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汊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社会契约论》PDF电子书〔法〕卢梭(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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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总论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第六章 论国君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卷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 论投票 第三章 论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第九章 结论 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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汊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社会契约论 法卢校著

译者前言 卢梭(.J. 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 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社会契约 论》一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 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本书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 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 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 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 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 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 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 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 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 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 本书已经成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代 的各国资产阶级曾经把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以卢梭 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本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 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 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小私有者)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 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己。所以本

译 者 前 言 卢 梭 ( J . J . R o u s s e a u , 1 7 1 2 — 1 7 7 8 ) 是 十 八 世 纪 启 蒙 运 动 最 卓 越 的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 是 法 国 大 革 命 的 思 想 先 驱 者 。 他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一 书 为 十 八 世 纪 末 法 国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和 美 国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提 供 了 理 论 纲 领 。 本 书 的 中 心 思 想 是 :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与 平 等 的 , 国 家 只 能 是 自 由 的 人 民 自 由 协 议 的 产 物 , 如 果 自 由 被 强 力 所 剥 夺 , 则 被 剥 夺 了 自 由 的 人 民 有 革 命 的 权 利 , 可 以 用 强 力 夺 回 自 己 的 自 由 ; 国 家 的 主 权 在 人 民 , 而 最 好 的 政 体 应 该 是 民 主 共 和 国 。 本 书 立 论 的 观 点 虽 然 基 本 上 是 唯 心 主 义 的 , 但 在 十 八 世 纪 下 半 叶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的 前 夜 提 出 , 终 究 起 过 进 步 的 历 史 作 用 。 社 会 契 约 的 理 论 集 中 地 反 映 了 资 产 阶 级 上 升 时 期 的 民 主 理 想 : 针 对 封 建 制 度 和 等 级 特 权 , 提 出 了 争 取 自 由 和 平 等 的 战 斗 口 号 , 并 要 求 建 立 资 产 阶 级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美 国 革 命 的 《 独 立 宣 言 》 、 法 国 革 命 的 《 人 权 宣 言 》 以 及 两 国 的 宪 法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都 直 接 继 承 和 体 现 了 卢 梭 的 理 论 精 神 和 政 治 理 想 。 本 书 已 经 成 为 世 界 思 想 史 上 的 重 要 古 典 文 献 之 一 ; 处 在 革 命 时 代 的 各 国 资 产 阶 级 曾 经 把 卢 梭 的 这 本 《 社 会 契 约 论 》 当 作 福 音 。 以 卢 梭 为 代 表 的 天 赋 人 权 思 想 在 本 世 纪 的 初 期 传 到 我 国 , 在 我 国 旧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阶 段 曾 经 产 生 过 一 定 的 思 想 影 响 。 同 时 也 要 看 到 , 卢 梭 并 没 有 能 超 出 他 自 己 时 代 的 和 阶 级 的 局 限 。 他 理 想 中 的 永 恒 正 义 和 理 性 王 国 , 归 根 结 底 , 只 是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革 命 时 期 代 表 小 资 产 阶 级 ( 小 私 有 者 )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的 呼 声 , 而 天 赋 人 权 的 学 说 实 质 上 也 只 是 那 个 阶 级 所 有 制 的 理 想 化 与 理 论 化 而 已 。 所 以 本

译者前言 书虽然有着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但同时也包括了大量 空想的、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这是我们应该注意加以分析的 本书根据奥比蔼( A uber)版,摩·哈伯瓦斯M. Halbwachs) 注释本译出,翻译过程中对照了1827年菲尔涅(urne)版《卢梭全 集》本和比较通行的另外几种版本。凡遇各本在文字上有出入的地方, 均在脚注中注明 译本曾于1958年以《民约论》书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更名 为《社会契约论》移交商务印书馆重版。乘这次重版的机会,我对全 书译文做了较大的修订;但由于自己水平所限,译文和注释中错误或 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能得到专业工作者和读者们的指正 1963年11月 此次再版,又根据伏汉C.E. V augean)本(剑桥两卷本,1962, 及龙门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 Beaulac on)本(格拉赛一卷本 1920)全部重校过。注释亦有较大的增删,大多采自哈伯瓦斯,伏汉 波拉翁各家以及其他通行各本,个别地方亦间下己意,以期有助于理 解原文。《日内瓦手稿》第二章有关国家起源的理论,与本书中一些基 本论点,颇多可以互相参证之处,为历来的研究者所重视,此次亦 并译出,作为附录,供读者参考。 1979年3月

书 虽 然 有 着 许 多 光 辉 的 民 主 思 想 和 辩 证 法 因 素 , 但 同 时 也 包 括 了 大 量 空 想 的 、 反 科 学 的 观 点 和 方 法 。 这 是 我 们 应 该 注 意 加 以 分 析 的 。 本 书 根 据 奥 比 蔼 ( A u b i e r ) 版 , 摩 · 哈 伯 瓦 斯 ( M . H a l b w a c h s ) 注 释 本 译 出 , 翻 译 过 程 中 对 照 了 1 8 2 7 年 菲 尔 涅 ( F u r n e ) 版 《 卢 梭 全 集 》 本 和 比 较 通 行 的 另 外 几 种 版 本 。 凡 遇 各 本 在 文 字 上 有 出 入 的 地 方 , 均 在 脚 注 中 注 明 。 译 本 曾 于 1 9 5 8 年 以 《 民 约 论 》 书 名 由 法 律 出 版 社 出 版 , 现 在 更 名 为 《 社 会 契 约 论 》 移 交 商 务 印 书 馆 重 版 。 乘 这 次 重 版 的 机 会 , 我 对 全 书 译 文 做 了 较 大 的 修 订 ; 但 由 于 自 己 水 平 所 限 , 译 文 和 注 释 中 错 误 或 不 当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 希 望 能 得 到 专 业 工 作 者 和 读 者 们 的 指 正 。 1 9 6 3 年 1 1 月 此 次 再 版 , 又 根 据 伏 汉 ( C . E . V a u g h a n ) 本 ( 剑 桥 两 卷 本 , 1 9 6 2 , 及 龙 门 一 卷 本 , 1 9 1 4 ) 和 波 拉 翁 ( G . B e a u l a v o n ) 本 ( 格 拉 赛 一 卷 本 , 1 9 2 0 ) 全 部 重 校 过 。 注 释 亦 有 较 大 的 增 删 , 大 多 采 自 哈 伯 瓦 斯 , 伏 汉 、 波 拉 翁 各 家 以 及 其 他 通 行 各 本 , 个 别 地 方 亦 间 下 己 意 , 以 期 有 助 于 理 解 原 文 。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二 章 有 关 国 家 起 源 的 理 论 , 与 本 书 中 一 些 基 本 论 点 , 颇 多 可 以 互 相 参 证 之 处 , 为 历 来 的 研 究 者 所 重 视 , 此 次 亦 一 并 译 出 , 作 为 附 录 , 供 读 者 参 考 。 1 9 7 9 年 3 月 2 译 者 前 言

目录 第一卷①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论奴隶制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论主权者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论财产权 第二卷②…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第六章论法律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 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一译注 ②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立法

目 录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一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一 章 第 一 卷 的 题 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 二 章 论 原 始 社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 三 章 论 最 强 者 的 权 利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第 四 章 论 奴 隶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第 五 章 论 总 需 追 溯 到 一 个 最 初 的 约 定 … … … … … … … … … … … … … … 2 1 第 六 章 论 社 会 公 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第 七 章 论 主 权 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第 八 章 论 社 会 状 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第 九 章 论 财 产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第 二 卷 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一 章 论 主 权 是 不 可 转 让 的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二 章 论 主 权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 … … … … … … … … … … … … … … … … 4 0 第 三 章 公 意 是 否 可 能 错 误 … … … … … … … … … … … … … … … … … … … 4 3 第 四 章 论 主 权 权 力 的 界 限 … … … … … … … … … … … … … … … … … … … 4 5 第 五 章 论 生 死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第 六 章 论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① ②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讨 论 立 法 。 ” — — 译 注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探 讨 人 类 是 怎 样 由 自 然 状 态 过 渡 到 政 治 状 态 的 , 以 及 公 约 的 根 本 条 件 是 什 么 。 ” — — 译 注

目录 第七章论立法者 第八章论人民 第九章论人民(续 第十章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0…………… 第一章政府总论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论民主制 第五章论贵族制 …101 第六章论国君制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112 第十章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一译

第 七 章 论 立 法 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第 八 章 论 人 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第 九 章 论 人 民 (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十 章 论 人 民 (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一 章 论 各 种 不 同 的 立 法 体 系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第 三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一 章 政 府 总 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二 章 论 各 种 不 同 政 府 形 式 的 建 制 原 则 … … … … … … … … … … … … … 9 2 第 三 章 政 府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第 四 章 论 民 主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第 五 章 论 贵 族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第 六 章 论 国 君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第 七 章 论 混 合 政 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第 八 章 论 没 有 一 种 政 府 形 式 适 宜 于 一 切 国 家 … … … … … … … … … … 1 1 6 第 九 章 论 一 个 好 政 府 的 标 志 … … … … … … … … … … … … … … … … … 1 2 3 第 十 章 论 政 府 的 滥 用 职 权 及 其 蜕 化 的 倾 向 … … … … … … … … … … … 1 2 6 第 十 一 章 论 政 治 体 的 死 亡 … … … … … … … … … … … … … … … … … … 1 3 1 第 十 二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 … … … … … … … … … … … … … … … 1 3 3 第 十 三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续 ) … … … … … … … … … … … … … … 1 3 4 第 十 四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续 ) … … … … … … … … … … … … … … 1 3 7 第 十 五 章 论 议 员 或 代 表 … … … … … … … … … … … … … … … … … … … 1 3 9 第 十 六 章 论 政 府 的 创 制 绝 不 是 一 项 契 约 … … … … … … … … … … … … 1 4 4 第 十 七 章 论 政 府 的 创 制 … … … … … … … … … … … … … … … … … … … 1 4 6 第 十 八 章 防 止 政 府 篡 权 的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1 4 8 2 目 录 ①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讨 论 政 治 法 , 即 政 府 的 形 式 。 ” — — 译 注

目录 3 第四卷①…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论投票 第三章论选举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论独裁制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 第九章结论…………………… 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214 译名对照表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于继续讨论政治法时,将阐明巩固国家 体制的方法。”—译注

第 四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2 第 一 章 论 公 意 是 不 可 摧 毁 的 … … … … … … … … … … … … … … … … … 1 5 2 第 二 章 论 投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5 第 三 章 论 选 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9 第 四 章 论 罗 马 人 民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1 6 3 第 五 章 论 保 民 官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0 第 六 章 论 独 裁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4 第 七 章 论 监 察 官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9 第 八 章 论 公 民 宗 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2 第 九 章 结 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2 附 录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二 章 … … … … … … … … … … … … … … 2 1 4 译 名 对 照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5 目 录 3 ①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于 继 续 讨 论 政 治 法 时 , 将 阐 明 巩 固 国 家 体 制 的 方 法 。 ” — — 译 注

前言 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 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就已经写成的各部分中可 供采择的各段而言,本文最为重要,而且自以为还不是不值 ①此处“一部长篇著作”,系指作者原来计划要写的《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忏悔录》第2卷,第9章,1756年:“在我准备从事的各种著作中,我思索 得最久的、我所最感兴趣的、我愿意终生从事而且我以为会使我享有盛名的,就 我的《政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于1761年完成《新哀洛漪思》一书后,又重新考虑他己经搁置了的傚 治制度论》,但感到这部书的写作所需时间太长,“于是我就决定放弃这部书,把 其中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其余的则全部付之一炬。我热诚地进行这项工作,同 时并未中止《爱弥儿》一书的写作。两年之内我终于完成了《社会契约论》。”(同 上书,第2卷,第10章,1759年) 据《忏悔录》的自述,卢梭于1743年游威尼斯时即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后 来“(我的)观点出于对道德风尚进行历史研究而大为开扩”,“我看出一切问题 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 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我觉得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这个大 问题,就转化为如下的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 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同上 本书系于1753年年底开始草拟。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的献 词(1754年8月)和为‘百科全书》所写的《政治经济学》条目中,均已涉及 《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见解。—译注

前 言 这 篇 简 短 的 论 文 , 是 我 以 前 不 自 量 力 从 事 而 后 来 又 久 已 放 弃 了 的 一 部 长 篇 著 作 ① 的 撮 要 。 就 已 经 写 成 的 各 部 分 中 可 供 采 择 的 各 段 而 言 , 本 文 最 为 重 要 , 而 且 自 以 为 还 不 是 不 值 ① 此 处 “ 一 部 长 篇 著 作 ” , 系 指 作 者 原 来 计 划 要 写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卢 梭 《 忏 悔 录 》 第 2 卷 , 第 9 章 , 1 7 5 6 年 : “ 在 我 准 备 从 事 的 各 种 著 作 中 , 我 思 索 得 最 久 的 、 我 所 最 感 兴 趣 的 、 我 愿 意 终 生 从 事 而 且 我 以 为 会 使 我 享 有 盛 名 的 , 就 是 我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 卢 梭 于 1 7 6 1 年 完 成 《 新 哀 洛 漪 思 》 一 书 后 , 又 重 新 考 虑 他 已 经 搁 置 了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 但 感 到 这 部 书 的 写 作 所 需 时 间 太 长 , “ 于 是 我 就 决 定 放 弃 这 部 书 , 把 其 中 可 以 独 立 的 部 分 抽 出 来 , 其 余 的 则 全 部 付 之 一 炬 。 我 热 诚 地 进 行 这 项 工 作 , 同 时 并 未 中 止 《 爱 弥 儿 》 一 书 的 写 作 。 两 年 之 内 我 终 于 完 成 了 《 社 会 契 约 论 》 。 ” ( 同 上 书 , 第 2 卷 , 第 1 0 章 , 1 7 5 9 年 ) 据 《 忏 悔 录 》 的 自 述 , 卢 梭 于 1 7 4 3 年 游 威 尼 斯 时 即 已 开 始 考 虑 政 治 问 题 ; 后 来 “ ( 我 的 ) 观 点 出 于 对 道 德 风 尚 进 行 历 史 研 究 而 大 为 开 扩 ” , “ 我 看 出 一 切 问 题 在 根 本 上 都 取 决 于 政 治 , 而 且 无 论 人 们 采 取 什 么 方 式 , 任 何 民 族 永 远 都 不 外 是 它 的 政 府 的 性 质 所 使 它 成 为 的 那 种 样 子 ; 因 此 我 觉 得 什 么 是 可 能 最 好 的 政 府 这 个 大 问 题 , 就 转 化 为 如 下 的 问 题 : 什 么 是 适 合 于 形 成 一 个 最 有 德 、 最 开 明 、 最 睿 智 并 且 从 而 是 最 美 好 的 民 族 的 那 种 政 府 的 性 质 ” 。 ( 同 上 ) 本 书 系 于 1 7 5 3 年 年 底 开 始 草 拟 。 在 《 论 人 类 不 平 等 的 起 源 与 基 础 》 一 书 的 献 词 ( 1 7 5 4 年 8 月 ) 和 为 《 百 科 全 书 》 所 写 的 《 政 治 经 济 学 》 条 目 中 , 均 已 涉 及 《 社 会 契 约 论 》 中 的 某 些 见 解 。 — — 译 注

目录 5 得供献于公众之前。其余部分则已不复存在了 ①《政治制度论》一书,大概已经写成若干部分:但卢梭在完成了《社会契 约论》以后,就把其余的部分烧掉了。有人认为后来流传的《战争状态》一文,就 是《政治制度论》 的残存部分 《社会契约论》先后有两种稿本。一种是1762年(阿姆斯特丹,雷伊)出版 的《社会契约论》本,即后来通行的《社会契约论》正本。另有手稿一份,大约 写成于1754年,未出版,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即通称的《日内瓦手稿》本 〔此外尚有较残缺的一份手稿,通称《纽沙代尔手稿》本。)两种稿本内容大致相 同,但文字上有若干出入。《日内瓦手稿》本中第一卷的第二章和第五章是正本中 所没有的。 本书书名,卢梭最初写作《社会契约论》,后改为《论政治社会》,最后,再 改为《社会契约论》。本书书名的副标题,《日内瓦手稿》本曾作过多次修改,最 初是《论国家的体制》,后改为《论政治的形成》,再改为《论共和国的形式》,最 后正本确定为《政治权利原理》 译注

得 供 献 于 公 众 之 前 。 其 余 部 分 则 已 不 复 存 在 了 ① 。 目 录 5 ①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大 概 已 经 写 成 若 干 部 分 ; 但 卢 梭 在 完 成 了 《 社 会 契 约 论 》 以 后 , 就 把 其 余 的 部 分 烧 掉 了 。 有 人 认 为 后 来 流 传 的 《 战 争 状 态 》 一 文 , 就 是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文 的 残 存 部 分 。 《 社 会 契 约 论 》 先 后 有 两 种 稿 本 。 一 种 是 1 7 6 2 年 ( 阿 姆 斯 特 丹 , 雷 伊 ) 出 版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本 , 即 后 来 通 行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正 本 。 另 有 手 稿 一 份 , 大 约 写 成 于 1 7 5 4 年 , 未 出 版 , 现 存 日 内 瓦 图 书 馆 中 , 即 通 称 的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 〔 此 外 尚 有 较 残 缺 的 一 份 手 稿 , 通 称 《 纽 沙 代 尔 手 稿 》 本 。 〕 两 种 稿 本 内 容 大 致 相 同 , 但 文 字 上 有 若 干 出 入 。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中 第 一 卷 的 第 二 章 和 第 五 章 是 正 本 中 所 没 有 的 。 本 书 书 名 , 卢 梭 最 初 写 作 《 社 会 契 约 论 》 , 后 改 为 《 论 政 治 社 会 》 , 最 后 , 再 改 为 《 社 会 契 约 论 》 。 本 书 书 名 的 副 标 题 ,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曾 作 过 多 次 修 改 , 最 初 是 《 论 国 家 的 体 制 》 , 后 改 为 《 论 政 治 的 形 成 》 , 再 改 为 《 论 共 和 国 的 形 式 》 , 最 后 正 本 确 定 为 《 政 治 权 利 原 理 》 。 — — 译 注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 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② 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 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 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 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 会保持沉默 ①此处“合法的”指合于正义的:“确切的”指切实可行的。卢梭,《爱弥 第5卷:“那些想把政治与道德分开论述的人,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将 无所获。”又《日内瓦手稿》第1卷,第5章:“我是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 译注 ②“权利所许可的”即上文“法律的可能”:“利益所要求的”即上文“人类 的实际”。—译注

第 一 卷 我 要 探 讨 在 社 会 秩 序 之 中 , 从 人 类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法 律 的 可 能 情 况 着 眼 , 能 不 能 有 某 种 合 法 的 而 又 确 切 的 ① 政 权 规 则 。 在 这 一 研 究 中 , 我 将 努 力 把 权 利 所 许 可 的 和 利 益 所 要 求 的 ② 结 合 在 一 起 , 以 便 使 正 义 与 功 利 二 者 不 致 有 所 分 歧 。 我 并 未 证 明 我 的 题 旨 的 重 要 性 , 就 着 手 探 讨 本 题 。 人 们 或 许 要 问 , 我 是 不 是 一 位 君 主 或 一 位 立 法 者 , 所 以 要 来 论 述 政 治 呢 ? 我 回 答 说 , 不 是 ; 而 且 正 因 为 如 此 , 我 才 要 论 述 政 治 。 假 如 我 是 个 君 主 或 者 立 法 者 , 我 就 不 会 浪 费 自 己 的 时 间 来 空 谈 应 该 做 什 么 事 了 ; 我 会 去 做 那 些 事 情 的 , 否 则 , 我 就 会 保 持 沉 默 。 ① ② “ 权 利 所 许 可 的 ” 即 上 文 “ 法 律 的 可 能 ” ; “ 利 益 所 要 求 的 ” 即 上 文 “ 人 类 的 实 际 ” 。 — — 译 注 此 处 “ 合 法 的 ” 指 合 于 正 义 的 ; “ 确 切 的 ” 指 切 实 可 行 的 。 卢 梭 , 《 爱 弥 儿 》 第 5 卷 : “ 那 些 想 把 政 治 与 道 德 分 开 论 述 的 人 , 于 两 者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 都 将 一 无 所 获 。 ” 又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1 卷 , 第 5 章 : “ 我 是 探 讨 权 利 与 理 性 , 而 不 是 争 论 事 实 。 ” — — 译 注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7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 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 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我每次对各种 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 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 人是生而自由的③,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 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 ①“自由国家”指日内瓦。十六世纪加尔文(J. Caly in,15091564)宗教 改革后,日内瓦居民即分为五个等级(见本书第4卷,第3章注)。最高一级为公 日内瓦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卢梭于1712年生于日内瓦,为日内瓦的 公民。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版卷首的署名是“卢梭,日内瓦的公民”,书内 也赞扬了日内瓦的政治制度。1762年《社会契约论》出版之后,遭日内瓦当局焚 毁,次年卢梭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译注 ②“主权者”指日内瓦共和国的全体会议( conseil general),即全体公民大 会,卢梭于1754年曾参加过该会的一次会议。—译注 ③“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命题系针对王权专制论者“人是生而不自由的” 命题而发。“费尔玛(英国王权专制论代表人—译者)的体系所根据的理由则是: 有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政府论》第1卷,第1章,第2节)“费尔玛的根 本立场是“人是生而不自由的’,这就是他的绝对君主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同 上,第6节)——译注 ④卢梭《爱弥儿》第1章:“无论何物,只要出于自然的创造,都是好的, 经人手就变坏了”:又:“我们所有的智慧,都脱不了奴隶的偏见。我们所有的 习惯都在奴役我们,束缚我们,压制我们。文明人从生到死都脱不了奴隶的羁

生 为 一 个 自 由 国 家 的 公 民 ① 并 且 是 主 权 者 ② 的 一 个 成 员 , 不 管 我 的 呼 声 在 公 共 事 务 中 的 影 响 是 多 么 微 弱 , 但 是 对 公 共 事 务 的 投 票 权 就 足 以 使 我 有 义 务 去 研 究 它 们 。 我 每 次 对 各 种 政 府 进 行 思 索 时 , 总 会 十 分 欣 幸 地 在 我 的 探 讨 之 中 发 现 有 新 的 理 由 来 热 爱 我 国 的 政 府 ! 第 一 章 第 一 卷 的 题 旨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③ , 但 却 无 往 不 在 枷 锁 之 中 。 自 以 为 是 其 他 一 切 的 主 人 的 人 , 反 而 比 其 他 一 切 更 是 奴 隶 。 ④ 这 种 变 化 是 第 一 章 第 一 卷 的 题 旨 7 ① ② ③ ④ 卢 梭 《 爱 弥 儿 》 第 1 章 : “ 无 论 何 物 , 只 要 出 于 自 然 的 创 造 , 都 是 好 的 , 一 经 人 手 就 变 坏 了 ” ; 又 : “ 我 们 所 有 的 智 慧 , 都 脱 不 了 奴 隶 的 偏 见 。 我 们 所 有 的 习 惯 都 在 奴 役 我 们 , 束 缚 我 们 , 压 制 我 们 。 文 明 人 从 生 到 死 都 脱 不 了 奴 隶 的 羁 绊 ” 。 — — 译 注 “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 这 一 命 题 系 针 对 王 权 专 制 论 者 “ 人 是 生 而 不 自 由 的 ” 命 题 而 发 。 “ 费 尔 玛 ( 英 国 王 权 专 制 论 代 表 人 — — 译 者 ) 的 体 系 所 根 据 的 理 由 则 是 : 没 有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 。 ( 洛 克 《 政 府 论 》 第 1 卷 , 第 1 章 , 第 2 节 ) “ 费 尔 玛 的 根 本 立 场 是 ‘ 人 是 生 而 不 自 由 的 ’ , 这 就 是 他 的 绝 对 君 主 制 所 赖 以 建 立 的 基 础 ” 。 ( 同 上 , 第 6 节 ) — — 译 注 “ 主 权 者 ” 指 日 内 瓦 共 和 国 的 全 体 会 议 ( c o n s e i l g é n é r a l ) , 即 全 体 公 民 大 会 , 卢 梭 于 1 7 5 4 年 曾 参 加 过 该 会 的 一 次 会 议 。 — — 译 注 “ 自 由 国 家 ” 指 日 内 瓦 。 十 六 世 纪 加 尔 文 ( J . C a l v i n , 1 5 0 9 — 1 5 6 4 ) 宗 教 改 革 后 , 日 内 瓦 居 民 即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 见 本 书 第 4 卷 , 第 3 章 注 ) 。 最 高 一 级 为 公 民 , 他 们 在 日 内 瓦 享 有 完 全 的 政 治 权 利 。 卢 梭 于 1 7 1 2 年 生 于 日 内 瓦 , 为 日 内 瓦 的 公 民 。 卢 梭 在 《 社 会 契 约 论 》 第 一 版 卷 首 的 署 名 是 “ 卢 梭 , 日 内 瓦 的 公 民 ” , 书 内 也 赞 扬 了 日 内 瓦 的 政 治 制 度 。 1 7 6 2 年 《 社 会 契 约 论 》 出 版 之 后 , 遭 日 内 瓦 当 局 焚 毁 , 次 年 卢 梭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公 民 权 。 — — 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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