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商主体概论
第四讲 商主体概论 1
商主体概念 商主体即商人 持续的从事盈利性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 即商人。 以行为为基础来界定商人。 盈利性行为,并且以该行为为职业
一、商主体概念 • 商主体即商人 • 持续的从事盈利性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 即商人。 • 以行为为基础来界定商人。 • 盈利性行为,并且以该行为为职业
、商主体的要件 ·人格要素:对外,有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 物质要素:有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二、商主体的要件 • 人格要素:对外,有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 • 物质要素:有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商主体的法定主义原则及例外 1、商主体的法定主义原则 类型法定:各类商法人—法人型企业的法定化 商合伙人 商个人 取得资格的标准法定:成立各类商事企业的条件 取得资格的程序法定:登记 ·经营范围法定: (已经软化了—确定经营范围是企业自己的事 务,对特定事业的有许可证件)
三、商主体的法定主义原则及例外 • 1、商主体的法定主义原则 • 类型法定:各类商法人——法人型企业的法定化 商合伙人 商个人 • 取得资格的标准法定:成立各类商事企业的条件 • 取得资格的程序法定:登记 • 经营范围法定: (已经软化了——确定经营范围是企业自己的事 务,对特定事业的有许可证件)
2、例外 经营自由原则。 ·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可能不需要 经过登记注册
2、例外 • 经营自由原则。 • 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可能不需要 经过登记注册
四、商个人 ·1、与自然人的区别 取得商个人的条件与程序 ·3、个人独资企业 基本特征 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4、个体工商户 ·5、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商个人 • 1、与自然人的区别 • 2、取得商个人的条件与程序 • 3、个人独资企业 基本特征 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 4、个体工商户 • 5、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商合伙 1、商合伙的特征 ·2、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了个人合伙 契约性基础与组织性存在
五、商合伙 • 1、商合伙的特征 • 2、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了个人合伙 契约性基础与组织性存在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出资关系 财产关系 合伙人的权益 退出——转移 致同意可以转移,已经颠覆 了合伙的传统原理) 退伙 分配收益 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风险负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 平均分配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 出资关系 财产关系 合伙人的权益 • 退出——转移:(一致同意可以转移,已经颠覆 了合伙的传统原理) 退伙 • 分配收益 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风险负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 平均分配
4、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企业事务执行:执行权、决策权 执行人与执行人的责任 对外债务的偿还 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补充责任
4、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 企业事务执行:执行权、决策权 执行人与执行人的责任 • 对外债务的偿还 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补充责任
六、商法人 1、我国商法人的种类 2、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六、商法人 • 1、我国商法人的种类。 • 2、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