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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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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 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0.7M(1t/h)自然通风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 用范围,增加了容量< 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 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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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271 代替GB13271-91,G 2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 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7MW(1t/h)自然通风 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 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WPB3-1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3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1983年9月首次发布,1992年5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 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 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 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 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 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钢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 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4技术内客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 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GB13271-2001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 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气黑度 1时段1时段(棋格曼度,氨) 80 7 Mw25% A≤25% 2 1800 C>2.8MW(4t/h)) Aar>25% 循环流化床锅炉 15000 其它沸牌蜗炉 000 抛煤机锅炉 5000

GB132712001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 Mw <070.7~<141.4~<282.8<77~<1414~<28 机总容量 1~<22~<44~<1010~<2020~≤4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30 35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 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 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燃煤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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