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斗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第19期(总第257期)
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9期 (总第257期) 主管主办: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5日出版 目录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健全落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厅字[201750号) 【市政府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泉城首席技师的通知 (济政字〔2017〕58号) (9) 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济南市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的通知 (济政字〔2017〕61号)…… ……(11)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3号) (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 19期 (总第 257期) 主管主办: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 10月 5日出版 目 录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健全落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厅字 〔2017〕50号) !!!!!!!!!!!!!!!!!!!! (3) 【市政府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泉城首席技师的通知 (济政字 〔2017〕58号) !!!!!!!!!!!!!!!!!!!! (9) 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济南市 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的通知 (济政字 〔2017〕61号) !!!!!!!!!!!!!!!!!!!! (11)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 〔2017〕43号) !!!!!!!!!!!!!!!!!!! (17) 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4号)……… ……(3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5号) ………(39)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52号)……… (5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6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71号) (59)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75号) ……(6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十三五”前三年度县级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76号)… …(67) 【市政府部门文件】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国土资规〔2017〕2号) …(68)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教办字[201722号) …(70) 济南市金融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金办〔2017〕82号)… …(7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 〔2017〕44号) !!!!!!!!!!!!!!!!!!! (3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 〔2017〕45号) !!!!!!!!!!!!!!!!!!! (39)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 〔2017〕52号) !!!!!!!!!!!!!!!!!!! (5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 〔2017〕69号) !!!!!!!!!!!!!!!!!!! (55)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 〔2017〕71号) !!!!!!!!!!!!!!!!!!! (59)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 〔2017〕75号) !!!!!!!!!!!!!!!!!!! (6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 “十三五”前三年度县级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济政办字 〔2017〕76号) !!!!!!!!!!!!!!!!!!! (67) 【市政府部门文件】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国土资规 〔2017〕2号) !!!!!!!!!!!!!!!!!! (68)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教办字 〔2017〕22号) !!!!!!!!!!!!!!!!!!! (70) 济南市金融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金办 〔2017〕82号) !!!!!!!!!!!!!!!!!!!! (72) 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济南市健全落实祉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厅字〔201750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 高等院校: 《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 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导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 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领导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 第三条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强 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化担当意识,层层分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治理工作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络,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全 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 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任。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和 责的原则,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
中 共 济 南 市 委 办 公 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的通知 济厅字 〔2017〕50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各人民团体,各 高等院校: 《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 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 9月 7日 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领导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 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健全落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山 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 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 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 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三条 坚持抓住 “关键少数”,强 化担当意识,层层分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网 络,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全 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 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 任。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和 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 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 19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激励、惩戒等措施,保证中央关于社会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 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省任,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 委有关工作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安排的落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依法依规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不 第八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当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领导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 班子、领导干部予以责任督导和追究。 的职能作用,做好调査研究、组织协调、督 第二章责任主体 促检査、考核评估、总结经验等工作,推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专项组、成员单 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位要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分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领域、分系统、分行业抓好工作落实。 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 第三章工作职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中央 第九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 省驻济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责同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 导人员参照执行本细则。 职责是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 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总体工作规 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 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里有关工作 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署和市里有关工作安排,完成好社会治 工作顺利开展 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 (二)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综合治理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位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重 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 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大行动亲自督导、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确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司其保工作落实到位 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 (三)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维护安形势,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存 国家安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和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重大突出矛盾纠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纷、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重大社会稳定风 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险,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切实采取有 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效措施解决问题、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部署、同检査、同落实。同时又要加强同消除隐患; 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形成齐抓共 (四)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管合力发挥积极作用。 导责任,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管责任,扎实抓
激励、惩戒等措施,保证中央关于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省 委有关工作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安排的落 实,依法依规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不 当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领导 班子、领导干部予以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 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中央、 省驻济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 导人员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 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维护 国家安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和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 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又要加强同 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形成齐抓共 管合力发挥积极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 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 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 任,其他成员按照 “一岗双责”的要求 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 的职能作用,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 促检查、考核评估、总结经验等工作,推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专项组、成员单 位要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分 领域、分系统、分行业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 责同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 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总体工作规 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里有关工作 部署和市里有关工作安排,完成好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重 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 大行动亲自督导、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确 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 安形势,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存 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重大突出矛盾纠 纷、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重大社会稳定风 险,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切实采取有 效措施解决问题、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消除隐患; (四)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 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管责任,扎实抓 4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 19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社会治安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健全社会治安综 (一)加强调査研究,结合实际制定 合治理工作人、财、物保障机制,整合资本地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源力量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方案,加强暗访督导和检査指导,确保各 (六)组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工作措施落实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定期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 第十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势,就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向 责同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职责是 (三)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 (一)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 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安排,出问题; 检查、指导、督办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 (二)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核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年度社会治安综合 作,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本地区本部治理暨平安建设检查考核工作; 门本单位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 (五)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 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任督导和追究,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 (三)定期召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 作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部署工有关奖惩工作; 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社会治安 (六)认真培育、总结、推广本地区 综合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四)根据社会治安形势需要,组织 (七)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专项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 方案,提出解决办法,切实解决影响社会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平安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重大风险、安 全隐患、突出矛盾纠纷 第四章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 班子其他成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 的主要职责是 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目标分解为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若干具体可操作的任务,制定易于执行检 治理工作的检査、指导、督办,推动各项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 工作措施的落实; 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 切实加强调査研究,找准分管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每年 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至少听取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 (三)及时组织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报,并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切实解决影响分管范围内社会平安稳定的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 突出治安问题、重大风险、安全隐患、突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出矛盾纠纷。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将开展社会治安综
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健全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人、财、物保障机制,整合资 源力量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 (六)组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 责同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安排, 检查、指导、督办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 作,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 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定期召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部署工 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四)根据社会治安形势需要,组织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专项工作 方案,提出解决办法,切实解决影响社会 平安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重大风险、安 全隐患、突出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 的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推动各项 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分管 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 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及时组织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切实解决影响分管范围内社会平安稳定的 突出治安问题、重大风险、安全隐患、突 出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 本地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方案,加强暗访督导和检查指导,确保各 项工作措施落实; (二) 定期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 势,就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向 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 出问题; (四)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 核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年度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暨平安建设检查考核工作; (五)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 任督导和追究,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 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 有关奖惩工作; (六)认真培育、总结、推广本地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七)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 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 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目标分解为 若干具体可操作的任务,制定易于执行检 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 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 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每年 至少听取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 报,并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 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将开展社会治安综 5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 19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合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一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 项重要内容。 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 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抓社 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第二十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对本部门本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 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可按照有关规 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定和权限进行嘉奖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后给予表彰。对受到奖励表彰的领导干 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 年底前应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洽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和 会书面报告工作。 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 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有关奖惩工作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要部 健全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署、重大行动等推进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员会、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 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保障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审议社会 第五章考核评价 治安综合治理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第六章责任督导和追究 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领导班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子、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情 档案。 况调度、定期报告、责任督导和追究制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度。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和成员单位应当每季度分别向上一级社会 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本级社会治 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本部门 法、程序,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本单位分管领域的治安、公共安全情况和 会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发生的案件、事件、事故情况,重大及以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年案件、事件、事故和敏感案件、事件、事故 度考核评价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随时报告(涉密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 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部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 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
合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一 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 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 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对本部门本 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 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 年底前应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要部 署、重大行动等推进落实情况,适时组织 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领导班 子、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 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平安建设)考 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 法、程序,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会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平安建设)年 度考核评价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 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 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 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 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 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抓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 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可按照有关规 定和权限进行嘉奖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后给予表彰。对受到奖励表彰的领导干 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和 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 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 有关奖惩工作。 健全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员会、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审议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重大事项。 第六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情 况调度、定期报告、责任督导和追究制 度。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和成员单位应当每季度分别向上一级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本级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分管领域的治安、公共安全情况和 发生的案件、事件、事故情况,重大及以上 案件、事件、事故和敏感案件、事件、事故 随时报告 (涉密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 部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 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 6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 19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 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改。受到书面通报的地方、部门、单位 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应当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 第二十六条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 或者发生重大、敏感案(事)件造成恶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 劣社会影响的 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但尚不够挂牌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 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 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 他公共安全和敏感案(事)件的; 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受到约谈的地方、部 达标或者在年度综治暨平安建设考核、群门、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 众安全感与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末位的 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 第二十七条对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 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 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者整治后又出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 现反弹的 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 六)对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 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 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 (七)发生重大及以上刑事案件、群应当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相应 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根据整改情况,适时解除挂牌督办。必要 和敏感案(事)件后不及时、不如实报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部 告的 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八)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 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 究的其他事项 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 第二十四条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 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分管领导干部推荐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 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制、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因违纪违法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进行报告、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 第二十八条对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 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
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 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 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 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 (事) 件, 或者发生重大、敏感案 (事)件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 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 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 他公共安全和敏感案 (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 (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 达标或者在年度综治暨平安建设考核、群 众安全感与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末位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 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者整治后又出 现反弹的; (六)对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 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 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七)发生重大及以上刑事案件、群 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 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 (事)件 和敏感案 (事)件后不及时、不如实报 告的; (八)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 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 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 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 制、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因违纪违法 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 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 改。受到书面通报的地方、部门、单位, 应当 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 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 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但尚不够挂牌 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 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 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受到约谈的地方、部 门、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 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 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 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 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 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 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 应当在 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相应 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整改情况,适时解除挂牌督办。必要 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部 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 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 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 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 分管领导干部推荐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 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 门进行报告、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 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 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 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 19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作出挂牌督办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 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 公室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提请五部门联席追究: 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 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的; 门、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整改,并于3个月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 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相应的上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派驻工作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 组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的 位进行检查督办。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的其他从重情节。 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 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 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 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究 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推荐评先受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 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失、挽回影响的 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 治安综合洽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和责任的 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的其他从轻情节。 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中央、省驻济单位需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 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社会治安综的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 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件、公共安全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 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二(事)件和敏感案(事)件,由各级社会 十三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洽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 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发 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2016〕13号)作出认定。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社会治安 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认真调查、分清责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 任,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党政干部实行。 行问责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 (2017年9月7日印发)
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作出挂牌督办 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 公室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提请五部门联席 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 门、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整改,并于 3个月 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相应的上 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派驻工作 组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 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 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 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推荐评先受 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和 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 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中央、省驻济单位需 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二 十三条所列情形,按照 《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或者 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认真调查、分清责 任,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党政干部实 行问责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 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 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 追究: (一) 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 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 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 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 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 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 究: (一)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 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 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 的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 件、公共安全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 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 (事)件和敏感案 (事)件,由各级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发 〔2016〕13号)作出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2017年 9月 7日印发) 8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 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