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凳最高人民粒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间 题的解容 (198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刷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助追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浮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可。 犯前两款墨,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政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利 或者死利。 二人以上犯强好罪而共同轮好的,从重处罚。 一、怎样认定爱奸罪? 强虾奸罪是指以暴力、静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拖朵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 采取什么手段,应以强好罪论处。与间蛋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 人同意的,不构成强虾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 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零。 认定强好黑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 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队定强奸罪中的操力、曲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找对被害妇女采用吸打、捆挪、卡脖子、按例倒等危害人 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陵抗拒的手段。 “静迫下段”,是指犯攀分子对棱害妇女咸粉、铜吓,达到精神上的登制的手段。如 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時,利用迷信进行恐环、欺编,利用数养关系、 从属关系、眼权以及立无规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散抗 拒。 有载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好。行为人利用 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蔻,如养(生)父以幽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 女容忍其好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阳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好里。行为人利 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题的解答 (1984 年 4 月 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 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 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 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 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 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 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 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 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 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 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 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

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墨分子用暴力、卧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 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清、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 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好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 】。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 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保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好,一且翻脸,关系悉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而子,或者为推抑 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虾说成奸的,不能定为送虾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酬半推半就的问思,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 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 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不宜按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 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愿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白愿与该男子发生 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里论处。 ③犯罪分子好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能精神上的成特,迫使其蝶续忍辱屈从的,应以 强好里论处。 ①男女双方先是通好,后来女方不思继续通奸,面男方纠缠不体,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 誉等选行助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问男女流保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氏有男女 流保之间的乱搞,又执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好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恨行为、流恨罪加以区别 四、在办案中老样应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可法实我中看。强奸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物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好涩幼女引起核害人白柔、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 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 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 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 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 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 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 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 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 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 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 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四、在办案中怎样应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程苦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法行强奸,在社会上透成很环影 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好妇女、好涩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成 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威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桑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 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放意希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怎处。 五、在办紫中怎样应用别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轮奸是送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纪罪形式,应从重处罚。 轮奸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利从重处罚。 六、怎样以定好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圆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 龄必须是不调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刊幼女是否同意, 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贝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好淫既遂。 对奸淫纳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该款的法定 利从重处罚。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情竹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认为是奸泽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如管教。 在办理好涩幼女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阿墨,要具体分析,并总结经验。求得正确处理。 七、对妇女敏像政蒂助男子强好的如何处罚7 妇女教嘎或帮助男子实薰强好犯罪的,是共同罩,应当按照地在强奸犯罪括动中所起 的作用。分别定为教线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 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 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五、在办案中怎样应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轮奸是强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应从重处罚。 轮奸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六、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 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 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对奸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该款的法定 刑从重处罚。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要具体分析,并总结经验,求得正确处理。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 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