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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阅读材料1-4: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周大伟)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38KB 文档页数:8
在与经济法的论战中,佟柔教授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 念。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阅读材料1-3: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张文显)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64.5KB 文档页数:10
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 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自从 1988 年 6 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 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力图以马克思 主义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论题略作探索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阅读材料1-1:注释法学派(沈宗灵)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5.5KB 文档页数:1
西欧 11 世纪末到 15 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 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 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 在 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 纪之久。从 11 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王健)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49.5KB 文档页数:11
考察西方法律语词传入中国的路径及方式,对于我们了解中西 法律文化的性质和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诚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从一个 更广泛的角度观察,一个民族对另一个异文化语词的翻译和接受的过程,可以视 为一种文化的移入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认真对待作为“动态法典”的案例(蒋惠岭)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40.5KB 文档页数:6
近年来,在司法文献方面有两种现象逐渐引起了关注:一是司法解释条 款的数量远远多于被解释的对象——法律的条款;二是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案例 数量远远多于司法解释的条款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大陆法演进趋势略谈(朱淑丽)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6.5KB 文档页数:2
随着一个半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的巨大变革,19 世纪初确立 的法律体系模式在现代大陆法国家遭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大陆法系对分权原则的 强调趋于过分;竭力排斥法官创造性的做法最终为社会所不取;追求法的确定性 已成徒劳之举;德国法学的原则和方法隔绝于社会呼声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2006年司考试卷四第六题——由本题看如何弥补制定法之不足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5.5KB 文档页数:2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但以判例法为 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法理等为非正 式渊源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民事活动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25.5KB 文档页数:2
以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产生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社会游戏规则,是人类文 明进步的标志,亦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规则必须遵守。但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既定规则难以适应日新月 异的情势发展。法律的稳定性又使得规则不可朝令夕改。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概 括性和抽象性,其在适用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阐发,对于有歧义 或争议的,也需要有权机关加以说明或明确,凡此种种都离不开法律解释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42.5KB 文档页数:6
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 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 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 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 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 更不必说了
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张千帆)
文档格式:DOC 文档大小:86.5KB 文档页数:20
本文从美国与德国的宪政经验论证,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领域,因 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被告是政府官员,宪法具备直接效力;但如果被告是 私人公民,宪法则只有间接效力——或者通过议会根据宪法的授权与精神而制订直 接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影响现有立法的解释。总的来说,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 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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