则的意义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的范围,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标 准。就营业利润而言,一般采取的是以常设机构原则来确定营业利 润在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征税权的分配。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 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来源地课税 权,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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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租赁的含义: 所谓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租赁公 司)按照契约规定将他从供货人(厂商)出 购置的资本货物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 (用户)使用,承租人则按规定付给出租人 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对出租的 设备拥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与受益 权。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则退还出租人或 按合同规定处理。在租赁业务中,如果当事 人分属不的国家时,就称之为国际租赁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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