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1号)2018年12月21日发布为规范持有人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主体责任,遵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18年12月19日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11-
— 1 —— 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 通告(2018 年第 131 号)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发布 为规范持有人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 良反应主体责任,遵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相关规定,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8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 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

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E2D),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1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惠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1.1医疗机构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2-
—— 2 — 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 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1 号)、《关于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告 2018 年第 66 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 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 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 集和报告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不良反应 收集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 生的不良反应。 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 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 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 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 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1.1 医疗机构 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 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

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1.2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计划,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自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1.3电话和投诉药品说明书、标签、持有人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是惠者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一3一
— 3 —— 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 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 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1.2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 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 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持有 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 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 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计划,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 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 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3 电话和投诉 药品说明书、标签、持有人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是患者 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持有人应指定专人 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 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 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时在说明书、标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 不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

持有人应报告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1.4学术文献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中涉及的个例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对于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其他药品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如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国内外文献均要求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有关不良反应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个案报道、病例系列、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也可能涉及到药品的不良反应。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检索不良反应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论,如“XX药致肝衰竭一例")和不良反应病例系列(对多个患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如XX药致过敏性休克四例”)获得。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如以观察疗效为主要目的临床观察性研究)中的不良反应,一般不作为个例报告。持有人应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全面,减少漏一4一
—— 4 — 持有人应报告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无论该报 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 1.4 学术文献 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 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中涉及的个例不良反应。持有 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 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 对于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至少每两 周进行一次,其他药品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品种风险 情况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 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如中国知网 (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 PubMed、Embase、Ovid 等国外文献数据库。国内外文献均要求 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 有关不良反应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个案报道、病例系列、 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也 可能涉及到药品的不良反应。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 检索不良反应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 论,如“XX 药致肝衰竭一例”)和不良反应病例系列(对多个患 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如“XX 药致过敏性休克 四例”)获得。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如以观察疗效为主要目 的临床观察性研究)中的不良反应,一般不作为个例报告。 持有人应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全面,减少漏

检,例如关键词可使用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性成分进行检索,或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别名组合进行检索。1.5互联网及相关途径持有人应定期浏览其发起或管理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应病例。原则不要求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评估是否要报告。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如在网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内容指导,公布完整、最新的产品说明书。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利用企业微信公众账号、微博、论坛等形式收集。1.6上市后研究和项目由企业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按要求报告,如临床试验、非干预性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或其他市场推广项目等。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监管部门报告,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于涉研究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报告行为。1.7监管部门来源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一5-
— 5 —— 检,例如关键词可使用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性成分 进行检索,或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 名称和别名组合进行检索。 1.5 互联网及相关途径 持有人应定期浏览其发起或管理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 应病例。原则不要求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 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评估是否要报告。 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如在网站建 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 内容指导,公布完整、最新的产品说明书。 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 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利用企业微信公众账 号、微博、论坛等形式收集。 1.6 上市后研究和项目 由企业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有组 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按要求报告,如临 床试验、非干预性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患者支持项目、 市场调研或其他市场推广项目等。 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 监管部门报告,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或项目 合作单位的报告行为。 1.7 监管部门来源 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

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严重性和预期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参见3.2和5.2)。境外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处理流程向我国监管部门提交。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记录、传递与核实2.1记录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参见3.1)。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参见31)。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相关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载,记录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一6一
—— 6 — 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 理,如术语规整、严重性和预期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 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参见 3.2 和 5.2)。 境外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 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处理流程向我国监管部门提交。 2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记录、传递与核实 2.1 记录 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 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 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 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参见 3.1)。 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 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 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参 见 3.1)。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 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电话 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 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 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文献检索 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相关原始 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 载,记录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

2.2传递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2.3核实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也应尽量核实。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准确。持有人有责任对合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报告负责。3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确认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确认。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经确认无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71
— 7 —— 2.2 传递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 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 漏。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 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 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 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 始记录。 2.3 核实 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 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 准确性,但如果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 估,也应尽量核实。 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 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 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准确。持有人 有责任对合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交给监管 部门的报告负责。 3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确认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确认。需要 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 是否为重复报告等。经确认无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

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3.1有效报告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性别、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提供病例资料的初始报告人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告,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决于是否能够核实患者和报告者的存在,如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3.2报告范围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应收集药物过量信息,并在定期安全性报告中进行分析,其中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过量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出口至境外的药品(含港、澳、台)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一8一
—— 8 — 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 3.1 有效报告 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 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 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 报。 “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当患者的下列一 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性别、 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患者的 其他识别代码。提供病例资料的初始报告人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 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告, 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决于是否能够核实患者和报告者的存在,如 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3.2 报告范围 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 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 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 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 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 害反应等。 应收集药物过量信息,并在定期安全性报告中进行分析,其 中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过量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 出口至境外的药品(含港、澳、台)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

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无论患者的人种,均属于个例报告的范围。非严重不良反应无须按个例报告提交,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汇总。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应,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应该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他来源的不良反应,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向监管部门报告。文献报告的不良反应,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的持有人进行报告。怀疑药品由文献作者确定,通常在标题或者结论中作者会提及怀疑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报告人认为怀疑药品与文献作者确定的怀疑药品不同,可在报告的备注中说明。3.3重复和未提交的报告为避免因收集途径不同而导致重复报告,持有人应对收到报告进行查重,剔除重复报告后上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重复的报告,应及时上报。4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9-
— 9 —— 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无论患者的人种,均属于个例报告的范围。 非严重不良反应无须按个例报告提交,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中汇总。 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 应,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应该向 监管部门报告。其他来源的不良反应,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 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文献报告的不良反应,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无 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 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 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 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 的持有人进行报告。怀疑药品由文献作者确定,通常在标题或者 结论中作者会提及怀疑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报 告人认为怀疑药品与文献作者确定的怀疑药品不同,可在报告的 备注中说明。 3.3 重复和未提交的报告 为避免因收集途径不同而导致重复报告,持有人应对收到报 告进行查重,剔除重复报告后上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重复的报 告,应及时上报。 4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 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 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

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4.1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类反应”。仅当在说明书中已有明确描述时,类反应才能认为是已知的不良反应,例如:“与同类其他药品一样,药品XX也会发生以下不良反应。”或“同类药品,包括药品XX会引起.….。”如果药品XX至今没有发生该不良反应的记录,说明书中可能出现如下描述:“已有报告同类其他药品会引起.”或“有报告同类药品会引起..,但至今尚未收到药品XX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认为该不良反应对于药品XX是已知的不良反应。4.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存在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一10一
—— 10 — 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 评价。 4.1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 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 期不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 按照新的来处理。 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 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 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 “类反应”。仅当在说明书中已有明确描述时,类反应才能认为是 已知的不良反应,例如:“与同类其他药品一样,药品 XX 也会 发生以下不良反应。”或“同类药品,包括药品 XX 会引起.。”如 果药品 XX 至今没有发生该不良反应的记录,说明书中可能出现 如下描述:“已有报告同类其他药品会引起.”或“有报告同类药 品会引起.,但至今尚未收到药品 XX 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 不应当认为该不良反应对于药品 XX 是已知的不良反应。 4.2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存在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 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 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 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