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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管理》第二讲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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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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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0号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裝规定》经2001年2月13 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两帮秤 二。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50 号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业经 2001 年 2 月 13 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二○ ○ 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有性繁殖作物的耔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 等 闩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 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闩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 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闫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 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㈠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 等; ㈡ 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㈠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 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㈡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 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㈢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 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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