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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甲与被申请人罗乙系父子关系。罗甲诉称,2002 年 10 月 25 日, 被申请人罗乙在江苏省盱眙县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经诊断,目前呈 持续性植物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抢救、治疗及出院后, 一直由其妻林某扶养、照顾。经法院法医鉴定认为,被申请人罗乙目前认知能力 丧失,无意识活动,参照有关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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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R.Von Jhering)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指出:“外国法律制度的接 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 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1 在法学研究 中,对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应当以对该制度的详细了解和深入研究为基础,而该基础之得以 构筑,应当源于对该制度介绍、分析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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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 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没有规定法人制度 之前,也就没有自然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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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1 日至 22 日,由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承办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在江苏泰州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官就民俗习惯 司法运用的具体实践、理论思考、功能作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在和谐司法视野下,就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正当性、可行性、限度以及运用方法、机 制等达成了一系列共识。综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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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 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 地方政府处理重要国有资产应该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获得批准。国有、 集体和私人物权刑法保护的条文应该朝修改刑法、创设新罪名和规定单位犯罪的 方向做明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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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瑞士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个规定扩 充了法律渊源,不仅仅法律是法律渊源,把习惯、法理都纳入到法律渊源的范畴, 是对法律一元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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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俗语有时也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我们且 看这样一则实例:鳏夫张老汉无儿无女,每天以饲弄爱犬“欢欢”作为人生最大 乐事和精神寄托,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天,在老汉牵着“欢欢”遛弯时,醉酒司 机违章驾车将“欢欢”轧死,老汉痛不欲生,要求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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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在车祸中丧命,留下已有 5 个月身孕的“妻子”。 准妈妈能否代腹中胎儿向肇事车方索赔抚养费?11 月 28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准妈妈秦某的诉讼请求。 2006 年 3 月 20 日 19 时许,高某驾驶一辆满载煤炭的大货车从重庆市万州 区余家镇往分水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孙家镇亭子垭下坡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魏某 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时年 22 岁的魏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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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引:争论的起因 应该说在新中国的法学史上,基于种种原因,公私法的二元划分和对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没有被法学界所接受。人们认为“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来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抗性”,因而否认公、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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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 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 19 世纪,历史法学 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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