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9 一、名词解释 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讯形式所订立的合同。无论采用EDL,E-mail,还是Wb方式, 只要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数据电讯进行要约和承诺而达成的,均系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是指于数据电讯中附加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以 用来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符合 《示范法》第七条第1款(A)的规定。 二、选择题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C)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 A.电子手段B.光学手段C.数据电文D.电子邮件 2.联合国在(A)中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做了广义的解释。 A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业示范法》 C.《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D.《电子签字统一规则 3.以下(D)为立法的核心。 A.特定的主体B.特定的社会关系C.电子商务D.调整对象 4.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B) A,电子商务的参与者 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认证中心与被认者之间的关系D.虚拟银行与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5.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理解,应从(AD)方面进行考虑。 A商务 B.网络交易客户C.网络交易中心D.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 三、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 务。买卖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3项义务: ①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 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合 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 的规定办理。 ②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 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 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素的义务, 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 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③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 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 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 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 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模块 9 一、名词解释 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讯形式所订立的合同。无论采用 EDI,E-mail,还是 Web 方式, 只要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数据电讯进行要约和承诺而达成的,均系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是指于数据电讯中附加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以 用来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符合 了《示范法》第七条第 1 款(A)的规定。 二、选择题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 C)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 A.电子手段 B.光学手段 C.数据电文 D.电子邮件 2.联合国在( A )中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做了广义的解释。 A.《电子商务示范法》 B.《电子商业示范法》 C.《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D.《电子签字统一规则》 3.以下( D )为立法的核心。 A.特定的主体 B.特定的社会关系 C.电子商务 D.调整对象 4.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B) A.电子商务的参与者 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认证中心与被认者之间的关系 D.虚拟银行与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5.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理解,应从(AD )方面进行考虑。 A.商务 B.网络交易客户 C.网络交易中心 D.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 三、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 务。买卖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 3 项义务: ①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 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合 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 的规定办理。 ②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 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 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 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 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③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 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 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 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 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3项义务: ①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 络购买通常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其 它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有所区别。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 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②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由买方自提标 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 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各备,及时接受标 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③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 有验收期限的 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 通知实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再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 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 任。 2.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的目的与意义。 答:《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该示范法的目的 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县 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 《电子商务示范 法》为各国电子商务 法提供 一个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 上第 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起 到了有关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作用,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 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 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干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 律、法规。 3.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和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 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交易形式,我 们应当充分利用己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 交易的正常讲行,并在不断的探素中逐步建立话合中国国情的申子商务的法律 度。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 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树络国际联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其 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除此之外,中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 有以下4类:①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 的条文。②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生体企业 法》、《合伙保险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③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 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 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④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 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 3 项义务: ①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 络购买通常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其 它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有所区别。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 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②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由买方自提标 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 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受标 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③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 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 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再提岀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 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 任。 2.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的目的与意义。 答:《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通过的,该示范法的目的 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 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 《电子商务示范 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 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起 到了有关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作用,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 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 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 律、法规。 3.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和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 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交易形式,我 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 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 度。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 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 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除此之外,中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 有以下 4 类:①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 的条文。②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 法》、《合伙保险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③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 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④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 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4.简述电子签字的功能 答:电子签字通常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签字的目的是 为了将签字人的身份、签字人的意向以及所签发的文件内容连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以确保该文件内容是签字人真实意向的表达。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具有书面签字功能的电子签字。电子签字 且有与传统手写答字同样的功能,即: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背定是该人自己的答字:使 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不同的是它是通过电子技术来实现的,同时它还具有比手 签字更为宽泛的功能。例如,签名还具有订立交易与财产担保的效力等 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哪些积极的作用? 答:2010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为企业、个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其以自身代热。努力寻求和挖掘新的利淘增长占,在支付渠道、支付工且和产品 服务等方面进行 列创新, 以不断满足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 例如非金 支付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的全系列的支付服务产品及定制化的行业解决方案 有效提高 商户增加资金流运作的效率,降低了风险。成长型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 在运营过程中除接受银行的支持外,同样也离不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除了常规的资金 流转和结算,其帮助企业建立的诚信交易,包括资金的整体运营,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自 身,乃至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也至关重要。环迅支付是中国最早的第三 方支付品牌, 白却 得中国人民 行颁发的支付业 许可证以 ,除基于原有的 品和服务创新 还加 向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布局,旗下以“付联网”为代表的创新性应用,在满足电子商务 业徒上下游整合以及跨行业联合的发展需求基础上,全面覆盖了包括外贸领域、金融、现 代服务业、制造业、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等多个领域。对促进当前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支付服务创新,拓展了银行支付服务的广度和 度,填补了银行支付服务可能存在的空白。同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创新打破了银行支 付服务同质化的倾向,带动和促进了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提高了支付服务效率,增 加了消费者福利。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 是了电子商务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信息经济的发展,在刺激泪 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论述思 1,谈谈你对我国发展电子商务法律的认识。 答: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 现我国已经须布(或修正了诸多有关电子商务和古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意,加《计算机软 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此外 《合同法》、《刑法》中,均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相关条款。2004年8月28日《电 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 电子商务法律”正式诞生的标志
4.简述电子签字的功能。 答:电子签字通常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 。签字的目的是 为了将签字人的身份、签字人的意向以及所签发的文件内容连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以确保该文件内容是签字人真实意向的表达。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具有书面签字功能的电子签字。电子签字 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字同样的功能,即: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使 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不同的是它是通过电子技术来实现的,同时它还具有比手写 签字更为宽泛的功能。例如,签名还具有订立交易与财产担保的效力等。 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哪些积极的作用? 答:2010 年 6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为企业、个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其以自身优势,努力寻求和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支付渠道、支付工具和产品 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以不断满足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例如非金融 支付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的全系列的支付服务产品及定制化的行业解决方案,有效提高了 商户增加资金流运作的效率,降低了风险。成长型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 在运营过程中除接受银行的支持外,同样也离不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除了常规的资金 流转和结算,其帮助企业建立的诚信交易,包括资金的整体运营,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自 身,乃至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也至关重要。环迅支付是中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品牌,自获 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除基于原有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之外,还加紧 向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布局,旗下以“付联网”为代表的创新性应用,在满足电子商务产 业链上下游整合以及跨行业联合的发展需求基础上,全面覆盖了包括外贸领域、金融、现 代服务业、制造业、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等多个领域。对促进当前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支付服务创新,拓展了银行支付服务的广度和深 度,填补了银行支付服务可能存在的空白。同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创新打破了银行支 付服务同质化的倾向,带动和促进了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提高了支付服务效率,增 加了消费者福利。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 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信息经济的发展,在刺激消 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论述题 1.谈谈你对我国发展电子商务法律的认识。 答: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 现我国已经颁布(或修正)了诸多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计算机软 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此外在 《合同法》、《刑法》中,均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相关条款。2004 年 8 月 28 日《电 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 电子商务法律”正式诞生的标志
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目前许多制度、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 的要求,电子商务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诸如: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 题: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3.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 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 轨:2.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3.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4注意 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 2.分析比较中外电子支付立法情况。 答:建立并健全一个良好的电子支付系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当前国外对电子商务立 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统一立法,即将电子支付业务涵盖在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法涵 盖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消除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兼顾电子商务涉及的消费者保 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等:另一种是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只解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律问题,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逐一立法。这种 模式较好的表现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所不同的关系。但无论哪种立法模 式,各国对电子支付的立法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立法迅速:相互兼容:鼓励创新。 当前我国银行间电子结算系统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己制定 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这对维护电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 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总体来看,我国在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 律法规尚未完善,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交易各方的 法律责任、电子交易管辖权等法律问题仍未明确,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 要。为此为加快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借鉴国外成熟电子支付业务立法,应加强以下几方 面的工作:1、加快电子支付业务立法速度:2、与国外相关立法兼容:3、明确电子支付技 术标准的协调:4、明确电子支付业务的技术安全性要求:5、明确监管对象。6、严格支付 行为
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目前许多制度、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 的要求,电子商务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诸如: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 题;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3.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 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 轨;2.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3.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4.注意 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 2. 分析比较中外电子支付立法情况。 答:建立并健全一个良好的电子支付系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当前国外对电子商务立 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统一立法,即将电子支付业务涵盖在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法涵 盖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消除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兼顾电子商务涉及的消费者保 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等;另一种是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只解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律问题,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逐一立法。这种 模式较好的表现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所不同的关系。但无论哪种立法模 式,各国对电子支付的立法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立法迅速;相互兼容;鼓励创新。 当前我国银行间电子结算系统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已制定 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这对维护电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 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总体来看,我国在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 律法规尚未完善,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交易各方的 法律责任、电子交易管辖权等法律问题仍未明确,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 要。为此为加快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借鉴国外成熟电子支付业务立法,应加强以下几方 面的工作:1、加快电子支付业务立法速度;2、与国外相关立法兼容;3、明确电子支付技 术标准的协调; 4、明确电子支付业务的技术安全性要求;5、明确监管对象。6、严格支付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