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七讲参考讲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2007年春季学期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 《保险学》第七讲参考讲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2007年春季学期
第七讲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环节 第三节再保险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 第七讲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环节 第三节 再保险
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责任准备金等 三、偿付能力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3 第一节 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责任准备金等 三、偿付能力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 再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 其再保险业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4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 再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 其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 险业务。 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 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 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 会计核算、准备金提取、风险特点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属“第三领域”业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5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 险业务。 一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 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 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 会计核算、准备金提取、风险特点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属“第三领域”业务
二、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证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公积金 6、公益金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6 二、责任准备金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证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公积金 6、公益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 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 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 ◆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 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 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7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 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 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 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 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 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95年《保险法》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 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 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8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95年《保险法》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 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 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3年《保险法》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 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9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3年《保险法》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 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
为什么? ◆对于寿险,按照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不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只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全 部净值?的用法也不规范。 ◆对于非寿险,1/2法(年均计算法)是比较粗略的方法, 尤其在保险业务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准确衡量保险 公司真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更 加精确的方法,如 1/8法(季均计算法) 1/24法(月均计算法) ■1/365法(逐日计算法)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的提取应采用1/24法或1/365法。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0 为什么? 对于寿险,按照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不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只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全 部净值”的用法也不规范。 对于非寿险,1/2法(年均计算法)是比较粗略的方法, 尤其在保险业务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准确衡量保险 公司真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更 加精确的方法,如 1/8法(季均计算法) 1/24法(月均计算法) 1/365法(逐日计算法)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的提取应采用1/24法或1/365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