汊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社会契约论 法卢校著
译者前言 卢梭(.J. 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 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社会契约 论》一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 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本书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 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 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 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 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 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 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 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 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 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 本书已经成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代 的各国资产阶级曾经把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以卢梭 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本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 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 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小私有者)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 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己。所以本
译 者 前 言 卢 梭 ( J . J . R o u s s e a u , 1 7 1 2 — 1 7 7 8 ) 是 十 八 世 纪 启 蒙 运 动 最 卓 越 的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 是 法 国 大 革 命 的 思 想 先 驱 者 。 他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一 书 为 十 八 世 纪 末 法 国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和 美 国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提 供 了 理 论 纲 领 。 本 书 的 中 心 思 想 是 :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与 平 等 的 , 国 家 只 能 是 自 由 的 人 民 自 由 协 议 的 产 物 , 如 果 自 由 被 强 力 所 剥 夺 , 则 被 剥 夺 了 自 由 的 人 民 有 革 命 的 权 利 , 可 以 用 强 力 夺 回 自 己 的 自 由 ; 国 家 的 主 权 在 人 民 , 而 最 好 的 政 体 应 该 是 民 主 共 和 国 。 本 书 立 论 的 观 点 虽 然 基 本 上 是 唯 心 主 义 的 , 但 在 十 八 世 纪 下 半 叶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的 前 夜 提 出 , 终 究 起 过 进 步 的 历 史 作 用 。 社 会 契 约 的 理 论 集 中 地 反 映 了 资 产 阶 级 上 升 时 期 的 民 主 理 想 : 针 对 封 建 制 度 和 等 级 特 权 , 提 出 了 争 取 自 由 和 平 等 的 战 斗 口 号 , 并 要 求 建 立 资 产 阶 级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美 国 革 命 的 《 独 立 宣 言 》 、 法 国 革 命 的 《 人 权 宣 言 》 以 及 两 国 的 宪 法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都 直 接 继 承 和 体 现 了 卢 梭 的 理 论 精 神 和 政 治 理 想 。 本 书 已 经 成 为 世 界 思 想 史 上 的 重 要 古 典 文 献 之 一 ; 处 在 革 命 时 代 的 各 国 资 产 阶 级 曾 经 把 卢 梭 的 这 本 《 社 会 契 约 论 》 当 作 福 音 。 以 卢 梭 为 代 表 的 天 赋 人 权 思 想 在 本 世 纪 的 初 期 传 到 我 国 , 在 我 国 旧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阶 段 曾 经 产 生 过 一 定 的 思 想 影 响 。 同 时 也 要 看 到 , 卢 梭 并 没 有 能 超 出 他 自 己 时 代 的 和 阶 级 的 局 限 。 他 理 想 中 的 永 恒 正 义 和 理 性 王 国 , 归 根 结 底 , 只 是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时 期 代 表 小 资 产 阶 级 ( 小 私 有 者 )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的 呼 声 , 而 天 赋 人 权 的 学 说 实 质 上 也 只 是 那 个 阶 级 所 有 制 的 理 想 化 与 理 论 化 而 已 。 所 以 本
译者前言 书虽然有着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但同时也包括了大量 空想的、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这是我们应该注意加以分析的 本书根据奥比蔼( A uber)版,摩·哈伯瓦斯M. Halbwachs) 注释本译出,翻译过程中对照了1827年菲尔涅(urne)版《卢梭全 集》本和比较通行的另外几种版本。凡遇各本在文字上有出入的地方, 均在脚注中注明 译本曾于1958年以《民约论》书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更名 为《社会契约论》移交商务印书馆重版。乘这次重版的机会,我对全 书译文做了较大的修订;但由于自己水平所限,译文和注释中错误或 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能得到专业工作者和读者们的指正 1963年11月 此次再版,又根据伏汉C.E. V augean)本(剑桥两卷本,1962, 及龙门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 Beaulac on)本(格拉赛一卷本 1920)全部重校过。注释亦有较大的增删,大多采自哈伯瓦斯,伏汉 波拉翁各家以及其他通行各本,个别地方亦间下己意,以期有助于理 解原文。《日内瓦手稿》第二章有关国家起源的理论,与本书中一些基 本论点,颇多可以互相参证之处,为历来的研究者所重视,此次亦 并译出,作为附录,供读者参考。 1979年3月
书 虽 然 有 着 许 多 光 辉 的 民 主 思 想 和 辩 证 法 因 素 , 但 同 时 也 包 括 了 大 量 空 想 的 、 反 科 学 的 观 点 和 方 法 。 这 是 我 们 应 该 注 意 加 以 分 析 的 。 本 书 根 据 奥 比 蔼 ( A u b i e r ) 版 , 摩 · 哈 伯 瓦 斯 ( M . H a l b w a c h s ) 注 释 本 译 出 , 翻 译 过 程 中 对 照 了 1 8 2 7 年 菲 尔 涅 ( F u r n e ) 版 《 卢 梭 全 集 》 本 和 比 较 通 行 的 另 外 几 种 版 本 。 凡 遇 各 本 在 文 字 上 有 出 入 的 地 方 , 均 在 脚 注 中 注 明 。 译 本 曾 于 1 9 5 8 年 以 《 民 约 论 》 书 名 由 法 律 出 版 社 出 版 , 现 在 更 名 为 《 社 会 契 约 论 》 移 交 商 务 印 书 馆 重 版 。 乘 这 次 重 版 的 机 会 , 我 对 全 书 译 文 做 了 较 大 的 修 订 ; 但 由 于 自 己 水 平 所 限 , 译 文 和 注 释 中 错 误 或 不 当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 希 望 能 得 到 专 业 工 作 者 和 读 者 们 的 指 正 。 1 9 6 3 年 1 1 月 此 次 再 版 , 又 根 据 伏 汉 ( C . E . V a u g h a n ) 本 ( 剑 桥 两 卷 本 , 1 9 6 2 , 及 龙 门 一 卷 本 , 1 9 1 4 ) 和 波 拉 翁 ( G . B e a u l a v o n ) 本 ( 格 拉 赛 一 卷 本 , 1 9 2 0 ) 全 部 重 校 过 。 注 释 亦 有 较 大 的 增 删 , 大 多 采 自 哈 伯 瓦 斯 , 伏 汉 、 波 拉 翁 各 家 以 及 其 他 通 行 各 本 , 个 别 地 方 亦 间 下 己 意 , 以 期 有 助 于 理 解 原 文 。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二 章 有 关 国 家 起 源 的 理 论 , 与 本 书 中 一 些 基 本 论 点 , 颇 多 可 以 互 相 参 证 之 处 , 为 历 来 的 研 究 者 所 重 视 , 此 次 亦 一 并 译 出 , 作 为 附 录 , 供 读 者 参 考 。 1 9 7 9 年 3 月 2 译 者 前 言
目录 第一卷①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论奴隶制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论主权者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论财产权 第二卷②…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第六章论法律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 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一译注 ②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立法
目 录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一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一 章 第 一 卷 的 题 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 二 章 论 原 始 社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 三 章 论 最 强 者 的 权 利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第 四 章 论 奴 隶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第 五 章 论 总 需 追 溯 到 一 个 最 初 的 约 定 … … … … … … … … … … … … … … 2 1 第 六 章 论 社 会 公 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第 七 章 论 主 权 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第 八 章 论 社 会 状 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第 九 章 论 财 产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第 二 卷 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一 章 论 主 权 是 不 可 转 让 的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二 章 论 主 权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 … … … … … … … … … … … … … … … … 4 0 第 三 章 公 意 是 否 可 能 错 误 … … … … … … … … … … … … … … … … … … … 4 3 第 四 章 论 主 权 权 力 的 界 限 … … … … … … … … … … … … … … … … … … … 4 5 第 五 章 论 生 死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第 六 章 论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① ②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讨 论 立 法 。 ” — — 译 注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探 讨 人 类 是 怎 样 由 自 然 状 态 过 渡 到 政 治 状 态 的 , 以 及 公 约 的 根 本 条 件 是 什 么 。 ” — — 译 注
目录 第七章论立法者 第八章论人民 第九章论人民(续 第十章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0…………… 第一章政府总论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论民主制 第五章论贵族制 …101 第六章论国君制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112 第十章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一译
第 七 章 论 立 法 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第 八 章 论 人 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第 九 章 论 人 民 (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十 章 论 人 民 (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一 章 论 各 种 不 同 的 立 法 体 系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第 三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一 章 政 府 总 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二 章 论 各 种 不 同 政 府 形 式 的 建 制 原 则 … … … … … … … … … … … … … 9 2 第 三 章 政 府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第 四 章 论 民 主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第 五 章 论 贵 族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第 六 章 论 国 君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第 七 章 论 混 合 政 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第 八 章 论 没 有 一 种 政 府 形 式 适 宜 于 一 切 国 家 … … … … … … … … … … 1 1 6 第 九 章 论 一 个 好 政 府 的 标 志 … … … … … … … … … … … … … … … … … 1 2 3 第 十 章 论 政 府 的 滥 用 职 权 及 其 蜕 化 的 倾 向 … … … … … … … … … … … 1 2 6 第 十 一 章 论 政 治 体 的 死 亡 … … … … … … … … … … … … … … … … … … 1 3 1 第 十 二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 … … … … … … … … … … … … … … … 1 3 3 第 十 三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续 ) … … … … … … … … … … … … … … 1 3 4 第 十 四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续 ) … … … … … … … … … … … … … … 1 3 7 第 十 五 章 论 议 员 或 代 表 … … … … … … … … … … … … … … … … … … … 1 3 9 第 十 六 章 论 政 府 的 创 制 绝 不 是 一 项 契 约 … … … … … … … … … … … … 1 4 4 第 十 七 章 论 政 府 的 创 制 … … … … … … … … … … … … … … … … … … … 1 4 6 第 十 八 章 防 止 政 府 篡 权 的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1 4 8 2 目 录 ①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讨 论 政 治 法 , 即 政 府 的 形 式 。 ” — — 译 注
目录 3 第四卷①…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论投票 第三章论选举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论独裁制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 第九章结论…………………… 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214 译名对照表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于继续讨论政治法时,将阐明巩固国家 体制的方法。”—译注
第 四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2 第 一 章 论 公 意 是 不 可 摧 毁 的 … … … … … … … … … … … … … … … … … 1 5 2 第 二 章 论 投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5 第 三 章 论 选 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9 第 四 章 论 罗 马 人 民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1 6 3 第 五 章 论 保 民 官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0 第 六 章 论 独 裁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4 第 七 章 论 监 察 官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9 第 八 章 论 公 民 宗 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2 第 九 章 结 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2 附 录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二 章 … … … … … … … … … … … … … … 2 1 4 译 名 对 照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5 目 录 3 ①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于 继 续 讨 论 政 治 法 时 , 将 阐 明 巩 固 国 家 体 制 的 方 法 。 ” — — 译 注
前言 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 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就已经写成的各部分中可 供采择的各段而言,本文最为重要,而且自以为还不是不值 ①此处“一部长篇著作”,系指作者原来计划要写的《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忏悔录》第2卷,第9章,1756年:“在我准备从事的各种著作中,我思索 得最久的、我所最感兴趣的、我愿意终生从事而且我以为会使我享有盛名的,就 我的《政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于1761年完成《新哀洛漪思》一书后,又重新考虑他己经搁置了的傚 治制度论》,但感到这部书的写作所需时间太长,“于是我就决定放弃这部书,把 其中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其余的则全部付之一炬。我热诚地进行这项工作,同 时并未中止《爱弥儿》一书的写作。两年之内我终于完成了《社会契约论》。”(同 上书,第2卷,第10章,1759年) 据《忏悔录》的自述,卢梭于1743年游威尼斯时即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后 来“(我的)观点出于对道德风尚进行历史研究而大为开扩”,“我看出一切问题 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 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我觉得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这个大 问题,就转化为如下的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 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同上 本书系于1753年年底开始草拟。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的献 词(1754年8月)和为‘百科全书》所写的《政治经济学》条目中,均已涉及 《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见解。—译注
前 言 这 篇 简 短 的 论 文 , 是 我 以 前 不 自 量 力 从 事 而 后 来 又 久 已 放 弃 了 的 一 部 长 篇 著 作 ① 的 撮 要 。 就 已 经 写 成 的 各 部 分 中 可 供 采 择 的 各 段 而 言 , 本 文 最 为 重 要 , 而 且 自 以 为 还 不 是 不 值 ① 此 处 “ 一 部 长 篇 著 作 ” , 系 指 作 者 原 来 计 划 要 写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卢 梭 《 忏 悔 录 》 第 2 卷 , 第 9 章 , 1 7 5 6 年 : “ 在 我 准 备 从 事 的 各 种 著 作 中 , 我 思 索 得 最 久 的 、 我 所 最 感 兴 趣 的 、 我 愿 意 终 生 从 事 而 且 我 以 为 会 使 我 享 有 盛 名 的 , 就 是 我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 卢 梭 于 1 7 6 1 年 完 成 《 新 哀 洛 漪 思 》 一 书 后 , 又 重 新 考 虑 他 已 经 搁 置 了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 但 感 到 这 部 书 的 写 作 所 需 时 间 太 长 , “ 于 是 我 就 决 定 放 弃 这 部 书 , 把 其 中 可 以 独 立 的 部 分 抽 出 来 , 其 余 的 则 全 部 付 之 一 炬 。 我 热 诚 地 进 行 这 项 工 作 , 同 时 并 未 中 止 《 爱 弥 儿 》 一 书 的 写 作 。 两 年 之 内 我 终 于 完 成 了 《 社 会 契 约 论 》 。 ” ( 同 上 书 , 第 2 卷 , 第 1 0 章 , 1 7 5 9 年 ) 据 《 忏 悔 录 》 的 自 述 , 卢 梭 于 1 7 4 3 年 游 威 尼 斯 时 即 已 开 始 考 虑 政 治 问 题 ; 后 来 “ ( 我 的 ) 观 点 出 于 对 道 德 风 尚 进 行 历 史 研 究 而 大 为 开 扩 ” , “ 我 看 出 一 切 问 题 在 根 本 上 都 取 决 于 政 治 , 而 且 无 论 人 们 采 取 什 么 方 式 , 任 何 民 族 永 远 都 不 外 是 它 的 政 府 的 性 质 所 使 它 成 为 的 那 种 样 子 ; 因 此 我 觉 得 什 么 是 可 能 最 好 的 政 府 这 个 大 问 题 , 就 转 化 为 如 下 的 问 题 : 什 么 是 适 合 于 形 成 一 个 最 有 德 、 最 开 明 、 最 睿 智 并 且 从 而 是 最 美 好 的 民 族 的 那 种 政 府 的 性 质 ” 。 ( 同 上 ) 本 书 系 于 1 7 5 3 年 年 底 开 始 草 拟 。 在 《 论 人 类 不 平 等 的 起 源 与 基 础 》 一 书 的 献 词 ( 1 7 5 4 年 8 月 ) 和 为 《 百 科 全 书 》 所 写 的 《 政 治 经 济 学 》 条 目 中 , 均 已 涉 及 《 社 会 契 约 论 》 中 的 某 些 见 解 。 — — 译 注
目录 5 得供献于公众之前。其余部分则已不复存在了 ①《政治制度论》一书,大概已经写成若干部分:但卢梭在完成了《社会契 约论》以后,就把其余的部分烧掉了。有人认为后来流传的《战争状态》一文,就 是《政治制度论》 的残存部分 《社会契约论》先后有两种稿本。一种是1762年(阿姆斯特丹,雷伊)出版 的《社会契约论》本,即后来通行的《社会契约论》正本。另有手稿一份,大约 写成于1754年,未出版,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即通称的《日内瓦手稿》本 〔此外尚有较残缺的一份手稿,通称《纽沙代尔手稿》本。)两种稿本内容大致相 同,但文字上有若干出入。《日内瓦手稿》本中第一卷的第二章和第五章是正本中 所没有的。 本书书名,卢梭最初写作《社会契约论》,后改为《论政治社会》,最后,再 改为《社会契约论》。本书书名的副标题,《日内瓦手稿》本曾作过多次修改,最 初是《论国家的体制》,后改为《论政治的形成》,再改为《论共和国的形式》,最 后正本确定为《政治权利原理》 译注
得 供 献 于 公 众 之 前 。 其 余 部 分 则 已 不 复 存 在 了 ① 。 目 录 5 ①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大 概 已 经 写 成 若 干 部 分 ; 但 卢 梭 在 完 成 了 《 社 会 契 约 论 》 以 后 , 就 把 其 余 的 部 分 烧 掉 了 。 有 人 认 为 后 来 流 传 的 《 战 争 状 态 》 一 文 , 就 是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文 的 残 存 部 分 。 《 社 会 契 约 论 》 先 后 有 两 种 稿 本 。 一 种 是 1 7 6 2 年 ( 阿 姆 斯 特 丹 , 雷 伊 ) 出 版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本 , 即 后 来 通 行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正 本 。 另 有 手 稿 一 份 , 大 约 写 成 于 1 7 5 4 年 , 未 出 版 , 现 存 日 内 瓦 图 书 馆 中 , 即 通 称 的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 〔 此 外 尚 有 较 残 缺 的 一 份 手 稿 , 通 称 《 纽 沙 代 尔 手 稿 》 本 。 〕 两 种 稿 本 内 容 大 致 相 同 , 但 文 字 上 有 若 干 出 入 。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中 第 一 卷 的 第 二 章 和 第 五 章 是 正 本 中 所 没 有 的 。 本 书 书 名 , 卢 梭 最 初 写 作 《 社 会 契 约 论 》 , 后 改 为 《 论 政 治 社 会 》 , 最 后 , 再 改 为 《 社 会 契 约 论 》 。 本 书 书 名 的 副 标 题 ,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曾 作 过 多 次 修 改 , 最 初 是 《 论 国 家 的 体 制 》 , 后 改 为 《 论 政 治 的 形 成 》 , 再 改 为 《 论 共 和 国 的 形 式 》 , 最 后 正 本 确 定 为 《 政 治 权 利 原 理 》 。 — — 译 注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 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② 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 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 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 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 会保持沉默 ①此处“合法的”指合于正义的:“确切的”指切实可行的。卢梭,《爱弥 第5卷:“那些想把政治与道德分开论述的人,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将 无所获。”又《日内瓦手稿》第1卷,第5章:“我是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 译注 ②“权利所许可的”即上文“法律的可能”:“利益所要求的”即上文“人类 的实际”。—译注
第 一 卷 我 要 探 讨 在 社 会 秩 序 之 中 , 从 人 类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法 律 的 可 能 情 况 着 眼 , 能 不 能 有 某 种 合 法 的 而 又 确 切 的 ① 政 权 规 则 。 在 这 一 研 究 中 , 我 将 努 力 把 权 利 所 许 可 的 和 利 益 所 要 求 的 ② 结 合 在 一 起 , 以 便 使 正 义 与 功 利 二 者 不 致 有 所 分 歧 。 我 并 未 证 明 我 的 题 旨 的 重 要 性 , 就 着 手 探 讨 本 题 。 人 们 或 许 要 问 , 我 是 不 是 一 位 君 主 或 一 位 立 法 者 , 所 以 要 来 论 述 政 治 呢 ? 我 回 答 说 , 不 是 ; 而 且 正 因 为 如 此 , 我 才 要 论 述 政 治 。 假 如 我 是 个 君 主 或 者 立 法 者 , 我 就 不 会 浪 费 自 己 的 时 间 来 空 谈 应 该 做 什 么 事 了 ; 我 会 去 做 那 些 事 情 的 , 否 则 , 我 就 会 保 持 沉 默 。 ① ② “ 权 利 所 许 可 的 ” 即 上 文 “ 法 律 的 可 能 ” ; “ 利 益 所 要 求 的 ” 即 上 文 “ 人 类 的 实 际 ” 。 — — 译 注 此 处 “ 合 法 的 ” 指 合 于 正 义 的 ; “ 确 切 的 ” 指 切 实 可 行 的 。 卢 梭 , 《 爱 弥 儿 》 第 5 卷 : “ 那 些 想 把 政 治 与 道 德 分 开 论 述 的 人 , 于 两 者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 都 将 一 无 所 获 。 ” 又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1 卷 , 第 5 章 : “ 我 是 探 讨 权 利 与 理 性 , 而 不 是 争 论 事 实 。 ” — — 译 注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7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 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 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我每次对各种 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 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 人是生而自由的③,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 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 ①“自由国家”指日内瓦。十六世纪加尔文(J. Caly in,15091564)宗教 改革后,日内瓦居民即分为五个等级(见本书第4卷,第3章注)。最高一级为公 日内瓦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卢梭于1712年生于日内瓦,为日内瓦的 公民。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版卷首的署名是“卢梭,日内瓦的公民”,书内 也赞扬了日内瓦的政治制度。1762年《社会契约论》出版之后,遭日内瓦当局焚 毁,次年卢梭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译注 ②“主权者”指日内瓦共和国的全体会议( conseil general),即全体公民大 会,卢梭于1754年曾参加过该会的一次会议。—译注 ③“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命题系针对王权专制论者“人是生而不自由的” 命题而发。“费尔玛(英国王权专制论代表人—译者)的体系所根据的理由则是: 有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政府论》第1卷,第1章,第2节)“费尔玛的根 本立场是“人是生而不自由的’,这就是他的绝对君主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同 上,第6节)——译注 ④卢梭《爱弥儿》第1章:“无论何物,只要出于自然的创造,都是好的, 经人手就变坏了”:又:“我们所有的智慧,都脱不了奴隶的偏见。我们所有的 习惯都在奴役我们,束缚我们,压制我们。文明人从生到死都脱不了奴隶的羁
生 为 一 个 自 由 国 家 的 公 民 ① 并 且 是 主 权 者 ② 的 一 个 成 员 , 不 管 我 的 呼 声 在 公 共 事 务 中 的 影 响 是 多 么 微 弱 , 但 是 对 公 共 事 务 的 投 票 权 就 足 以 使 我 有 义 务 去 研 究 它 们 。 我 每 次 对 各 种 政 府 进 行 思 索 时 , 总 会 十 分 欣 幸 地 在 我 的 探 讨 之 中 发 现 有 新 的 理 由 来 热 爱 我 国 的 政 府 ! 第 一 章 第 一 卷 的 题 旨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③ , 但 却 无 往 不 在 枷 锁 之 中 。 自 以 为 是 其 他 一 切 的 主 人 的 人 , 反 而 比 其 他 一 切 更 是 奴 隶 。 ④ 这 种 变 化 是 第 一 章 第 一 卷 的 题 旨 7 ① ② ③ ④ 卢 梭 《 爱 弥 儿 》 第 1 章 : “ 无 论 何 物 , 只 要 出 于 自 然 的 创 造 , 都 是 好 的 , 一 经 人 手 就 变 坏 了 ” ; 又 : “ 我 们 所 有 的 智 慧 , 都 脱 不 了 奴 隶 的 偏 见 。 我 们 所 有 的 习 惯 都 在 奴 役 我 们 , 束 缚 我 们 , 压 制 我 们 。 文 明 人 从 生 到 死 都 脱 不 了 奴 隶 的 羁 绊 ” 。 — — 译 注 “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 这 一 命 题 系 针 对 王 权 专 制 论 者 “ 人 是 生 而 不 自 由 的 ” 命 题 而 发 。 “ 费 尔 玛 ( 英 国 王 权 专 制 论 代 表 人 — — 译 者 ) 的 体 系 所 根 据 的 理 由 则 是 : 没 有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 。 ( 洛 克 《 政 府 论 》 第 1 卷 , 第 1 章 , 第 2 节 ) “ 费 尔 玛 的 根 本 立 场 是 ‘ 人 是 生 而 不 自 由 的 ’ , 这 就 是 他 的 绝 对 君 主 制 所 赖 以 建 立 的 基 础 ” 。 ( 同 上 , 第 6 节 ) — — 译 注 “ 主 权 者 ” 指 日 内 瓦 共 和 国 的 全 体 会 议 ( c o n s e i l g é n é r a l ) , 即 全 体 公 民 大 会 , 卢 梭 于 1 7 5 4 年 曾 参 加 过 该 会 的 一 次 会 议 。 — — 译 注 “ 自 由 国 家 ” 指 日 内 瓦 。 十 六 世 纪 加 尔 文 ( J . C a l v i n , 1 5 0 9 — 1 5 6 4 ) 宗 教 改 革 后 , 日 内 瓦 居 民 即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 见 本 书 第 4 卷 , 第 3 章 注 ) 。 最 高 一 级 为 公 民 , 他 们 在 日 内 瓦 享 有 完 全 的 政 治 权 利 。 卢 梭 于 1 7 1 2 年 生 于 日 内 瓦 , 为 日 内 瓦 的 公 民 。 卢 梭 在 《 社 会 契 约 论 》 第 一 版 卷 首 的 署 名 是 “ 卢 梭 , 日 内 瓦 的 公 民 ” , 书 内 也 赞 扬 了 日 内 瓦 的 政 治 制 度 。 1 7 6 2 年 《 社 会 契 约 论 》 出 版 之 后 , 遭 日 内 瓦 当 局 焚 毁 , 次 年 卢 梭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公 民 权 。 — — 译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