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2-2018 代替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2018-7-31发布 2018-12-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2.2—2018 代替 HJ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生态环境 部 2018-7-31 发布 2018-12-1 实施 发 布 附件

HJ2.2—2018目次前1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6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7污染源调查98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09环境监测计划1610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17附录A(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型清单.19..21附录B(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型参数及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与图表.25...38附录D(资料性附录)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39
HJ 2.2-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5 6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7 7 污染源调查.9 8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0 9 环境监测计划.16 10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推荐模型清单.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推荐模型参数及说明.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与图表.2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3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39

HJ2.2-201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一93)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一2008)。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有:调整、补充规范了相关术语和定义:一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一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一简化了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增加了二次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增加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一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内容:-增加了环境监测计划要求:一补充、完善了附录。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3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
HJ 2.2-2018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大气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 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有: ——调整、补充规范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 ——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 ——简化了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 ——增加了二次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 ——增加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内容; ——增加了环境监测计划要求; ——补充、完善了附录。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66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5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ambientairprotectiontarget指评价范围内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中的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2大气污染物分类classificationofairpollutants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态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按生成机理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其中由人类或自然活动直接产生,由污染源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排入环境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3.3基本污染物basicairpollutants指GB3095中所规定的基本项目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1
HJ 2.2—2018 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ambient air protection target 指评价范围内按 GB 3095 规定划分为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二类区中的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2 大气污染物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air pollutants 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态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 按生成机理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其中由人类或自然活动直接产生,由污染源直接排入环 境的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排入环境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 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 3.3 基本污染物 basic air pollutants 指 GB 3095 中所规定的基本项目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HJ2.2—2018(PM1o)、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4其他污染物otherairpollutants指除基本污染物以外的其他项目污染物。3.5非正常排放abnormalemissions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3.6空气质量模型airqualitymodel指采用数值方法模拟大气中污染物的物理扩散和化学反应的数学模型,包括高斯扩散模型和区域光化学网格模型。高斯扩散模型:也叫高斯烟团或烟流模型,简称高斯模型。采用非网格、简化的输送扩散算法,没有复杂化学机理,一般用于模拟一次污染物的输送与扩散,或通过简单的化学反应机理模拟二次污染物。区域光化学网格模型:简称网格模型。采用包含复杂大气物理(平流、扩散、边界层、云、降水、干沉降等)和大气化学(气、液、气溶胶、非均相)算法以及网格化的输送化学转化模型,一般用于模拟城市和区域尺度的大气污染物输送与化学转化。3.7推荐模型recommendedmodel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遵选,并以推荐名录形式公开发布的环境模型。列入推荐名录的环境模型简称推荐模型。当推荐模型适用性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采用替代模型。替代模型一般需经模型领域专家评审推荐,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导则推荐模型及使用规范见附录A及附录B。3.8短期浓度short-termconcentration指某污染物的评价时段小于等于24h的平均质量浓度,包括1h平均质量浓度、8h平均质量浓度以及24h平均质量浓度(也称为日平均质量浓度)。3.9长期浓度long-termconcentration指某污染物的评价时段大于等于1个月的平均质量浓度,包括月平均质量浓度、季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4总则4.1工作任务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对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所排2
HJ 2.2—2018 2 (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 3.4 其他污染物 other air pollutants 指除基本污染物以外的其他项目污染物。 3.5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emissions 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 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 3.6 空气质量模型 air quality model 指采用数值方法模拟大气中污染物的物理扩散和化学反应的数学模型,包括高斯扩散模型和区域 光化学网格模型。 高斯扩散模型:也叫高斯烟团或烟流模型,简称高斯模型。采用非网格、简化的输送扩散算法,没 有复杂化学机理,一般用于模拟一次污染物的输送与扩散,或通过简单的化学反应机理模拟二次污染物。 区域光化学网格模型:简称网格模型。采用包含复杂大气物理(平流、扩散、边界层、云、降水、 干沉降等)和大气化学(气、液、气溶胶、非均相)算法以及网格化的输送化学转化模型,一般用于模 拟城市和区域尺度的大气污染物输送与化学转化。 3.7 推荐模型 recommended model 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遴选,并以推荐名录形式公开发布的环境模型。列入推荐 名录的环境模型简称推荐模型。当推荐模型适用性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采用替代模型。替代模型一般需 经模型领域专家评审推荐,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本导则推荐模型及使用规范见附录 A 及附录 B。 3.8 短期浓度 short-term concentration 指某污染物的评价时段小于等于 24 h 的平均质量浓度,包括 1 h 平均质量浓度、8 h 平均质量浓度 以及 24 h 平均质量浓度(也称为日平均质量浓度)。 3.9 长期浓度 long-term concentration 指某污染物的评价时段大于等于 1 个月的平均质量浓度,包括月平均质量浓度、季平均质量浓度和 年平均质量浓度。 4 总则 4.1 工作任务 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对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所排

HJ2.2—2018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程度、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项目的选址选线、排放方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预防措施制定、排放量核算,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设计、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等提供科学依据或指导性意见。4.2工作程序4.2.1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有关文件,项目污染源调查,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评价因子筛选与评价标准确定,区域气象与地表特征调查,收集区域地形参数,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等。4.2.2第二阶段。主要工作依据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包括与项目评价相关污染源调查与核实,选择适合的预测模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充监测,收集建立模型所需气象、地表参数等基础数据,确定预测内容与预测方案,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工作等。4.2.3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明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等。4.2.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各工作阶段基本内容与规范见附录C
HJ 2.2—2018 3 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程度、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项目的选址选线、 排放方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预防措施制定、排放量核算,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设计、项目实施环境 监测等提供科学依据或指导性意见。 4.2 工作程序 4.2.1 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有关文件,项目污染源调查,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评价因子 筛选与评价标准确定,区域气象与地表特征调查,收集区域地形参数,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等。 4.2.2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依据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包括与项目评价相关污染源调查与核实,选择适 合的预测模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充监测,收集建立模型所需气象、地表参数等基础数据,确定预 测内容与预测方案,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工作等。 4.2.3 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明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完成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等。 4.2.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 1,各工作阶段基本内容与规范见附录 C

HJ2.2—2018评价工作开始环境空气保护评价因子与评价收集区域地形项目污染源区域气象与地表参数调查目标调查标准确定特征调查初步预测(估算模式)是评价等级判定级评价二级或三级评价≥10%改善措施与建议确定评价范围否选择预测模型X三级评价二级评价污染源进一步调查(必要时)模型基础数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污染源进一步确定预测内容收集查或补充监测调查与方案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充监测(必要时)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中评价工作结束图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HJ 2.2—2018 4 评价工作开始 初步预测 (估算模式) 评价等级判定 Pmax 10% 项目污染源 调查 评价因子与评价 标准确定 污染源进一步调查 (必要时) 二级或三级评价 确定评价范围 模型基础数据 收集 一级评价 污染源进一步 调查 确定预测内容 与方案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工作结束 选择预测模型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改善措施 与建议 环境质量现状调 查或补充监测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 充监测(必要时) 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调查 区域气象与地表 特征调查 Pmax 1% 是 二级评价 否 三级评价 否 是 环境监测计划 收集区域地形 参数 图 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HJ2.2—2018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5.1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5.1.1按HJ2.1或HJ130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基本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5.1.2当建设项目排放的SO2和NO,年排放量大于或等于500t/a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PM2.5,见表 1。5.1.3当规划项目排放的SO2、NOx及VOCs年排放量达到表1规定的量时,评价因子应相应增加二次PM2.5及O3。表1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筛选类别污染物排放量/(t/a)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建设项目SO2+NOx≥ 500PM2.5PM2.5SO2 + NO ≥ 500规划项目03NO.+VOCs≥20005.2评价标准确定5.2.1确定各评价因子所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选用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浓度限值。5.2.2对于GB3095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5.2.3对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5.3评价等级判定5.3.1选择项目污染源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附录A推荐模型中估算模型分别计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5.3.2评价工作分级方法5.3.2.1根据项目污染源初步调查结果,分别计算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第i个污染物,简称“最大浓度占标率”),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定义见公式(1)。C1×100%(1)P =Cor式中:P一一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Ch一一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ug/m;Coi一—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5.2确定的各评价因子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5
HJ 2.2—2018 5 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5.1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5.1.1 按 HJ 2.1 或 HJ 130 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大气环 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基本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 5.1.2 当建设项目排放的 SO2和 NOx年排放量大于或等于 500 t/a 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 PM2.5,见 表 1。 5.1.3 当规划项目排放的 SO2、NOx及 VOCs 年排放量达到表 1 规定的量时,评价因子应相应增加二 次 PM2.5 及 O3。 表 1 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筛选 类别 污染物排放量/ (t/a) 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 建设项目 SO2 + NOx ≥ 500 PM2.5 规划项目 SO2 + NOx ≥ 500 PM2.5 NOx+ VOCs ≥ 2000 O3 5.2 评价标准确定 5.2.1 确定各评价因子所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选用 GB 3095 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浓度限值。 5.2.2 对于 GB 3095 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附录 D 中的浓度限值。 5.2.3 对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 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5.3 评价等级判定 5.3.1 选择项目污染源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附录 A 推荐模型中估算模型分别计 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5.3.2 评价工作分级方法 5.3.2.1 根据项目污染源初步调查结果,分别计算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 率 Pi(第 i 个污染物,简称“最大浓度占标率”),及第 i 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 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 D10%。其中 Pi定义见公式(1)。 0 i i 100% i C P C = (1) 式中:Pi —— 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Ci —— 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 1 h 地面空气质量浓度,μg/m3; C0i —— 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一般选用 GB 3095 中 1 h 平均质量浓 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 的污染物,使用 5.2 确定的各评价因子 1 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 8 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 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 2 倍、3 倍、6 倍折算为 1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HJ2.2—20185.3.2.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5.3.2.3评价等级按表2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按公式(1)计算,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表2评价等级判别表1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评价Pmax ≥ 10%二级评价1% ≤ Pmax < 10%三级评价Pmax < 1%5.3.3评价等级的判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5.3.3.1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下同)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5.3.3.2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5.3.3.3对等级公路、铁路项目,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5.3.3.4对新建包含1km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5.3.3.5对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组及于线机场项目,应考虑机场飞机起降及相关辅助设施排放源对周边城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取一级。5.3.3.6确定评价等级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型计算参数和判定依据,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C中C.1。5.4评价范围确定5.4.1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D10%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当D10%小于2.5km时,评价范围边长取5km。5.4.2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km。5.4.3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5.4.4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最大取边长50km。5.4.5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的区域。5.5评价基准年筛选依据评价所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3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1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6
HJ 2.2—2018 6 5.3.2.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 5.3.2.3 评价等级按表 2 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Pi 按公式(1)计算,如 污染物数 i 大于 1,取 P 值中最大者 Pmax。 表 2 评价等级判别表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评价 Pmax ≥ 10% 二级评价 1% ≤ Pmax < 10% 三级评价 Pmax < 1% 5.3.3 评价等级的判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5.3.3.1 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下同)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 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5.3.3.2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 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5.3.3.3 对等级公路、铁路项目,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大气污染源)排 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3.3.4 对新建包含 1km 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 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3.3.5 对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应考虑机场飞机起降及相关辅助设施排放 源对周边城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取一级。 5.3.3.6 确定评价等级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型计算参数和判定依据,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C中C.1。 5.4 评价范围确定 5.4.1 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 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 D10%超过 25 km 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 50 km 的矩形区域;当 D10%小于 2.5 km 时,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5.4.2 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5.4.3 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5.4.4 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 最大取边长 50 km。 5.4.5 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 离(D10%)的区域。 5.5 评价基准年筛选 依据评价所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 近 3 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 1 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HJ2.2—20185.6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5.6.1调查项目大气环境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在带有地理信息的底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内容、所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以及与项目厂址的相对距离、方位、坐标等信息。5.6.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C中C.2。6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6.1调查内容和目的6.1.1一级评价项目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作为项目所在区域是否为达标区的判断依据。6.1.1.16.1.1.2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以及计算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的环境质量现状浓度。6.1.2二级评价项目6.1.2.1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6.1.2.2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6.1.3三级评价项目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6.2数据来源6.2.1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6.2.1.1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6.2.1.2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6.2.1.3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6.2.1.4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取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景点监测数据。6.2.22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6.2.2.1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6.2.2.2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3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6.2.3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6.4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应按6.3要求进行补充监测。7
HJ 2.2—2018 7 5.6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 5.6.1 调查项目大气环境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在带有地理信息的底图中标注,并列表 给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内容、所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以及与项目厂址的相 对距离、方位、坐标等信息。 5.6.2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 C 中 C.2。 6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1 调查内容和目的 6.1.1 一级评价项目 6.1.1.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作为项目所在区域是否为达标区的判断依据。 6.1.1.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 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以及计算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的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6.1.2 二级评价项目 6.1.2.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6.1.2.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 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6.1.3 三级评价项目 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6.2 数据来源 6.2.1 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6.2.1.1 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 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6.2.1.2 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 6.2.1.3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 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 监测数据。 6.2.1.4 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 取符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 景点监测数据。 6.2.2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6.2.2.1 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 6.2.2.2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 价范围内近 3 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6.2.3 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 6.4 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应按 6.3 要求进行补充 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