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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资料》海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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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发布 1982-08-0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 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 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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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82 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d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发布 1982-08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 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 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水质管理 1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 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海水水质要求 丧1海水水质要求 第二类 第三类 悬浮物质 人为成增加的试不得超过人为造成增加的盐不得超过人为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trIg/ 色、臭、味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深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暴的油膜 浮沫和其他杂质 化学耗氧量 溶解氧 仁何时候不低于5mg几L 任何时不低于4mg几L 何时候不低于3mg/L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C 大肠菌群 超过1000个/(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度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砂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表2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82 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d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发布 1982-08-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 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 利用 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水质管理。 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 海 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表2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mg/L 项目名称 0.0005 0.0010 0.0010 0.005 0.05 总铬 0.10 0.10 0.05 0.10 0.50 硫化物 按溶解计 挥发性酚 0.003 有机氯农药 0.001 0.020 0.040 无机氛 无机磷 0.013 0.030 0.045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联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将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放射防护规定》中 露天水源的限制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 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8《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防护规定与措施 2I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 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 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 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3.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 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 放 射性物质应符合 GBJ8《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 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 保 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 海 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 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 置 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 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 法 进行。 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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