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609.4-89 技术制图 对缩微复制原件的要求 Technical draw ings Requirements for microcopying 1989-03-22发布 1990-01-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UDC 744.4 J 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0609。4一 89 技 术 制 图 对缩微复制原件的要求 Technical drawings Requirements for microcopying 1989一03一22发布 1990一01一01实施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技术制图 对缩微复制原件的要求 Technical drawings Requirements for microcopy ing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6428-1982《技术制图一对缩微复制的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缩微复制原件〔技术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缩微拍摄前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科技文献资料也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6159.1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一部分:一般术语 GB4457.1机械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 GBJ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4457.4机械制图图线 GB4457.3机械制图字体 GB44575机被制图剖面符号 GB4458.I机械制图图样画法 GB4458.4机械制图尺寸注法 3基本要求 3.1图楣及绘制要求 31.1缩微复制原件的图幅尺寸应符合GB4457.1和GBJ1的有关规定。 3.1.2缩微复制原件一般应绘制在绘图纸、描图纸或聚脂绘图胶片等光泽度较小的面上 注;聚脂绘图胶片的厚度不得小于76m, 313为了便于缩微摄影时定位和复制,图幅上应有对中符号。其设置方法见GB4571的规定符 号的位置误差为±0.5mm 3.1.4图幅上应设有米制参考分度(见附录A) 31.5缩微复制原件上允许使用涂覆保护层,但应考虑该保护层对缩微复制的影响。 3.2图线的光密度、宽度和间隙 321组成缩微复制原件的图形、符号、字体、表格及其修改等,应采用黑色、光泽度小密度均匀 的线条 推荐图线的最小反差值为0,7 注:反差是图线的光密度和图背景的光密度之间的差别。光密度是光传导系数倒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 322图线的宽度和画法应符合GB4457,4的有关规定。缩微复制原件中的最小图线宽度见表 技术监督局1989-0322批准 990-01-01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 标准 技 术 制 图 对缩微复制原件的要求 GB 10609.4- 8 9 Technical drawings Requirements for microcopying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 S 0 6428-1982《技术制图一对缩微复制的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缩微复制原件 (技术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缩微拍摄前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科技文献资料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 B 6159.1缩微摄影技术 词汇 第一部分:一般术语 G B 4457.1机械制图 图纸幅面及格式 GB J i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 B 4457.4 机械制图 图线 G B 4457.3 机械制图 字体 G B 4457.5 机械制图 剖面符号 G B 4458.1机械制图 图样画法 G B 4458.4 机械制图 尺寸注法 3 基本要求 3.1 图幅及绘制要求 3.1.1 缩微复制原件的图幅尺寸应符合GB 4457.1和GB 11的有关规定。 3.1.2 缩微复制原件一般应绘制在绘图纸、描图纸或刹旨绘图胶片等光泽度较小的面上。 注:聚脂绘图胶片的厚度不得小于76PM. 3.1.3 为了便于缩微摄影时定位和复制,图幅}'.应有对中符号。其设置方法见G B 4457.1的规定。符 号的位置误差为土。.sMM. 3.1.4 图幅上应设有米制参考分度 (见附录A)a 3.1.5 缩微复制原件上允许使用涂覆保护层,但应考虑该保护层对缩微复制的影响。 3.2 图线的光密度、宽度和间隙 3.21组成缩微复制原件的图形、符号、字体、表格及其修改等,应采用黑色、光泽度小、密度均匀 的线条。 推荐图线的最小反差值为0.7. 注:反差是图线的光密度和图幅背景的光密度之间的差别。光密度是光传导系数倒数的以16为底的对数。 3.2.2 图线的宽度和画法应符合GB 4457.4的有关规定。缩微复制原件中的最小图线宽度见表1,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一03-22批准 1990一01一01实施
GB10609.4-89 表 图鳜基本幅面 最小线宽 3.23两平行线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其中所用较粗线宽的两倍,而最小值不得小于0.7mm。 33.1缩微复制原件中的字体应符合GB44573或GBJ1的有关规定 3.3.2缩微复制原件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见表2。选择字体高度时,应能满足将缩微判贝放大制作 成比原件幅面小一号或两号复印件的基本要求 当汉字与字母、数字混合书写时,字体的最小高度应按照汉字的规定书写。 图纸幅面 A 字(h A型字体(h= 3,5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希腊 字母、罗马数字 B型宇体(h=10d) 33.52.52.525 注:1)h=汉字,字母和数字的高度 2)d=字母和数字的笔划宽度 333字体的最小字(词)距、行距,以及间隔线(在目录和表格中使用)或基准线与书写字体之间 的最小距离见表3。 当汉字与字母、数字混合书写时,字体的最小字距、行距等应根据汉字的规定书写 表3字体的最小字(词)距、行距等 隔线或基准线书写汉字的间距 y每数 字符间距 间隔线或基准线书写汉字的
GB 10609.4一 89 图 纸 基 本 幅 面 最 小 线 宽 A O 0.35 A 1 0.35 A 2 0.25 A 3 0.25 A 4 0.25 3.2.3 两平行线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其中所用较粗线宽的两倍,而最小值不得小于0.7 mm, 3.3 字体 3.3.1 缩微复制原件中的字体应符合GB 4457.3或GB J'1的有关规定。 3.3.2 缩微复制原件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见表2。选择字体高度时,应能满足将缩微拷贝放大制作 成比原件幅面小一号或两号复印件的基本要求。 当汉字与字母、数字混合书写时,字体的最小高度应按照汉字的规定书写。 表 2 mm 字 体 图 纸 幅 面 人 0 A 1 A 2 A 3 A 4 汉 字 (人U) 7 5 3.5 3.5 3.5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希腊 字母、罗马数字 A型字体 (h=tad") 5 5 3.5 3.5 3.5 B型字体 (h二lod) 3.5 3.5 2.5 2.5 2.5 注:l h二汉字、字母和数字的高度。 2) d二字母和数字的笔划宽度。 3.3.3 字体的最小字 (词)距、行距,以及间隔线 (在目录和表格中使用)或基准线与书写字体之间 的最小距离见表3。 当汉字与字母、数字混合书写时,字体的最小字距、行距等应根据汉字的规定书写。 表3 字体的最小字 (词)距、行距等 mm 汉 字 拉J一字母、阿拉伯数字、希 腊字母、罗马数字 (h= 14d1h二10 d) 字距 行距 间隔线或基准线书写汉字的间距 字符间距 词 距 行 距 间隔线或基准线书写汉字的间距 0.35; 0.5 1.05一1.5 1; 1 1/1
GB10609.4-89 33.4当采用打字机或自动绘图设备等方祛书写字体时,应使其光密度与原件中其它图线或字体的 光密度相类似。另外,字体的型式也应与GB4457.3和GBJI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相类似 3.4剖面 3.4.1缩微复制原件中的剖面符号或材料图例及画祛,应符合GB4457.5和GBJ1的有关规定 3.42宽度小于或等于2mm的窄瓿面,可使用黑色或红色涂匀。在任何情况下,每个涂色或涂黑窄 剖面周围的间隙不得小于0.7mm 3.5表示法和注法 35.1缩微复制原件的绘制和尺寸标注,应符 35.2在确定的图幅上绘制技术图样时,应 盘用楼的图比辆和用思可能的 35.3为了获得理想的缩微复印品,零部件或构件等上的细小特征和结构,最好能采用一个或多个 局部放大图表示 54图线、剖面线等与尺寸数字、文字说明重合时,应断开绘制 36铅笔图 当需使用铅笔绘制缩微复制原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6.1应采用聚合型铅笔;在绘图纸上绘图时,也可采用石璺型铅笔 362铅笔图中的图线光密度应符合第32条的规定 363铅笔图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应是表2中规定的字体高度的√2倍 36.4在同一缩微复制原件中,不能混合使用墨水和铅笔绘图、书写字体。 在缩微复制原件上盖印时,应使用黑色或红色印 需要对缩微复制原件的局部进行修改时,应尽量不要损伤原件的表面。 39原件的保管 391一般应将缩微复制原件平或悬挂保管,不允许折叠。 39.2运输时,允许将缩微复制原件卷在直径不小于75 质光滑直筒上,也可以置于筒内 但将原件卷起后的空心直径不得小于75mm。运输完毕 39.3不得采用有可能损伤缩微复制原件的方法对原件 他处理
GB 10609.4- 89 3.3.4 当采用打字机或自动绘图设备等方法书写字体时,应使其光密度与原件中其它图线或字体的 光密度相类似。另外,字体的型式也应与GB 4457.3和GBJ1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它相类似。 3.4 剖面 3.4.1 缩微复制原件中的剖面符号或材料图例及画法,应符合GB 4457. 5和GB J 1的有关规定。 3.4.2宽度小于或等于2 mm的窄剖面,可使用黑色或红色涂匀。在任何情况下,每个涂色或涂黑窄 剖面周围的间隙不得小于0.7 mm. 3.5 表示法和注法 3.5.1 缩微复制原件的绘制和尺寸标注,应符合GB 4458.1. GB 4458.4和GBJ 1的有关规定。 3.5.2 在确定的图幅上绘制技术图样时,应尽量采用较大的绘图比例和采用尽可能大的字体标注尺 寸。 3.5.3 为了获得理想的缩微复印品,零、部件或构件等上的细小'a 和结构,最好能采用一个或多个 局部放大图表示。 3.5.4 图线、剖面线等与尺寸数字、文字说明重合时,应断开绘制。 3.6 铅笔图 当需使用铅笔绘制缩微复制原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6.1应采用聚合型铅笔,在绘图纸上绘图时,也可采用石墨型铅笔。 3.6.2 铅笔图中的图线光密度应符合第3.2条的规定。 3.6.3 铅笔图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应是表2中规定的字体高度的 范月倍。 3.6.4 在同一缩微复制原件中,不能混合使用墨水和铅笔绘图、书写字体。 3.了 盖印 在缩微复制原件上盖印时,应使用黑色或红色印章。 3.8 清除 需要对缩微复制原件的局部进行修改时,应尽量不要损伤原件的表面。 3.9 原件的保管 3.9.1 一般应将缩微复制原件乎放或悬挂保管,不允许折叠。 3.9.2 运输时,允许将缩微复制原件卷在直径不小于75 m m的硬质光滑直筒上,也可以置于圆筒内, 但将原件卷起后的空心直径不得小于75mm。运输完毕,应尽快地将原件摊平。 3.9.3 不得采用有可能损伤缩微复制原件的方法对原件作整平或其他处理
米制参考分度 补充件) A1为了便于识别络微放大和缩小的倍率,应在所有图幅中设置不注数字的米制参考分度,总长度 为100mm,每10mm为一格(图A1 A2米制参考分度应对称地设置在图幅下周边内的对中符号两侧,并靠近图框线,其宽度为5mm, 采用最细为0,5mm的短实线绘制(图A1) 图A1 附加说明: 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吴景明、杨东湃、徐饮周、皮文汇负责起草
GB 10609.4- 89 附 录 A 米制参考分度 (补充件) A 1 为了便于识别缩微放大和缩小的倍率,应在所有图幅中设置不注数字的米制参考分度,总长度 为100 m m,每lomm为一格 (图A1)。 A 2 米制参考分度应对称地设置在图幅下周边内的对中符号两侧,并靠近图框线,其宽度为5 mm, 采用最细为0.5 m m的短实线绘制 (图Al). 圈梅线 对 中符号 图 A 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强毅、吴景明、杨东湃、徐饮周、皮文汇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