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执行日期:1989年10月关于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的通知能源电规[1989]318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7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一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79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1989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第1.0.2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第1.0.3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二章所址选择-
1 220~500kV 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 SDJ 2—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1989 年 10 月 关于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 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318 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进行了 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 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 35kV 变电所的设计, 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35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 63~110kV 变电所的 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 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 年 3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 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 本规程。 第 1.0.2 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 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 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 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 1.0.3 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 220~500kV 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 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 1.0.4 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 1.0.5 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 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第2.0.2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第2.0.3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第2.0.4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第2.0.5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第2.0.6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第2.0.7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项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第2.0.8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第2.0.9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第2.0.10条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第2.0.11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度、7~8度、8~9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500kV变电所,9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20~330kV变电所。第2.0.12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第三章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第1节所区规划第3.1.1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第3.1.2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2
2 第 2.0.1 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 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 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第 2.0.2 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 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 第 2.0.3 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 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 2.0.4 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 第 2.0.5 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 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 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 第 2.0.6 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 门的书面同意。 第 2.0.7 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 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内涝水位 0.5m。 第 2.0.8 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 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第 2.0.9 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 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 第 2.0.10 条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 第 2.0.11 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 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 6~7 度、7~8 度、8~9 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 进行复核鉴定。基本烈度为 9 度地区不宜建 500kV 变电所,9 度以上地区不宜建 220~330kV 变电 所。 第 2.0.12 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 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 1 节 所区规划 第 3.1.1 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 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 第 3.1.2 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

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第3.1.3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第3.1.4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第3.1.5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3 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 便利、环境协调。 第 3.1.3 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 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 第 3.1.4 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的规定。 第 3.1.5 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各建构 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表3.1.5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序号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主要生产建构筑物戊“二(1)控制楼(室)二戊(2)通信楼(3)配电装置楼(室)丙二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二丁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二(4)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和设备支架丙(5)油浸变压器室-工(6)丙二电容器(可燃性介质)室(7)丁二调相机房(8)冷却塔戊三钢筋混凝土丙四玻璃钢(无阻燃剂)茂三玻璃钢(有阻燃剂)茂=(9)水处理室二(10)茂水泵房辅助生产建构筑物戊三(1)空气压缩机室甲二(2)制氢站二(3)甲贮氢罐(4)检修间丁二(5)=总事故贮油池2丙二(6)油处理室茂二(7)生活、消防泵房(8)天桥二戊仅供人通行二丙其下敷设有电缆层3附属建构筑物三(1)办公室三(2)警卫传达室丁=(3)汽车库三(4)丙材料库、工具间材料库、工具间(仅贴藏非燃烧器三戊材)二丁(5)锅炉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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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生活水塔、水池1)序号1之成类系考惠采用燃电缆第3.16条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第2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第3.2.1条在建构筑物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概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漆合理扩建方便第3.2.2条所区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第3.2.3条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第3.2.4条配电装置的相互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网络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亦量短第3.2.5条制氢设施应单独布置在靠近调相机房的所区边地段,并宜置于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最小风赖下风侧第3.2.6条装有同步调相机的变电所,冷却塔与建构筑物和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净距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表3.2.6冷趣塔与量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量小净距建构筑物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冷却塔二、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位于冬季盛行位于冬季盛行物风向上风制风向下风制203015点滴开放式冷却塔202515自然通风精流塔152012自然通风逆流塔152015玻璃钢冷动塔注:在污移地区:冷却设施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商应比表中值适当加大、对量外配电装置的间范以架构计算感玻遍锅冷落咸组布置时,啥马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第3.2.7条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表3.2.7建构筑物最小间距所内生活丙丁、戌屋外配电总类生产建筑装工建筑屋外事制贴可燃每组断路故玺复建构筑物名称耐火等级介质甜火等级器油量购罐电容站(t)油器三三池一1二级都二级级丙、丁、耐火10101210121012级戊类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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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建筑三级1214121415141012每组A屋外配新路电器油101520M1装置量25305(t)5-102025油量屋外主10~50101012530(t)变压器>501020外可燃介质电容器1525制氢站14121225泡氢罐15301555151012总事故贮油池12注:建构策物伤火妞距应按相卸满捷构筑物外境的量近距钜高计募,娜外情有口出的烧构件时,副应从其占出部分外缘要起团两座广房相邻两通的外靖为非烧体且无门窗满口·无外需的锋烧程锯,其防火间距可接本表减少255恒两、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外增距理外油漫变压器外南确以内时,该培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的水平线以下及变压感外原两调备3的范图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健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练一1时,在上述范困内的外插可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设非性的国定窗连屋外配电装置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架构剪起:与丙、丁、成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问距,从配电装置的油断路器外塑剪起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空白)者,流间距可根据工艺右置需要狗定第3.2.8条些向布严应结合自然地形,压缩土石方工程量,力求镇挖方平街:井考惠扩建时平的可能性第3.2.9条所址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高度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道路和管线布置等固素综合确定第3.2.10条场地设计坡度宜采用05%~2%,不应小于0.3%,局部也不宜大于6%屋外配电装营购翻线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第3.2.11条主要生产建筑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第3节管沟布置第3.3.1条管线宜治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确压力分布范围内,也不宜数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便于施工和检修,在发生事故时不应影响其他管线,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确,且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入电缆沟内三、应减少理深,但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造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第3.3.2条管线设分为直理、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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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第4节道路第3.4.1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第5节其他第3.5.1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第四章电气部分第1节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一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8
8 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 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第 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 0.1~0.15m。 第 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 4 节 道路 第 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 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 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 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 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 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 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 220kV 及 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 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 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 5.5m,相间道路用 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 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 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 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 5 节 其他 第 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 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 第 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 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 第 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 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 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 第 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 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 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 第 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 有关规定和 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 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 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 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 主变压器

第4.1.2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第4节道路第3.4.1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于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第5节其他第3.5.1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第四章电气部分第1节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一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
9 第 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 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件、管径、 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 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第 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 0.1~0.15m。 第 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 4 节 道路 第 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 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 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 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 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 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 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 220kV 及 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 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 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 5.5m,相间道路用 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 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 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 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 5 节 其他 第 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 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 第 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 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 第 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 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 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 第 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 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 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 第 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 有关规定和 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 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 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 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

主变压器。第4.1.2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第4.1.3条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第4.1.4条220~330kV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第4.1.5条330500kV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第4.1.6条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的有关规定。当500kV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第2节电气主接线第4.2.1条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第4.2.2条330~500kV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6回及以上,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的接线。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不同串内。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6~7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8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第4.2.3条330~500kV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3~4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第4.2.4条220kV变电所中的110kV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6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10
10 主变压器。 第 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 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 500kV 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 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 第 4.1.3 条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 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 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 第 4.1.4 条 220~330kV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 器额定容量的 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对深入 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第 4.1.5 条 330~500kV 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 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 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 第 4.1.6 条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 的有关规定。当 500kV 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 2 节 电气主接线 第 4.2.1 条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 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 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 第 4.2.2 条 330~500kV 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 6 回及以上, 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 路母线的接线。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 不同串内。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 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 6~7 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 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 8 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 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 第 4.2.3 条 330~500kV 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 3~4 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 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 第 4.2.4 条 220kV 变电所中的 110kV 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 6 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 单母线接线,6 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 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 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