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 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 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 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 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 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 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 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 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 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 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 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 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 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 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 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 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髙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 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⑦)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3 日第 2002/95/EC 号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95 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 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 通过的联合文本 ,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 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 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 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7~9 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4 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 1996 年 7 月 30 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 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 潜在益处。 (4)理事会 1988 年 1 月 25 日为消除镉 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 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 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 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2003 年 1 月 27 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 2002/96/EC 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 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 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 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 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 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 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
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 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 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査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 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 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 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的电子电气设备 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 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 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 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 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号决议 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 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范围 1.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 Ⅰ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 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 件不适用
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 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 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 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 的特殊立法,特别是 1991 年 3 月 18 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 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 91/157/EEC 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 和 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 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 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 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 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 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 1999 年 6 月 28 日的 1999/468/EC 号决议 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 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 2 条 范围 1. 在不违反第 6 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 号指令(WEEE)附录 ⅠA 规定的 1、2、3、4、5、6、7 和 10 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 门立法。 3.本指令对 2006 年 7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 件不适用
第3条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 令2002/96/EC(VEE)附件I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 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 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ⅱ)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 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 (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条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 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 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 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 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 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 进行: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 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 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 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 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第 3 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 令 2002/96/EC(WEEE)附件ⅠA 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 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 1000 伏特,直流电不超过 1500 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 5 月 20 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 1997/7/EC 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 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 (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 4 条 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 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 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 2006 年 7 月 1 日。 2.条款 1 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 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 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 5 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 7(2)提及的程序而 进行: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 4(1)所提及 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 4 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 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 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 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 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 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 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 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 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 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检查 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 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号指令附件IA所 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 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 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 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 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诚性 第9条过渡 1.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 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 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 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 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 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 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 1 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 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 7(1)提及的委 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 6 条 检查 在 2005 年 2 月 13 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 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 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 所 列的第 8 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 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 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 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 4 条的范围 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 7 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 75/442/EEC 号 指令第 18 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第 7 条以及第 8 条。 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 6 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 3 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 8 条 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 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 9 条 过渡 1.成员国应在 2004 年 8 月 13 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 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
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一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 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一台卡二苯醚( Deca bde)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
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 10 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11 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 年 1 月 23 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 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5 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 10 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 5 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 8 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 0.35%、铝含量达 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 4%; 7.—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 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 2010 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 76/769/EEC 号指令的第 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 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
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 联合文本,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髙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 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 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 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 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 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 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 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 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 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 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 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 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 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7 日第 2002/96/EC 号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 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 2002 年 11 月 8 日通过的 联合文本 , 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 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 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 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 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 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 1996 年 7 月 30 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 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 年 2 月 24 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 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 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 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 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 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 1996 年 11 月 14 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 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 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 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 定特殊规定。 (⑦)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 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 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 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 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 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 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l57/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 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 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 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 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 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 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 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 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 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 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实现高收集率
(6)1975 年 7 月 15 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 75/442/EEC 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 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 75/442/EEC 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 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 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 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 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 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 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 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 1991 年 3 月 18 日第 91/157/EEC 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 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 91/157/EEC 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 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 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 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 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 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 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 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 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 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 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 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 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 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 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 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 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 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 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 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 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 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 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 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 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 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 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 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 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2001l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 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 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 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 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 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 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 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 96/61/EC 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 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 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 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 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 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 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 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 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 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 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 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 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 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 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 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 2001 年的 4 月 4 日第 2001/331/EC 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 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 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 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 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
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 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 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 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 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 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I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 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IB包含了附件I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 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 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 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定义 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 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 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 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
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 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 1999 年 6 月 28 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 力程序的第 1999/468/EC 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 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 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 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 2 条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 ⅠA 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 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ⅠB 包含了附件ⅠA 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 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 3 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 IA 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 电不超过 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 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 75/442/EEC 号指令第 1 条(a)款定义 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 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 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 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
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 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B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A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 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 年5月20日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用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 如果出现在再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任何仅仅是依据或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作为"生产者",除非根据上 述i至iii副点他也作为生产者行事 (j)"销售商“是指在商业的基础上将电子电气设备提供给使用方的任何人。 (k)”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和虽 然来自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但其性质和数量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相似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1)"危险物质或者配制品″指根据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②或者欧洲议会和理事 会第199945/EC号指令①被认为危险的任何物质或者配制品。 (m)"资金协议″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贷款、租借、租赁或者延期销售协议或安排,不论 上述协定或安排或任何间接协定或安排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或可能发生转移 第4条产品设计 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并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 利用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这方面,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生产者不 会通过特殊的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特征或 者生产工艺工程序具有最大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要求 第5条分类收集 1.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 最小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
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 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 75/442/EEC 号指令附件ⅡB 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 75/442/EEC 号指令附件ⅡA 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 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 5 月 20 日第 97/7/EC 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用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 如果出现在再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任何仅仅是依据或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作为 "生产者",除非根据上 述 i 至 iii 副点他也作为生产者行事。 (j)"销售商"是指在商业的基础上将电子电气设备提供给使用方的任何人。 (k)"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和虽 然来自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但其性质和数量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相似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l)"危险物质或者配制品"指根据理事会第 67/548/EEC 号指令②或者欧洲议会和理事 会第 1999/45/EC 号指令①被认为危险的任何物质或者配制品。 (m)"资金协议"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贷款、租借、租赁或者延期销售协议或安排,不论 上述协定或安排或任何间接协定或安排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或可能发生转移。 第 4 条 产品设计 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并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 利用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这方面,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生产者不 会通过特殊的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特征或 者生产工艺工程序具有最大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要求。 第 5 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 最小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