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二 法律形式 《宋刑统》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一、立法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三、《宋刑统》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承袭唐制 以法律推行 。法出于道 因时变通 中央集权 立法以尽事 多有创新 (二) 三 士 三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l 承袭唐制 l 因时变通 l 多有创新 l 以法律推行 中央集权 l 法出于道 l 立法以尽事 (一) (二) (三)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宋刑统 敕 令、格、式 例 条法事类 (一)敕:皇帝诏令形式, 一时权宜之制,散敕, 编敕 编敕特点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全国、 各司、地方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救机构 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此前由大理寺兼管 - 敕令内容不限于刑事、以敕代律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一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1 宋刑统 2 敕 3 令、格、式 4 例 5 条法事类 (一)敕:皇帝诏令形式,一时权宜之制,散敕,编敕 编敕特点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全国、各司、地方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 ,此前由大理寺兼管 -敕令内容不限于刑事、以敕代律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宋刑统 敕 令、格、式 例 条法事类 (二)例 。 编例: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1 宋刑统 2 敕 3 令、格、式 4 例 5 条法事类 • (二)例 • 编例: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 (1)“条例” :皇帝发布的特旨 • (2)“断例” :审判案件的成例 • (3)“指挥” :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 “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第一节立法活动 、法律形式 3 宋刑统 敕 令、格、式 @ 例 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 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一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 为宋代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 ·-一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 (原有80卷,残存48卷,共16门)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1 宋刑统 2 敕 3 令、格、式 4 例 5 条法事类 • 条法事类 • 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 -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 为宋代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 • -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 (原有80卷,残存48卷,共16门)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三、《宋刑统》 ·律条 ·准敕 ●准令 ●准格 ●准式 ● 臣等 起请 ·律疏 余条准此 1、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体例为:篇(12)、卷(30)、门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213)、律条(502);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篇目、律文、疏议与《唐律疏议》同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三、《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1、法典不称“律” ,而称“刑统” • 体例为:篇(12)、卷(30)、门 (213)、律条(502); • 篇目、律文、疏议与《唐律疏议》同 1 l 律条 l 律疏 2 l 准敕 3 l 准令 4 l 准格 6 l 臣等 起请 5 l 准式 l 余条准此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三、 《宋刑统》 律条 ● 准敕 ·准令 ● 准格 ● 准式 ● 臣等起请 ● 律疏 ● 余条准此 2、篇下分门类编,12篇分为213门: 每一门内,律文(502)和律疏之后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 附敕、令、格、式;所有的敕、令、 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 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以示 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订后,向朝廷提 经过皇帝的批准 出的变动建议。新增条款,每条冠以 “臣等参详”四字 3、新增“臣等起请”32条 4、总括“余条准此”条,汇为一门, 附于名例律后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三、《宋刑统》 2、篇下分门类编,12篇分为213门; 每一门内,律文(502)和律疏之后 附敕、令、格、式;所有的敕、令、 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以示 经过皇帝的批准 3、新增“臣等起请”32条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 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 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订后,向朝廷提 出的变动建议。新增条款,每条冠以 “臣等参详”四字 4、总括“余条准此”条,汇为一门, 附于名例律后 1 l 律条 l 律疏 2 l 准敕 3 l 准令 4 l 准格 6 l 臣等起请 5 l 准式 l 余条准此

《宋刑统》与 《唐律疏议》 8 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 。 分门类编,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 结为一个单元,称为“门”, · 首列律条、律疏,以下分列敕令格 刑制变化,折杖法 式, 。 律典内容变化, ·分十二篇-30卷-213门-502条 。 “余条准此”四十四条,类推条文 ·疏议变化, “起请”三十二条,变更前朝行用 的敕令格式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 而律恒存乎敕外。 《宋史·刑法志》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宋刑统》 与 《唐律疏议》: • 法典不称“律” ,而称“刑统” • 分门类编,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 结为一个单元,称为“门” , • 首列律条、律疏,以下分列敕令格 式, • 分十二篇-30卷-213门-502条 • 刑制变化,折杖法 • 律典内容变化, • “余条准此”四十四条,类推条文 • 疏议变化, • “起请”三十二条,变更前朝行用 的敕令格式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 而律恒存乎敕外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