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改的具体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一)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9〕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改的具 体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 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 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 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 (一)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 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按照基本 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 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 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以省(区、 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

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鼓励各地以市或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现用药协调联动。同时,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也要从对单一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和药品使用进行管理转变为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整体管理。二、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三)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使用同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
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 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 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 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 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鼓励各地以 市或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 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 实现用药协调联动。同时,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 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 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 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 药学服务同质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 门,下同)也要从对单一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和药品使用 进行管理转变为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整体管 理。 二、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使用 (三)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 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 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使用同 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

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四)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同时,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调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五)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方式和要求,积极协调医保等部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出台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相关政策,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六)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各地应当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降
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 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四)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 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药品 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 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 先合理使用。同时,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调剂管理中的 作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加强对老年、 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 (五)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 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方式和要求, 积极协调医保等部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出 台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 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相关政策,建立 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各地应当将基本药 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 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 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降

低患者药费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三、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管理(七)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管理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在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时应当优先纳入基本药物。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联体组织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在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方面的引领作用,按照要求统一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用药,推进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管理平台,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加快实现医联体内药品资源共享,更好推进实现分级诊疗、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八)落实短缺药品监测应对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项,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短缺信息。要加快建立完善省、地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履行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供应保障,综合运用加强供需对接、完善储备制度、组织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更好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低患者药费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发挥基本药物在降 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管理 (七)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管理责任。公立 医疗机构在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时应当优先纳入基 本药物。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联体组织建 设情况,充分发挥在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方面的 引领作用,按照要求统一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用药,推进 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管理平台,形成用药目录衔接、 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 加快实现医联体内药品资源共享,更好推进实现分级诊 疗、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八)落实短缺药品监测应对要求。公立医疗机构 负责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 略等事项,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 送短缺信息。要加快建立完善省、地市、县三级短缺药 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 当主动履行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 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供应保障, 综合运用加强供需对接、完善储备制度、组织市场撮合 等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更好满 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四、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九)扎实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基本药物等为重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对接,按要求收集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各地要对重点监测药品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利用,为药品供应保障、合理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制定提供循证依据。(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各地要充分认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对于基本药物选、药品采购、临床合理使用、国家药物政策完善等的重要意义,依托现有设施资源,主动开展工作。以基本药物为重点,优先考虑儿童用药、心血管病用药和抗肿瘤用药等重大疾病用药,编制工作方案,建立评价基地,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推动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产出的关联应用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重点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
四、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 (九)扎实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依托全民健康保障 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基本药物等为 重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 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 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对接,按要求收集配备品种、 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各地要对重点 监测药品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利用,为药 品供应保障、合理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制定提供循证 依据。 (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各地要充分认识药 品临床综合评价对于基本药物遴选、药品采购、临床合 理使用、国家药物政策完善等的重要意义,依托现有设 施资源,主动开展工作。以基本药物为重点,优先考虑 儿童用药、心血管病用药和抗肿瘤用药等重大疾病用药, 编制工作方案,建立评价基地,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推 动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产出的关联应用机制。鼓励公立医 疗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重点对基 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 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 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 等方面

(十一)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评估。各地要重点围绕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和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等学术团体的作用,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以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汇总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基本药物目录的动态调整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依据。五、强化组织落实(十二)加大基本药物培训宣传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重点,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培训,准确领会内容实质,提高抓落实能力。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转变基本药物是低质药、基层药的错误认识,强化基本药物公平可及、优质优惠的理念,做好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十三)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制订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市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采购供应、医保支付等相关环节政策,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
(十一)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评估。各地要重点 围绕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和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新 政策,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等学术团体 的作用,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以 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汇总报告国家卫生健 康委,为基本药物目录的动态调整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提 供参考依据。 五、强化组织落实 (十二)加大基本药物培训宣传力度。各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 重要内容,以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重点, 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要加强行政管 理人员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培训,准确领会内容实质,提 高抓落实能力。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转变基本药物是 低质药、基层药的错误认识,强化基本药物公平可及、 优质优惠的理念,做好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 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十三)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省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制订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市为 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采 购供应、医保支付等相关环节政策,重点围绕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

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家将选择部分市进行试点。(十四)落实责任和指导评估。各地要细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将其纳入医改工作重点考核和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指标,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利用,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和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国家将适时组织全国性的指导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19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
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 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 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家将选择部分市进行试点。 (十四)落实责任和指导评估。各地要细化基本药 物配备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将其纳入 医改工作重点考核和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明确考核 内容和指标,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 社会监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评估制度,加强评估 结果利用,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和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基本 药物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国家将适时组织全国 性的指导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9 年 1 月 10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8〕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 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 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

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述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动态调整优化目录(一)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
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 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 需求、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 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 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 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 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 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 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 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 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 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动态调整优化目录 (一)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满足疾病防治基 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 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坚持科学、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

识为依据,中西药并重,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研发创新。(二)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选调整程序,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坚持调入和调出并重,优先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药品品种;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
识为依据,中西药并重,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 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 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强化循证决 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 能肌注不输液。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研 发创新。 (二)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优化基本药物目录 遴选调整程序,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 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 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对新审批上市、 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 时启动调入程序。坚持调入和调出并重,优先调入有效 性和安全性证据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药品品种;重 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 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 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 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 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 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 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

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建立健全全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加快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
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 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 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 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 措施保证供应。 (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 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 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做好上下 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 集中带量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 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 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 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 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 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 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 限期整改。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建立健全全国短缺药品 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 源信息采集,加快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