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 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 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 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髙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髙度 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 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 年 5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 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 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 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 1.0.4 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 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 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 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 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 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 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 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 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 2.0.1 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 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h 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 0.75h 非 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 2.0.2 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 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 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 2.0.3 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 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0.5h。 第 2.0.4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 1h 有困 难时,可降低到 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 第 2.0.5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 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 2.0.6 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 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 2.0.7 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L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 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 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 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工、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L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 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 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增咖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第三章 厂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3.1.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3.1.1 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 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 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 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 3.2.1 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2.1 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 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 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 1.5 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2条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单层建筑。 第3.2.4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 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申力变压器室、髙压配申裝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 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 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 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 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总储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目而向储罐一面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 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2 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 3.2.2 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 3.2.3 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 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单层建筑。 第 3.2.4 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 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 1000m2,也可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 3.2.5 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 4t 的燃 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 3.2.6 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 3.2.7 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 乙类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 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 3.2.8 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h 非燃烧体墙和 1.5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 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 第 3.2.9 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 3.2.10 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墙和 1.5h 的非燃烧体楼板 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 3.2.11 条 总储量不大于 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 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 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槍,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 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2条一座凵形、Ⅲ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 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 不应超过1000mn),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 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3.3.4条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 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 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 过10000).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 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 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 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 3.3.1 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 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 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 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 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 3.3.2 条 一座凵形、Ш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 3.3.1 规定。如 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 3.2.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 不应超过 10000m2 ),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 6m。 第 3.3.3 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 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 3.3.4 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3.2.1 条的 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 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 过 10000m2 ).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4m;超过 7m 时,不 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 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 3.3.5 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4.3.4 条的规定,但高 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 13m
第3.3.6条髙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 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髙 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s 第3.3.7条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 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 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酉、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 日 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3.3.9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一一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 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 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第 3.3.6 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 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 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第 3.3.7 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 2.0.1 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 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 3.3.8 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 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6.00m。 第 3.3.9 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m;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m。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 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 3.3.10 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0 的规 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 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 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 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以上的室外变、配 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5t 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 25%。 第 3.3.11 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3.11 的规定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σm,单罐容量不应 超过20m,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 于50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少。 第3.3.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 要求 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 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 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3.4.3条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 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 的部位。 第3.4.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 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 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 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 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 60m3,单罐容量不应 超过 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4.4.2 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 38mm 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 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 于 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 2.2m 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少。 第 3.3.12 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 要求。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 3.4.1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 用防火保护层。 第 3.4.2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 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 120 kg。 第 3.4.3 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 /m3 )宜采用 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 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 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03。 第 3.4.4 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 的部位。 第 3.4.5 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 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 3.4.6 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 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 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 3.4.7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 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 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 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 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 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1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2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4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 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 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第3.5.4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4的规定计算,当各 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 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 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me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 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髙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3.4.8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 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 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 3.4.9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 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 3.4.10 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 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 3.5.1 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 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0 人; 一、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 一、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 3.5.2 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 50m2且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 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 3.5.3 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 3.5.3 的规定。 第 3.5.4 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 3.5.4 的规定计算,当各 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 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 宜小于 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40m。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 50 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0.8m。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 3.5.5 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 32m 的且 每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6条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 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 小于10.00m2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 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墙隔开 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工、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而积不超过50m时 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仓库 第四章仓库 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第 3.5.6 条 高度超过 32m 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 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 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 小于 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 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墙隔开; 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 32m 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 32m 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m2 时,可 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 仓库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4.1.1 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4.1.1 分为五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4.1.1 诸存物品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 物质 甲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苤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烍或爆炸的黝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60℃C的液体 丙2可燃固体 丁|难燃烧物品 戊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 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 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4.2.2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 《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 1/4 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 4.2.1 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4.2.1 的要求。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 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 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0 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 1.00 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 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 4.2.2 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 《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