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局令第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年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 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 年修订)(局令第 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 年修订)》于 1999 年 3 月 18 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 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 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 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 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 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 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 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 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 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 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 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 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 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 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 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 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 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
叉污染 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 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 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 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 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 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 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洁净室(区肭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 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 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 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 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 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 300 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 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 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 5 帕,洁净室(区) 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 10 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 时,温度应控制在 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 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 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 统的进风口;生产β 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 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 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 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 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 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 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 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 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 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 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 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 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 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 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 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 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 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 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 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 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 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 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 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 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 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
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 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 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 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设备 第三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 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 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 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 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 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
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 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 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 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 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 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 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 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 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 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
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 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 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物料 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 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 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 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 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 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
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 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 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 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 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 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 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 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
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 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 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 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 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 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卫生 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 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 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 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 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 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 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 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 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 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 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 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 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 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 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验证 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 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 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 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 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 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 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 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 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 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 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
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 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文件 第六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 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 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 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 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 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 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 特殊问题记录
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 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 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 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 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 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 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 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 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査、批准、撤销、印制及 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 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査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 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 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 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 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 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 产 管 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 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 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 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